醫院麻醉藥品管理辦法(二)
一、采購、使用范圍
1、采購麻醉藥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布的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注射液實行“計劃”制,其它劑型實行“備案”制管理方法進行采購。
2、麻醉藥品嚴格用于本院醫療、教學、科研安全使用,并實行“五專”管理(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不得擅自調劑給其他單位。非住院癌痛患者,必須持有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麻醉藥品專用卡》。
3、鹽酸二氫埃托啡只能用于門診手術患者,禁止為門診病人開具而帶出醫院使用。
二、癌痛患者開具診斷證明申辦“麻卡”管理
1、醫師只能為本院曾收治、診斷為癌癥患者及異地(非本市醫療機構)診治的本地患者再次申辦《麻醉藥品專用卡》開具診斷證明(復診證明),嚴禁為非本院診治患者、異地(非本市)患者開具診斷證明。診斷證明必須使用“河南省漯河市申辦麻醉藥品專用卡診斷證明”并由醫務處加蓋診斷專用章。
2、醫師首次為癌痛患者開具診斷證明必須見到患者本人,依據病理診斷材料科學地開具診斷證明。患者更換專用卡,需要開具復診證明,也要見到病人,如存在病情惡化不能前來,要有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開具的證明,并載明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的聯系人、聯系電話。每次開具診斷證明及麻醉藥品都要出具患者及代辦人的身份證。開寫復診證明時必須對上次“專用卡”進行審核。
3、診斷證明書應詳細記載診斷情況、疼痛程序和建議使用的麻醉藥品類別,如需使用注射劑應加以注明。
4、首次來我院開具麻醉藥品的非住院癌癥患者,醫師必須為其建立完整的存檔病歷,詳細記錄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況、藥品的名稱和數量。以后再次開具麻醉藥品,醫師應及時填寫存檔病歷。存檔病歷由病案室妥善保管,由患者或其代辦人每次開具麻醉藥品前提取,交給醫師填寫,用后及時歸還。
5、病案室負責向首次建檔病歷患者索要患者本人及其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對病情惡化不能前來開具復診證明的患者索要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開具的證明,存入患者病歷。對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的患者進行隨診,并建立隨診記錄。
三、麻醉藥品處方及使用管理
1、麻醉藥品處方書寫必須清楚、準確,使用麻醉藥品的醫務人員必須經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備案具有麻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
2、住院患者(包括非癌痛及癌痛患者)麻醉藥品每張處方注射劑只能開具一次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不得超過一日常用量;門診患者麻醉藥品每張處方注射劑不得超過二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超過三日常用量;非癌痛患者麻醉藥品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天。
3、具有麻醉卡的非住院癌痛患者,根據病歷需要,麻醉藥品注射劑處方一次不超過三日用量,控(緩)解制劑處方一次不超過十五日用量,其他劑型的麻醉藥品處方一次不超過七日用量。沒有麻醉卡的非住院癌癥患者,只能開具一次常用量,并勸其及時申辦麻醉卡。
4、藥房調劑人員調配麻醉藥品處方前,必須認真對患者及代理人的身份證、《麻醉藥品專用卡》審核,對上次舊安瓿或用過的貼劑核對回收,達到患者身份證與麻醉卡相對,舊安瓿及貼劑與上次麻醉開具數量相對,對麻醉藥品處方、用量及使用時間進行審核,認真填寫《麻醉藥品專用卡》后方可調配發藥。
5、特殊患者急用麻醉藥品,必須經院長或醫院總值班人員簽字,處方僅限一次劑量。
6、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備查,由主管院長簽字后方可銷毀。
7、醫師為患者開具麻醉藥品必須遵守合理用藥原則,對癌痛患者遵循三階段止痛指導原則,根據藥動學、藥效學、患者疼痛程度及耐受程度實施個體化劑量滴定,科學、規范化用藥。
四、禁止規定及處罰
1、對違反規定、濫開、濫用麻醉藥品的醫師,藥品調配人員有權拒絕為其所開具的處方調配藥品。
2、醫務人員發現騙取或冒領麻醉藥品者,應及時向醫院醫政科、藥劑科報告。
3、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及其近親屬開具處方使用麻醉藥品,對利用工作之便,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處方,騙取、濫用麻醉藥品的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藥房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程序
> 病區藥房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操作程序目的:制定病區藥房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操作程序,確保調配發放準確無誤。
范圍:病區藥房
責任人:藥品調配人員
程序:
1.處方審核
專用處方的處方式樣和顏色符合規定、處方的一般項目(病人的姓名、科別、性別、年齡、住址或住院號、聯系電話、處方日期、診斷、病人身份證或代辦人身份證號碼、醫生簽名或蓋章、收費章等)必須齊全;
處方內容(所列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劑量等)必須符合特殊藥品管理規定;
對不符合特殊藥品管理規定,超量、涂改及其他不合格的處方,拒絕調配,向病人說明情況,指導病人由處方醫生重新開具合格后方可調配。
醫生處方權審核,不具有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生不得開具麻醉/一類精神藥品。
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需隨附注射劑的空安瓿及貼劑的廢貼。
2.配方發藥
審方合格及與電腦記帳核對無誤后,由配方藥師按處方所列藥品從專柜中取用藥品,交給發藥藥師復核。
發藥藥師核對無誤后,將注射劑藥品交給執行護士(執行完畢后由護士憑處方及注射藥袋和空安瓿交回到藥房專人負責)。
發藥完畢,調配人、復核人在處方上簽全名,并在電腦上確認處方、記帳。
3.登記:在規定登記本中登記使用、空安瓿(廢貼)回收、專用帳冊、交接班等內容。
4.處方保管:專用處方留于專柜中,由專人復核后裝訂、保存。
5.用藥后專柜隨時上鎖。
篇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醫院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夜間配備保安人員值班。
門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周轉柜的,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3、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4、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6、換取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時,由醫、護人員持病員處方和等同處方支數的空安瓿到藥房換取同量藥品。
7、院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8、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由醫院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10、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縣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2)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