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區關于禁止進入無安全保障區域游覽的通告
為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加強景區資源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風景名勝區條例》《hs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hs設有迎仙橋、花臺索道下站兩處驗票口,為進入核心景區游覽正常入口,經規劃批準實施建設的登山游覽步道為正常旅游線路。凡通過正常入口進入核心景區、按正常旅游線路游覽的,憑hs門票享受旅游保險,景區依法保障其游覽安全。
二、進入景區游覽的人員必須憑票進入,嚴禁通過非正常入口或途徑進入景區。確因工作需要進入未開發區域的,須向景區管理部門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組織進行。
三、進入景區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景區管理規定,嚴禁室外吸煙、野炊、露營,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防火期嚴禁攜帶火種進山;嚴禁損毀自然景物、人文景觀、樹木植被以及采挖藥材苗木、撈捕野生動物等行為。
四、景區將加大進入人員核查力度。凡未經批準,通過非正常入口或途徑進入景區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hs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組織者和參與者予以處罰。
五、對不遵循本通告而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和其它后果的,責任自負。
特此通告
20**年11月20日
篇2:風景區關于禁止進入無安全保障區域游覽的通告
風景區關于禁止進入無安全保障區域游覽的通告
為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加強景區資源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風景名勝區條例》《hs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hs設有迎仙橋、花臺索道下站兩處驗票口,為進入核心景區游覽正常入口,經規劃批準實施建設的登山游覽步道為正常旅游線路。凡通過正常入口進入核心景區、按正常旅游線路游覽的,憑hs門票享受旅游保險,景區依法保障其游覽安全。
二、進入景區游覽的人員必須憑票進入,嚴禁通過非正常入口或途徑進入景區。確因工作需要進入未開發區域的,須向景區管理部門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組織進行。
三、進入景區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景區管理規定,嚴禁室外吸煙、野炊、露營,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防火期嚴禁攜帶火種進山;嚴禁損毀自然景物、人文景觀、樹木植被以及采挖藥材苗木、撈捕野生動物等行為。
四、景區將加大進入人員核查力度。凡未經批準,通過非正常入口或途徑進入景區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hs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組織者和參與者予以處罰。
五、對不遵循本通告而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和其它后果的,責任自負。
特此通告
20**年11月20日
篇3:東莞市禁止在市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03)
莞20**第49號
《東莞市禁止在市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已由東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年1月23日修訂,現予公布。
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月28日
東莞市禁止在市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城市環境污染,減少噪聲、火災和傷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本規定所指的市區范圍包括莞城、東城、南城、萬江四個街道辦事處管轄的行政區域和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
第三條 市公安部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
莞城、東城、南城、萬江四個街道辦事處和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市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市政管理等部門以及新聞單位應按各自的職責,(來自:www.dewk.cn)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屬重大的慶祝、慶典活動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發出通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五條 凡運輸煙花、爆竹路經我市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運入本市儲存、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經市公安局許可。
第六條 對于發生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部門分別作出如下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允許他人在其生產、經營或工作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和批準人,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銷售、燃放或運輸煙花、爆竹的,沒收其煙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責任人或行為人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應當負責賠償損失的款項,由其監護人承擔。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銷售、燃放或運輸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公安部門舉報;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銷售、燃放或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