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醫院醫療設備報廢報損制度
一、凡符合醫療設備報廢條件的不能用于臨床使用,應予以報廢。
二、申請報廢的醫療設備,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經設備管理部門登記造冊,逐一填寫“報廢醫療設備申請表”;由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設備主管提出調劑報廢意見;財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三、萬元以上醫療設備的報廢,按各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程序申報。
四、凡減免稅進口的醫療設備,除按以上規定外還應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對于可供家用的設備報廢處理,應加強審核,嚴格控制。
五、待報廢醫療設備在未批復前應妥善保管,已批準報廢的大型醫療設備應將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價入賬,入庫保管,合理利用。
六、經批準報廢的醫療設備,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處理,一律交回設備主管部門統一處理。如有違反者應予追查,并交主管部門處理。
七、已批準報廢的醫療設備在處理后,應及時辦理財務銷賬手續,其殘值收益應列入醫療設備更新費、改造基金項目專項使用。
篇2:中醫院醫療設備報廢制度
更多精品法規 中醫院醫療設備報廢制度
1.凡使用期滿并喪失效能、性能嚴重落后不能滿足當時需求、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損壞且無法修理或無維修價值的醫療設備可申請辦理報廢手續。
2.醫療設備報廢,必須先由使用科室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報廢原因、數量、經醫療設備科相關技術人員和報廢鑒定小組審核鑒定,設備科或醫院領導批準后(單價一萬元以上貴重設備必須經院領導審批后),方能辦理報廢。
3.經批準報廢的醫療設備,由醫療設備科會計辦理銷帳手續,建立殘值帳目,檔案員辦理相關檔案手續。
4.凡經批準報廢的醫療設備必須送交醫療設備科,進價萬元以上的設備須由設備科報國有資產管理局處理。
篇3:醫院醫療設備報廢報損制度(3)
醫院醫療設備報廢報損制度(三)
1、凡符合醫療設備報廢條件的,或不適合在臨床繼續使用的醫療設備,應予以報廢。
2、申請報廢的醫療設備,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經設備管理部門登記造冊,逐一填寫“報廢醫療設備申請表”;由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設備主管提出報廢意見;財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萬元以上醫療設備的報廢,按各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程序申報。
4、凡減免稅進口的醫療設備,除按以上規定外還應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對于可供家用的設備報廢處理,應加強審核,嚴格控制。
5、待報廢醫療設備在未批復前應妥善保管,已批準報廢的大型醫療設備應將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價入帳,入庫保管,合理利用。
6、經批準報廢的醫療設備,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處理,一律交回設備主管部門統一處理。如有違反者應予追查,并交主管部門處理。
7、已批準報廢的醫療設備在處理后,應及時辦理財務銷帳手續,其殘值收益應列入醫療設備更新費、改造基金項目專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