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確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省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經局(集團)研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屬高速公路新建、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治安責任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層層落實責任;高管局(集團)負責全局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籌建處具體負責本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施工單位具體負責本標段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條 籌建處、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都必須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綜合治理機構,設立專職治安保衛員,負責本路段治安保衛綜合治理工作,切實做好宣傳、教育和協調。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高管局(集團)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治安保衛工作的有關規定,負責局屬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二)負責局屬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
(三)協調解決施工現場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重大問題;
(四)檢查指導籌建處治安保衛工作。
第六條 籌建處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治安保衛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二)制定本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總體方案,報高管局(集團)和項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三)與施工單位簽訂治安保衛責任書,指導、檢查、監督施工單位落實防火、防盜搶、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協調解決施工現場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有關問題;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治安糾紛;
(六)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建立相應的治安保衛組織形式;
(七)建立與當地公安機關的治安保衛工作聯系制度,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對違法犯罪事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高管局(集團)報告;
(八)根據施工現場和工區周邊治安情況,協調施工單位與公安機關設立臨時治安警務室;
(九)其他治安保衛工作職責。
第七條 施工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本單位在工程施工期間的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報籌建處審查,并報施工現場所在地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根據承擔的施工任務制定適合施工特點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和基層治保會;
(三)認真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隱患;
(四)調解、處理施工單位內部治安糾紛,協助籌建處解決外部治安糾紛;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和籌建處報告發生在管理范圍內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護發案現場;
(六)對施工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活動、治安災害事故和治安糾紛;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對外用民工進行造冊登記,辦理各類證件、暫住證等;
(八)配合和協助籌建處和公安機關做好其他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八條 日常治安保衛工作管理內容包括:
(一)各單位的各種材料、測量儀器、現金、庫房、生產機具、設備、工具要配備專人管理和值班看護,責任落實到人,同時制定出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單位的機械、機動車輛進行嚴格管理,加強機駕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加強庫房材料的管理;
(三)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和銀行的規定,每天對現金的存放不得超過核定限額,除遇特殊的情況,不能存入銀行,需要過夜時,必須放入保險柜中,并通知保衛人員專人看管,向銀行支取大額現金,攜帶巨款不準逛商店或辦私事,財務室門、窗、鎖要牢固;
(四)單位的居住區及宿舍必須遵守管理規定,服從保衛值班人員的管理及檢查登記,不得引帶身份不明人員入內和擅自留宿外來人員,一旦發現及時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處理;
(五)單位的住宅宿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賭搏、打架、斗毆,聚眾酗酒鬧事。
第九條 施工現場管理內容包括:
(一)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配備專職守衛人員;
(二)施工現場禁止下列行為:
1、攀(鉆)越、損毀施工防護圍欄;
2、故意損毀、挪動測量勘標或者施工標志;
3、無施工現場控制區通行標志強行進入或者通過;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響施工進行;
5、強行為施工單位提供工程物資、運輸條件和強行承包施工任務;
6、強行或擅自連接施工現場輸水、輸電管、線路;
7、擾亂施工現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治安保衛要害部位管理內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倉庫;
2、供電、供水、供氣樞紐場所;
3、存放重要勘察、設計圖紙、
資料的部位;
4、放置貴重、關鍵設備的場地;
5、對工程有重大影響的工序、環節;
6、其他應當列為治安保衛的要害部位。
7、國防軍工、核電站工程要害部位;
8、試運行期間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爆炸、防治安災害事故等治安保衛工作措施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報當地公安機關審查備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衛責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員上崗標準;
3、配備能夠有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專職保衛人員和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十一條 生產崗位治安保衛管理內容包括:
(一)不準酒后上崗工作,不準在崗聚眾猜拳、喝酒、打架斗毆、尋畔滋事;不準違章操作,不準擅自動用機械設備;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發現事故苗頭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二)值班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工作要有高度責任心,嚴格按章值班;
(三)各單位領導及工作人員要牢記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做到“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條 機密文件資料管理內容包括:
(一)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不得違反規定。
(二)各類機密文件、施工圖紙資料,要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做到登記建卡,嚴禁借用、復制,嚴格執行銷毀手續。如發現文件、圖紙資料丟失,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反映情況。
第十三條 施工人員治安保衛管理內容包括:
(一)實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
