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路基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交底
1.施工前,應邀請道路施工占地范圍內有關現況管線等地下設施的管理單位召開施工配合會,了解各種設施的狀況,核實位置,必要時應采取詳探措施,并研究、確認加固或遷移方案;詳探作業中,應采取措施使被探地下管線保持安全的狀態。
2.施工前應清理現場,清除各種障礙物,平整地面,滿足施工需要;施工現場使用的機具設備,使用前應檢查、試運轉,確認合格;施工中應定期檢查,保持正常。
3.對于路基下的墳坑和廢棄的水井、人防設施、地下管道等應在路基外封堵,并按技術規定及時處理,確認合格。
4.使用汽車、機動翻斗車運輸工具、材料時,應嚴格按照運輸車輛相關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操作。
5.施工中,應對道路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做周密計劃,合理安排,道路結構以下的管線應先行施工,不得互相干擾;施工中由于設計變更等原因,使路基范圍內的原地下管線等構筑物埋深較淺,作業中可能受到損壞時,應向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采取加固或遷移措施的要求,并辦理手續。
6.路基地層中有水時,應將水排除疏干后,方可施工;道路擴建中,挖掘現況道路邊緣進行接茬處理時,不得影響現況道路的穩定。
7.路基施工中,在場地狹小、機械和車輛作業繁忙的地段應設專人指揮交通,保持人員、機械、車輛安全作業。
8.路基內,新建地下管線等構筑物的溝槽回填完成,并驗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應及時進行路基施工。
9.使用手推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1)運輸桿件材料時,應捆綁牢固。
(2)裝土等散狀材料時,車應設擋板,運輸中不得遺灑;在坡道上運輸應緩慢行駛,控制速度,下坡前方不得有人。
(3)路塹、溝槽邊卸料時,距塹、槽邊緣不得小于lm,車輪應擋掩牢固,槽下不得有人;卸土等散狀材料時,應待車輛擋板打開后,方可揚把卸料,嚴禁撒把。
(4)操作人員在施工作業中應嚴格按操作人員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進行施工。
10.采用土坡道運輸應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兩側邊坡必須穩定。
(2)坡道應順直,不宜設彎道。
(3)土體應穩定、堅實,表層宜硬化。
(4)作業中應對坡道采取防揚塵措施并維護、保持完好。
(5)坡道寬度應較運輸車輛寬lm以上,縱坡不宜陡于1:6。
篇2:通用路基工程排水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通用路基工程排水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1.路基土層中需排水時,施工前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附近建(構)筑物、地下現狀管線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確定排水方案。排水方案必須滿足路基施工安全和路基附近建(構)筑物與現狀地下管線的安全要求。
2.安裝水泵時,電氣接線、檢查、拆除必須由電工進行;作業中必須保護纜線完好無損,發現纜線損壞、漏電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機,并由電工處理;潛水泵運行時,其周圍30m水域內人、畜不得入內。
3.施工中,應經常檢查、維護施工區域內的排水系統,確認暢通;施工范圍內有地表水應及時排除,施工區水域周圍應設護欄和安全標志;泵體、管路應安裝牢固,進入水深超過1.2m水域內作業時,必須選派熟悉水性的人員,并應采取防止發生溺水事故的措施。
4.施工中遇河流、溝渠、農田、池塘等,需筑圍堰時應編制專項施工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圍堰頂面應比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最高水位高70cm;圍堰斷面應據水力狀況確定,其強度、穩定性應滿足最高水位、最大流速時的水力要求;圍堰外形應根據水深、水速和河床斷面變化所引起水流對圍堰、河床沖刷等因素確定;圍堰必須堅固、防水嚴密;堰內面積應滿足作業安全和設置排水設施的要求;筑堰應自上游開始至下游合攏。
(2)在水深大于1.2m水域筑圍堰時,必須選派熟悉水性的人員,并采取防止發生溺水的措施。
(3)采用土袋圍堰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深1.5m以內、流速1.Om/s以內、河床土質滲透系數較小時可采用土袋圍堰。
2)堰頂寬宜為1m~2m,圍堰中心部分可填筑黏土和黏土芯墻;堰外邊坡宜為1:1 ~1:0.5;堰內邊坡宜為1:0.5-1:0.2;坡腳與基坑邊緣距離應據河床土質和基坑深度而定,且不得小于1m。
3)草袋或編織袋內應裝填松散的黏土或砂夾黏土。
4)堆碼土袋時,上下層和內外層應相互錯縫、堆碼密實且平整。
5)水流速度較大處,堰外邊坡草袋或編織袋內宜裝填粗砂礫或礫石。
6)黏土心墻的填土應分層夯實。
(4)采用土圍堰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深1.5m以內、流速50cm/s以內、河床土質滲透系數較小時,可筑土圍堰。
2)堰頂寬度宜為1m~2m,堰內坡腳與基坑邊緣距離應據河床土質和基坑深度而定,且不得小于lm.
