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有限公司安全檢查制度
格林公司[20**]-002號文件
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前提。為了所有格林人能夠在安全、和諧的氛圍中工作和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門的第一負責人就是安全的第一負責人。每天下班后必須先安排固定人員檢查,再親自檢查本部門的所有安全設施,決不允許有安全隱患存在。
2.設備動力部每天不定期、每周星期五定期對公司的設備、工裝、水、電、氣等進行安全檢查;每月月底盤存時必須檢修全公司的所有安全設施狀況,排除安全隱患。
3.總經(jīng)理、總經(jīng)辦、設備動力部等將不定期對各部門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若檢查到有違規(guī)或不合格行為,將對部門主管和責任人進行考核50~100元/次;連續(xù)檢查到有3次或以上的違規(guī)或不合格行為,考核200元/次。
4.檢查的范圍包括:設備、設施、電路、電器、吸煙情況、佩帶勞動保護用品等。
?、賹嶒炇蚁掳鄷r關氣、關燈、關設備,人走關門。
②電池極板不能將正負極混合擺放。
?、墼谥付▍^(qū)域堆放物料、托盤堆碼在安全區(qū)域,堆碼數(shù)量嚴格按安全要求。④按安全要求操作電器、機器、檢驗設備(設備上有安全警示)。
?、莶粶试谲囬g及車間辦公室、庫房區(qū)域和其他嚴禁吸煙區(qū)域內吸煙。
⑥實驗室氧氣瓶、液化器瓶分開堆放在指定區(qū)域。
?、唠S時檢查線路是否破損,嚴禁亂接亂搭線路,嚴禁亂用電爐與易燃電器。⑧嚴禁酗酒上班、不佩帶勞保用品上班、串崗、嬉戲、在設備處休息、翻墻越欄等等。
⑨其它影響安全的因素(酸不許敞開放置等)。
5.因各部門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工藝要求、董事會決議、周工作例會等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對總經(jīng)理、設備動力部長及部門負責人考核100~300元,直接責任人全額賠償損失。損失在1000~5000元的,對總經(jīng)理、設備動力部長及部門負責人考核300~500元,直接責任人除承擔500元外其余損失承擔40%。損失在5000~10000元以上的,對總經(jīng)理、設備動力部長及部門負責人考核500~1000元,直接責任人除承擔1000元外其余損失承擔30%,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對總經(jīng)理設備動力部長及部門負責人考核1000~5000元,直接責任人除承擔2000元外其余損失承擔20%。
本制度從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總經(jīng)辦
20**年4月14日
報:總經(jīng)理
發(fā):各部門
篇2: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08)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已經(jīng)20**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市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護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jīng)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安全檢查,是指對進入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的專業(yè)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大型社會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經(jīng)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應當由主辦者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決定舉辦的紀念、慶典等大型活動的安全檢查,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的安全檢查進行監(jiān)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鶕?jù)大型活動場所、規(guī)模、內容等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檢查操作規(guī)范;
(二)指派工作人員對安全檢查進行現(xiàn)場指導和監(jiān)督;
?。ㄈ┎樘幇踩珯z查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fā)事件。
第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安全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凑瞻踩珯z查規(guī)定制定安全檢查方案和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
?。ǘ┡鋫鋵I(yè)的安全檢查人員;
(三)配備安全有效的安全檢查儀器和設備;
(四)劃定安全檢查通道和區(qū)域,設置相應標識,對安全檢查區(qū)域實行封閉管理;
(五)為乘坐輪椅、安裝假肢或者體內植入醫(yī)療器械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員,設置專門的安全檢查通道和場所;
?。┙邮芄矙C關現(xiàn)場工作人員的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六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符合第五條規(guī)定的,可以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
大型活動主辦者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其簽訂安全檢查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安全檢查方案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根據(jù)安全檢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檢查場所和通道,在安全檢查區(qū)域按規(guī)定設置圖像信息采集系統(tǒng)并保存圖像資料。
