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收費工作管理規定
為做好學校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根據上級相關法規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領導
學校各項收費在學校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收費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并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二、工作依據
嚴格執行《**市經濟特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條件、法規,嚴格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
三、規范程序
嚴格按規范程序收費,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一)貫徹執行學校收費“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計算單位、投訴電話等。
(四)學校要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同時進行動態管理和長期放置,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應對相關內容及時更新并公示。
(五)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要注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開學時通過“收費通知”的方式告知學生家長學生收費相關內容。
(六)自覺按受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收費公示檢查,對未實行教育收費公示,或公示不規范的行為,應及時進行整改。
(七)每學期對教育收費進行一次自查,對存在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四、責任追究
(一)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和市、區有關教育收費的規定。違反規定進行亂收費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繼續對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實施收費的;
2.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費標準的,擴大收費范圍的;
3.違反規定以贊助費、捐資助教款、建校費等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或實物的;
4.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接受社會服務代購或服務,或在學生中從事商業性推銷活動的;
5.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征訂教輔材料、課外讀物、報刊雜志的;
6.不按規定公示收費依據、項目、范圍和標準的;
7.違反規定跨學期或跨學年收費的;
8.其它應當追究責任的亂收費行為。
(三)對教育亂收費行為涉及的承辦人,應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責任:
1.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核批準,直接作出教育收費行為,導致亂收費后果發生的;
2.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未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教育亂收費后果發生的;
3.雖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核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事項實施具體收費行為,導致教育亂收費后果發生的。
(四)對教育亂收費行為涉及的審核人或批準人,應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責任:
1.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生的,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
2.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的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生的,追究審核人的責任;
3.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生的的,追究審核人責任;
4.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生的,追究批準人責任;
5.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生的,追究批準人責任;
6.批準人應認真履行校長責任制,對違反本制度規定追究承辦人、審核人責任的,也將按校長責任制規定追究相應批準人的責任。
(五)要按照情節輕重和社會影響程度,對教育亂收費行為實施責任追究,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從重追究責任:
1.把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用于發放獎金、津貼或揮霍浪費的;
2.違反規定開支學生代管費、校服費、住宿費或侵占學生利益的;
3.發現教育亂收費行為后,不按規定時限進行自查自糾的;
4.在有關部門調查亂收費過程中,不積極配合或出具虛假材料的;
5.一年內同一部門發生兩起以上教育亂收費案件的;
6.因亂收費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群眾反響強烈的;
7.其它因亂收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對責任人可按照以下形式分別追究責任:
1.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2.誡勉談話;
3.通報批評;
4.調離相關崗位等組織處理。
(七)責任追究時,取消責任人當年的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八)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按照有關規定等程序進行申訴。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實行,由**市zz職業技術學校行政部負責解釋。
篇2: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2011修正)
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20**修正)
第一條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下簡稱三亂)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必須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預防和制止三亂行為。
審計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實施行政監察,并負責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查處三亂行為的工作。
第三條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罰沒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地、非自愿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罰款權的行政機關和收費單位必須到同級財政、物價和法制部門辦理《河北省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和《罰沒許可證》后,方可收費、罰款。
第五條收費單位必須配備專、兼職收費人員,在收費區域內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持證收費。
行政執法人員行使罰款權,必須向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
收到費款、罰款后,必須向相對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罰沒專用票據,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收費專用章和收費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印章或者簽名。
第六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必須禁止: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二)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三)收費單位被撤銷或者收費項目被撤銷、廢止后不終止收費的;
(四)不持證收費或者不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的;
(五)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在職責范圍內辦理公務收費的;
(六)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評優、鑒定、考試等活動,并從中收費的;
(七)將國家機關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單位或者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服務的;
(八)國家機關在發放證照及辦理有關手續時,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證金的;
(九)利用職權或者壟斷地位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亂罰款行為,必須禁止:
(一)超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擅自設立罰款項目、提高罰款標準、擴大罰款范圍、超越法定期限的;
(二)無《罰沒許可證》擅自罰款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罰款處罰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的;
(四)罰款數額較大,不制作處罰決定書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罰款行為。
第八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攤派行為,必須禁止:
(一)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要求單位和個人集資的;
(二)除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外,要求單位和個人贊助、資助和捐贈財物的;
(三)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無償借調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
(四)行業主管部門強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各種有償培訓或者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業務資料或者器材的;
(五)憑借職權強行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訂閱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攤派行為。
第九條財政、物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行為進行定期審驗。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和執行罰款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財政、物價部門報送收費、罰款情況統計表,提供帳冊和專用票據。
第十條罰款和按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行政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和罰款收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按《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執行罰款單位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單位經費劃撥掛鉤;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執行罰款單位不得給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個人獎金、補貼收入掛鉤。
第十二條對三亂行為,相對人有權抵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三亂行為進行舉報。
嚴禁對抵制、舉報三亂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財政、物價、審計、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接到對三亂行為的舉報后,經初步審查,屬于本部門管轄且符合立案條件的,必須立案調查,并在兩個月內結案,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但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涉及本級政府的,應當報請上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的三亂行為,應當通報監察部門,與監察部門共同查處。
有關部門對三亂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在查處三亂行為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如實提供票據、帳冊、資料等有關情況;不得阻撓、拒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亂收費行為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亂收費行為的,責令改正,將違法收費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費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其余幾項亂收費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收費退還被收費單位或者個人;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費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十六條亂罰款行為由財政、法制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三)、(四)項亂罰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將違法罰款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罰款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其余幾項亂罰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罰款退還被罰單位或者個人;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罰款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十七條亂攤派行為由審計部門會同經貿、計劃、農業部門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亂攤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所收款物退還被攤派單位;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攤派財物已不存在或者攤派人力的,退還相當于所攤派財物價值的款額或者相當于所攤派人力的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有違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施三亂行為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規定的;
(三)監察、財政、物價、審計、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四)轉借、涂改、偽造《收費許可證》、《罰沒許可證》和收費、罰沒票據的;
(五)不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專用票據,多收費、多罰款,少開票的;
(六)收費單位合并、分立、改變名稱或者收費項目、標準調整后,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繼續收費的。
第二十條對制止、抵制和舉報三亂行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同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相關資料:修訂沿革 )
第二十二條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和各種攤派的管理和監督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2004)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20**)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建設廳、房地局: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我們制定了《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在雙方約定后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第十條 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并應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