3)筑堰土質宜采用松散的粘性土或砂夾黏土,填土出水面后應進行夯實;填土應自上游開始至下游合攏。
4)由于筑堰引起流速增大,堰外坡面可能受沖刷危險時,應在圍堰外坡用土袋、片石等防護。
(5)采用明溝排水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井應設置在低洼處;水泵抽水時,排水井水深應符合水泵運行要求。
2)設在排水溝側面的排水井與排水溝的最小距離,應根據排水井深度與土質確定,其凈距不得小于lm,保持排水井和排水溝的邊坡穩定。
3)排水溝土質透水性較強,且排水有可能回滲時,應對排水溝采取防滲漏措施。
4)排除水應引至距離路基較遠的地方,不得漫流。
篇3:通用路基工程土方運輸安全技術交底
通用路基工程土方運輸安全技術交底
1.施工前,應根據工程需要、運輸車輛、交通量和現場狀況,確定運輸路線。
2.拖式鏟運機行駛道路寬度應比機身寬2m(含)以上,超車、會車時,兩車凈距不得小于2m;多臺作業時,前后距離不得小于10m(鏟土時5 m ),左右距離不得小于2m;自行式鏟運機的行駛道路其單行道的寬度不得小于5.5m,超車、會車時,兩車凈距不得小于1m;多臺作業時,前后距離不得小于2m(鏟土時10m),左右距離不得小于2m.
3.現場應盡量利用現況道路運輸。道路沿線的橋涵、便橋、地下管線和構筑物應有足夠的承載力,能滿足運輸要求;運輸前應調查,必要時進行受力驗算,確認安全;穿越橋涵和架空線路的凈空應滿足運輸要求。
4.土方宜使用封閉式車輛運輸,裝土后應清除車輛外露面的遺土、雜物;場內運輸應根據交通量、路況和周圍環境狀況規定車速。
5.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最小垂直距離必須符合下表的要求。
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的最小垂直距離
外電架空線路電壓(kV) 1以下 1~10 35
距離(m) 6 7 7
6.土方運輸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速度均勻,不得忽快忽慢且不得遺灑;機動車、輪式機械在社會道路、公路上行駛應遵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道路上行駛時,應遵守現場限速等交通標識的管理規定。
7.自卸汽車、機動翻斗車等運輸車輛,向路塹、溝槽邊運卸土方時,應緩慢行駛,停車車輪與路塹、槽邊距離應依據土質、邊坡、塹(槽)深度確定,且不得小于1.5m,車輪應擋掩牢固;作業后,運輸車輛應停置在堅實、平整、不積水的地方,不得停在坡道上。
8.存土場不得積水;場地周圍應設護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存土結束后應恢復原地貌。
9.選擇棄土場應征得場地管理單位的同意;棄土場應避開建筑物、圍墻和電力架空線路等;棄土不得妨礙各類地下管線、構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不得損壞各類檢查(室)、消火栓等設施;棄土場堆土應及時整平,并應采取防揚塵的措施。
10.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特點和環境狀況鋪設施工現場運輸道路,運輸前應確認合格;施工中,應設專人維護管理,保持道路平坦、通暢,不翻漿,不揚塵;現場道路鋪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應平整、堅實,能滿足運輸安全要求。
(2)道路寬度應根據現場交通量和運輸車輛或行駛機械的寬度確定:汽車運輸時,寬度不小于3.5m;機動翻斗車運輸時,寬度不宜小于2.5m;手推車運輸不宜小于1.5m,
(3)道路縱坡應根據運輸車輛情況而定,手推車不宜陡于5%,機動車輛不宜陡于10%。
(4)道路的圓曲線半徑:機動翻斗車運輸時不宜小于8m;汽車運輸時不宜小于15m;板拖車運輸時不宜小于20m.
(5)機動車道路的路面宜進行硬化處理。
(6)現場應根據交通量、路況和環境狀況確定車輛行駛速度,并于道路明顯處設限速際志。
(7)沿溝槽鋪設道路,路邊與槽邊的距離應依施工荷載、土質、槽深、槽壁支護情況經驗算確定,且不得小于1.5m,并設防護欄桿和安全標志,夜間和陰暗時尚須加設警示燈。
(8)道路臨近河岸、峭壁的一側必須設置安全標志,夜間和陰暗時尚須加設警示燈。
(9)運輸道路與社會道路、公路交叉時宜正交。在距社會道路、公路邊20m處應設交通標志,并滿足相應的視距要求。
(10)穿越各種架空管線處,其凈空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并在管線外設限高標志。
(11)穿越建(構)筑物處,其凈空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并在建(構)筑物外設限高、寬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