(二)用人單位對臨時務工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務工證明、施工現場所在地戶口或暫住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查,證件齊全的方可雇用;
(三)從事使用、保管危險物品等特殊工種的人員,施工單位應當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考核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章 獎 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正常施工;對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高管局(集團)報告。
第十五條 對治安保衛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治安保衛工作管理不善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所需經費由籌建處和施工單位在單位管理費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人民醫院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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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醫院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以下簡稱《保衛條例》),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我院各科室,本院固定職工、合同工及臨時工。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四條 院長對本院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并貫徹落實本院實施辦法,院部及保衛科負責對本院各科室執行本實施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第五條 本院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治安保衛工作任務
第六條 本院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是維護本院進行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院長依照內部綜合治理的要求,組織各科室有關人員認真完成下列主要任務:
1、開展法制、保密和防盜、防火、防破壞、防自安災害事故等教育(以下簡稱四防)。動員和依靠職工群眾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2、維護本院內部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本院正常有序地工作。
3、對有輕微違法違紀行為的干部職工進行教育疏導、挽救工作,努力促進其轉化。
4、加強對本院職工、臨時工、暫住人員、外來人口的治安管理。
5、積極辦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治安保衛工作事宜。
第七條 根據《保衛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制度內容另文):
1、保衛科值班、巡查制度。
2、現金、藥品、貴重醫療儀器和醫療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醫院內部公共場所和集體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5、治安保衛工作的檢查、監督暨考核、評比、獎懲制度。
第三章 治安保衛工作職責
第八條 分管院長是本院治安保衛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其職責是:
1、組織實施本院保衛工作計劃。
2、建立健全本院保衛組織機構。
3、督促檢查、落實各項治安保衛制度。
4、研究處置實際中發生的治安問題及重大治安災害事故隱患。
第九條 保衛科職責
1、根據《保衛條例》的規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本院列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設置院保衛科、治安保衛小隊。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演練。
2、加強內部治安管理,落實治安防范措施,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消除治安災害隱患。
3、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4、配合上級機關和院領導對職工加強法制教育和做好對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的幫教工作。
5、加強對治安保衛組織、義務消防隊的領導和業務指導。
6、承擔法律、法規及本院規章制度的其它保衛任務和公安機關交辦的治安保衛工作事項。
第十條 職工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衛條例》,遵守本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
2、加強責任心,在本職崗位上做好"四防"工作,確保安全。
3、積極檢舉揭發壞人壞事,勇于同各種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
4、發現政治、刑事案件、治安問題或治安災害事故,應及時與院保衛科或領導報告,并保護好現場,積極提供情況和線索。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一條 貫徹執行本實施辦法成績顯著的科室或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通報表彰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1、科室領導重視治安安全工作,積極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在預防犯罪、治安災害事故中成績顯著的。
2、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積極化解和消除治安災害事故隱患,為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和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在值班巡邏工作中責任心強,警惕性高,抓獲犯罪分子或對維護內部治安工作成績顯著的。
4、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積極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公安機關、保衛科偵破案件,查處治安災害事故表現突出的。
5、見義勇為、奮不顧身、英勇搶險、維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及職工人身安全成績突出的。
6、治安保衛工作成績突出,受到上級有關部門表彰或記功的。
第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失職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輕視治安安全工作,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以至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
2、對"四防"工作中的漏洞和隱患,經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后,仍不整改或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4
、當發生危害人身安全和醫院財產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災害事故時,領導人及責任人不主動制止或不組織力量搶救的。
5、違反財務物資管理制度,致使國家集體的財物被盜或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的。
6、為工作問題和生活瑣事,引起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或尋釁滋事,結伙斗毆,情節輕微的。
7、參與賭博,輸贏不大的,但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8、妨礙保衛科開展各項治安安全工作,或阻礙保衛科執行公務,情節輕微的。
第十三條 罰款、賠償款由被處罰個人承擔,具體處置工作由院部或保衛科實施。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應予以處罰的人員,實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條款正確,處罰額度適當,手續完備。
第十五條 本院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治安保衛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保衛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