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工程工地防火措施
第一節、防火安全檢查
1、選擇四周磚墻的房間作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有關易燃物品庫管理制度和防火、禁煙安全標志,掛在明顯處,倉庫內配備足夠滅火器材,有專人看管。
2、對較容易引發火災的電焊作業,明確落實滅火器必須跟隨電焊機進行移動,焊接作業時,把地面易燃物清理干凈,對堆放材料的地方用鐵板覆蓋好,防止焊渣引燃。
3、安全員必須定期巡視工地各處滅火器的放置和使用情況。
4、建立消防自審、申報制度評定自審單,對隱蔽工程自覺進行消防驗收,合格后再封,對裝修材料盡量選用不燃、難燃或阻燃型,裝修期內保證消防要道暢通。
5、不準在防火墻上任意開鑿門、窗和孔洞,以確保影響其防火分隔作用,必須開鑿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和報請有關部門批準,若必需時,須在開口部位裝設防火門窗。
6、對拉設臨時電線,油漆和動火作業的部位,應先了解該部位及上下聯系部分的構造和耐火性能,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特別是動火切割、焊接時,必須經領導批準,落實防火安全措施,專人操作,專人監督。對部件進行局部修補時,應按該構件原有設計的耐火要求,不能降低其需火程度,新增加的部件,在穿墻和穿線墻板處要用非燃燒材料將縫隙嚴密封堵,以防火災由此蔓延。
7、要保護建筑物的一切消防設施,不能將公共消防設施封、堵、圍、隔起來,或任意拆卸、改造等,消防安全設施均要有醒目標志,易于識別。
8、施工進入木作階段,必須注意如下問題:
(1)、堆放的原木或夾板應堆放整齊,不得占踞通道,堆放地面應遠離其他明火作業。刨花、木屑、邊角料不宜露天存放,堆放的木材量要嚴格控制,不能存放過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時運走。木材加工后的木屑、刨花、鋸末在空氣中含有較多的可燃粉塵、纖維,應依火災類別及防火要求,采用機械排風、經旋風除塵送到外面,刨花及其廢料應每天清除,不得過夜,并集中妥善處理。
(2)、使用電器設備應符合"電氣設備規程"的要求,電動機應采用封閉型,導線應用專人管理敷設,開關和配電箱等電氣設備均應設防護裝置,避免木屑粉塵入內,并經常清掃積屑,加強維修工作。
(3)、一般不得在木材加工工地使用電焊、氣焊、氣割或其它明火,必須使用時,應辦理審批手續,采取防火措施,將動火部位及周圍的可燃物徹底清除,并準備好滅火器材,動火后應有專人檢查,防止留下火種。
9、施工進入油漆階段
(1)、工作間應四面設窗,保護良好的自然通風,并安裝排氣風扇,室內有固定家私應經常開啟門窗。
(2)、油漆及稀料必須設置專門的化學品危險倉庫,并在平面圖中注明位置,交由有關人員及部門查閱。
(3)、調配油漆須在專門設置的調配間,調配應在排風罩下進行。
(4)、嚴格控制油漆的使用量,每個油漆工領料,不得超過當天的使用量,未用完的油漆等,須送回調配間,嚴禁油漆的亂存放。
(5)、盛油漆的桶或缽在使用過程中,放置的地點要注意安全,不要放在過道上,以免碰翻。
(6)、凡沾有油漆等的竹花、棉紗,應放置在金屬桶內,集中處理,以免自燃。
第二節、防火安全制度
1、施工現場的每個層面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消防器材。
2、專人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的完好,如有損耗應及時補充。
3、消防器材安放處必須有明顯的標記。
4、消防器材的設置地點以方便使用為原則。
5、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不得隨意變更消防器材放置位置。
7、倉庫和油漆房以及木工房照明應盡可能使用低壓水銀
燈,使用白熾燈時功率不得超過60瓦,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嚴禁使用碘鎢燈。
8、存放汽油及柴油或其它易燃氣體的室內應用防爆燈,開關設在室外。
9、油漆類等易燃品由專人保管,并遠離火源及熱源。
10、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即向消防部門報告。
篇2:建筑工地消防負責人防火責任制
建筑工地消防負責人防火責任制
項目消防負責人是工地防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負責本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火災的應急預案和落實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應急預案的實施。
(2)擬訂項目經理部及義務消防隊的消防工作計劃。
(3)配備滅火器材,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改善防火條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4)管理本工地的義務消防隊和滅火訓練。
(5)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組織消防知識學習,使職工懂得安全動火、用電和其他防火、滅火常識,增強職工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6)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交底人:責任人:
日期:
篇3:施工工地治安防火責任協議書樣本2
施工工地治安、防火責任協議書樣本2
甲方:
乙方:
為切實搞好工程建設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確保施工現場的治安穩定和防火安全,現根據《上海市社會治安防范責任條例》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明確雙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與乙方簽約工程合同時應將甲方對《施工現場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規范》(附后)書面交于乙方,明確要求、落實責任、加強指導。
2、甲方應將上級公安部門和上級單位對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關要求、信息及時向乙方進行傳達布置,定期聽取乙方在開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況和意見,做好指導和協調工作。
3、甲方有權對乙方貫徹落實治安防火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對乙方有關人員發生的違章違法行為及相關問題,則有權教育、制止和責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時刻按責任違約給于相應的經濟處理(500—1000元人民幣/次)。
4、乙方的違章違法行為,甲方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理的是指:
(1)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擅自使用液化氣鋼瓶或違章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施工區域內發生聚眾斗毆、賭博、收看淫穢錄像等影響工地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及集體宿舍內違章男女混居的。
(3)違反《施工現場用電安全管理規定》用電,擅自使用電爐、煤油爐、電熱毯等及帶有明火的各類電取熱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燈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區域內違章吸煙的。
5、乙方在其責任區域內發生嚴重違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門調查處理,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響,對乙方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責任人行使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否決權。同時,還可對乙方進行2000—50000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責任違約經濟處理。
6、甲方對乙方的責任違約經濟處理,由甲方開具書面通知單給乙方認可。處理款從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據整個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確需增設或外聘警衛值勤人員時,甲方可按“協商、集中”的原則決定實施方案,其費用甲方按實際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單位分擔,乙方不得推委。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進入工地后,應及時明確落實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責任人專(兼)職保衛消防干部及治安保衛組織網絡,書面報甲方備案。
2、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遵守,執行國家和本市頒發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甲方制定的《施工現場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規范》執行從管理,對本責任區域內的治安穩定、防火安全,實施全面負責,確保不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災事故。
3、乙方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級主管單位的領導外,還應主動接受轄區公安消防部門和甲方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對公安消防部門和甲方布置的“創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積極地貫徹執行,對公安消防部門和甲方在檢查中查獲的各類隱患問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或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災事故,乙方應在積極處置、保護現場的同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和甲方報告,接受調查、處理。所造成(包括對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5、乙方對因違章違法行為所受的責任違約經濟處理有異議的,可提出申訴,要求復議,如發現甲方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有意刁難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甲方領導或有關機關檢舉揭發,要求處理。
三、其他
1、本協議中未涉及到的有關條款,甲乙雙方可根據需要協商補充修改,如遇有與國家和本市的有關部門法規不符的應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2、本協議作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同正式簽約后生效,與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滿,本協議終止。
3、聯系人: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公司負責人(簽章):公司負責人(簽章):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