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安全工作規程
1、“三檢查”
(1)檢查有無殘誤炮,處理殘誤炮時要專用工具,其他人撤至安全地點。
(2)檢查有無中、腰線,合理布置炮眼。
(3)檢查支架、梯子、平臺是否牢固,如有傾斜、斷裂、松動現象,應修復,不能修復時,應向值班長匯報,處理好后才能進行爆破作業。
2、操作時
(1)要持證,并按領料單數量領用爆破器材,填寫領料單,嚴禁帶火源進庫房。
(2)要將雷管、炸藥分裝入袋。
(3)運送爆破器材要做到“六不準”:
3.1不準將爆破器材亂放或交他人看管。
3.2不準上下班人員集中時運送爆破器材。
3.3不準與非領料爆破工(信號工除外)同乘罐籠。
3.4不準進入溜井內處理懸斗爆破作業。
3.5不準使用拉細變形,管內有異物和破損的導爆管。
3.6不準使用發霉、損傷、明顯油污、剪斷處散頭、外層線在同一索段有兩根或兩根以上斷(并)線現象的導火索。
(4)要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地點進行起爆藥包加工,加工時其他人員不得在場。對炸藥鉆孔只能用竹質或木質錐子。含水炮眼藥裝藥前對藥包進行防水處理。
(5)裝藥前,要掛好警戒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或留在工作面。
(6)裝藥時,使用木質炮棍。要根據炮眼角度、深度、巖石情況合理控制裝藥量。炮孔要求使用炮泥堵塞。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2.5m以上。
(7)點火前,要將作業面工具設備及燈線移至安全地點,停掉風機,并做好爆破警戒。選好避炮地點。點火時,要發出點火信號。起爆后,必須在通風三十分鐘后方可進入作業面檢查。如炸藥未全部起爆,應爆破結束后,發出解除信號,并撤銷爆破警戒。
(8)井、巷貫通前相距七米內,一邊爆破時,兩邊要同時做好爆破警戒,否則不準起爆。
(9)天井爆破時,要認真檢查梯子、平臺、安全棚是否牢固,不牢固要向當班管理人員匯報,處理好后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10)高硫礦床爆破作業,如孔底溫度超過50攝氏度,必須采取防自爆措施,裝好藥后立即起爆,禁止硝銨類藥粉與高硫礦石接觸。如孔底溫度超過70攝氏度;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11)若采場爆破危及相鄰采場作業安全時,起爆前,要通過相鄰采場的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12)采石場或地表其它場所爆破作業還須遵守:到礦安環部、保衛部辦理火工材料出井證(或其它制度)。領藥時,必須要有兩人(爆破工)到指定地點領取爆破器材,禁止使用不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的運輸工具運輸爆破器材。
3、結束時“一做好”
(1)做好剩余爆破材料的清理與退庫工作,嚴禁私放私存。
篇2:冶金公司爆破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公司爆破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嚴格按《民爆條例》領取使用民爆物品。
2)按《規程》要求裝填炮孔,設好警戒。
3)嚴格清退制度,不得亂放、亂丟。
4)民爆物品若有丟失,嚴格追究爆破工的責任。
篇3: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3)
爆破工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三)
1、爆破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a年滿十八周歲,從事過一年以上與爆破作業有關的工作;
b工作認真負責;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d體檢合格;
e按爆破員培訓大綱的要求,進行過培訓并考試合格。
2、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e.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g.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h.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i.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j.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3、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4、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5、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藥前應對硐室、藥壺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b.大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校核修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c.使用木質炮棍裝藥;
d.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e.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銅或木制長桿處理;
f.禁止煙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藥。
6、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藥后必須保證堵塞質量,硐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e.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8、炮響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9、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
10、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11、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
c.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e.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f.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g.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