第九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ㄒ唬┍ㄐ?、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ǘ屩?、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ㄈ┒酒?、淫穢等違禁物品;
?。ㄋ模┪:依?、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響大型活動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對攜帶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應當在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向公安機關備案,在售(發(fā))票時向社會公告,并在入場票證上注明。
未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動主辦者和安全檢查人員不得限制受檢查人攜帶。
大型活動主辦者已經(jīng)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公告限制攜帶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動場所內銷售。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就近設置物品寄存處,方便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臨時寄存物品。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凑找?guī)定著裝,佩帶工作證件;
?。ǘ┪拿鞫Y貌,尊重受檢查人;
?。ㄈ﹪栏駡?zhí)行安全檢查操作規(guī)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ㄎ澹┌l(fā)現(xiàn)受檢查人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告知受檢查人將物品寄存或者自行處置;
?。┌l(fā)現(xiàn)不能排除疑點的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向現(xiàn)場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三條 受檢查人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第十四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邮堋⑴浜习踩珯z查,不得擾亂安全檢查秩序;
(二)在安全線以外排隊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檢查;
?。ㄈ┙?jīng)檢查發(fā)現(xiàn)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檢查;
(四)車輛接受安全檢查時應當熄火,駕駛員和乘車人應當下車接受安全檢查;
(五)人員、物品和車輛離開活動場所后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三)、(六)項規(guī)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安全檢查實施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xiàn)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經(jīng)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安全檢查細節(jié)培訓
酒店安全檢查細節(jié)培訓
1. 員工的執(zhí)行力度。
2. 員工的責任心。
3. 檢查員工在崗時間做什么事。
4. 接待客人的服務質量。
5. 閑雜人員進入酒店,員工如何應付處理。
6. 對客服務時的用語儀容、儀表。
7. 檢查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到位。
8. 巡邏要做到一看,二聽,三聞及有沒有巡邏到位。
9. 消防聯(lián)動系統(tǒng)是否完整。
10. 監(jiān)控設備有無故障及登記制度。
11. 消控中心滅火器的保養(yǎng)情況。
12. 值班記錄本是否登記清楚。
13. 檢查各班組領班工作是否到位。
14. 員工遇到火警時,是否及時報警處理。
15. 檢查員工有無定期檢查消防栓。
16. 檢查考勤室有無做好打卡制度。
17. 查包制度有沒有落實。
18. 外來人員進入酒店是否做好登記制度。
19. 有無定期對外圍消防栓進行放水。
20. 保安巡查時發(fā)現(xiàn)不能糾正的事情,有沒有立即向上級報告。
21. 檢查員工有無定時的按時巡邏。
22. 值班室是否整齊、清潔。
23. 室內物品擺放不整齊。
24. 檢查工作場所存放私人物品。
25. 室內物品壞損未及時報修。
26. 物資進出、門衛(wèi)未規(guī)定收取出口單。
27. 對易然易爆物品控制不嚴,致使流入客用場所。
28. 對衣冠不整的人員不加控制。
29. 未按規(guī)定辦理施工單位人員出入登記手續(xù)。
30. 夜間未按規(guī)定巡邏。
31. 在值崗時觀看賓客娛樂。
32. 處理問題不恰當,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33. 消防人員不懂消防設備的性能和操作要領。
34. 未按規(guī)定定期檢查消防設施。
35. 未按規(guī)定記錄檢查結果。
36. 無關人員隨意出入消防監(jiān)控中心。
37. 按到報警信號未檢查。
38. 未按規(guī)定檢查油庫等重點防火區(qū)域或檢查不細致。
39. 消控中心未對主機進行常規(guī)自檢。
40. 噴淋泵結合器與消火栓泵結合無明顯區(qū)分標志。
41. 標志破損未更新。
42. 未按規(guī)定檢查防火、疏散設施。
43. 自行車棚內車子擺放不整齊。
44. 外來人員停放車輛未加阻止。
45. 停車場車輛停放不當。
46. 應接服務不主動。
47. 指揮車輛停、倒車時動作不標準。
48. 未按時開關有關照明燈具。
49. 發(fā)現(xiàn)有破損的燈具未報修。
50. 報修燈具后未向領班通報。
51. 服務過程中未使用禮貌用語。
52. 視頻探頭、煙感探頭被人為動過,未糾正。
53. 未按規(guī)定播放錄像和背景音樂。
54.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考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