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驗室是學校教學實踐、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重要場所,為有效防止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學校實驗室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國家教委令第20號)、《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指全校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各級、各類實驗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校園綜合治理和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建良好的實驗室環境,保障實驗室安全運行是全校師生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校長是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領導是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協助校長管理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各二級單位行政正職領導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第四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校、院(學院、重點實驗室等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管理,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校長領導下的分級責任制。
第五條 學校設立實驗室建設與安全管理領導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國有資產管理處和保衛處的校領導任副組長,國有資產管理處、保衛處、后勤保障處、計劃財務處、教務部、科學技術研究院、研究生院等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組負責監督、指導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國有資產管理處。
第六條 學校實驗室建設與安全管理領導組下設實驗室安全督導組,由學校統一聘任相關專業的退休人員負責對各類實驗室、創新基地、實習車間等進行安全督導,對各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對實驗室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出具處理意見。
第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是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1. 負責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
2. 傳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通知和文件精神;
3. 組織各單位進行實驗室安全準入培訓及考試;
4. 組織校級實驗室安全檢查,下發整改通知,督促隱患整改,如整改不力責成所屬單位關停實驗室,直至整改完成;
5. 組織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落實實驗室安全管理分級責任制;
6. 組織相關專家會對實驗室的新建、擴建、改造、搬遷等項目進行技術安全審核,其中擴建、改造項目填寫《z理工大學維修改造項目方案審核表》報后勤保障處,由相關部門審批后再行施工,搬遷項目需向國有資產管理處報備,國資處同意后方可搬遷,新建項目需由相關部門會商后再行設計施工;
7. 組織實驗室安全督導組對全校實驗室進行安全巡查,對實驗室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對各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估(評分表見附件);
8. 負責實驗室基礎技術安全設施的建設及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二級單位行政正職領導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第一責任人,代表本單位與學校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組建由第一責任人任組長,相關負責人任組員的院級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組,對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進行全面管理。
第九條 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責人;各單位設一名實驗室安全專員,由教學科研辦公室主任或實驗中心主任等行政管理人員兼任。實驗室安全專員協助實驗室安全工作負責人做好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共同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1. 建立健全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和規章制度;
2. 傳達上級部門和學校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條例等;
3. 督促本單位各實驗室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
4. 組織院級實驗室安全檢查,落實院級月查制度,配合校級實驗室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
5. 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培訓和考試,嚴格執行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
6. 組織各實驗室安全責任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分級責任制;
7. 收集、整理、上報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相關材料。
第十條 各實驗室或課題組負責人是本實驗室的安全責任人,代表實驗室與本單位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1. 制定符合本實驗室特點的規章制度,含操作規程、儀器操作說明、應急預案、值日制度等,并張貼在實驗室顯著位置;
2. 落實實驗室安全日查制度,填寫《實驗室安全檢查臺賬》,及時整改安全隱患;
3. 分解實驗室安全責任,與實驗室全體人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做到責任到人,并督促執行;
4. 結合本實驗室安全與環保要求,做好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管理;
5. 建立本實驗室的物品使用臺賬,含儀器設備、化學藥品、氣體鋼瓶等的使用臺賬;
6. 加強實驗人員管理,對本實驗室人員及臨時來訪人員進行儀器設備操作、實驗流程及防護、意外事故處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7. 嚴格落實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未經實驗室安全培訓并通過考試的學生嚴禁進入實驗室。
第十一條 實驗室所有人員(含教職工和學生)均需與實驗室安全責任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對實驗室及自身安全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1. 嚴格遵守實驗室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實驗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實驗;
2. 根據不同實驗要求,佩戴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3. 配合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安全檢查,完成隱患整改,避免事故發生;
4. 學生和新入職人員需參加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并通過安全考試,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
5. 掌握實驗室應急預案,熟悉應急設施的位置并會正確使用;
6. 實驗期間保證全值守、不離崗,確保實驗安全進行;
7. 未經允許不將實驗物品帶出實驗室,不將無關物品帶入實驗室;
8. 在實驗室內不進行與實驗無關的活動,保持實驗室環境衛生。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廢棄物安全管理
1. 危險化學品指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2. 危險化學品的購買、使用、儲存工作由各實驗室專人負責,應分類存放、嚴格管理,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臺賬》,堅持日常安全檢查,防止因變質分解而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
3. 禁止購買爆炸品、劇毒品、易制毒品(第一類);
4. 易制毒品(第二、三類)購買前需經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由國資處在公安網備案后到指定廠商處購買,禁止私自購買;
5. 易制爆品購買前需經學院審批,到指定廠商處購買;
6. 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國家管制類化學品要嚴防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要嚴格執行“五雙”管理,即雙人領取、雙人保管、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
7. 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使用實驗氣體,購買實驗氣體時需核實供貨商資質,室內禁止大量存放氣體鋼瓶,少量存放需加裝防倒鏈,可燃性氣體與助燃氣體禁止混放,氣體管路要有明確標識,要定期進行泄漏檢查,要建立《氣體鋼瓶使用臺賬》;
8. 學校集中收集和處理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化學廢棄物,具體內容參照《z理工大學危險化學廢物處置實施細則(試行)》(校資〔20**〕2號),各單位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化學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生物安全管理
1.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嚴禁在不具備開展生物實驗的普通實驗室開展生物實驗;
2. 要加強生物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方可開展生物實驗;
3. 有微生物和菌類培養的實驗室要加強安全管理,對實驗用的微生物和菌類要妥善保管,建立相應使用臺賬,禁止隨意處置、丟棄;
4. 細菌處理前要先消毒,再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集中銷毀,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嚴格消毒、滅菌處理,符合國家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第十四條 輻射安全管理
1.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安全;
2. 涉源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取得環保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3. 涉源人員需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持證上崗,按時參加放射性職業體檢(2年1次)和個人劑量檢測(1季1次);
4. 涉源場所要加強安全及警示設施建設,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實驗室必須安裝相應的監控設備和報警裝置,入口處必須張貼放射性危險標志。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1. 特種設備是國家相關法規認定的、涉及生命安全的、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車等儀器設備;
2. 購置特種設備時必須嚴格審核廠商資質,購置安裝后必須經國家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并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后方可使用;
3. 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定期檢驗,禁止自行設計、制造和改裝特種設備;
4. 特種設備使用人員必須通過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培訓、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每4年復審1次,此處特種設備主要指額定起重量大于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m的起重設備和壓力大于0.1MPa且容積大于30L的壓力容器;
5.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相關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知識;
6.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建立《特種設備使用臺賬》,由專人負責特種設備日常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儀器設備安全管理
1. 要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能要求,采取防火、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等必要的技術防護措施,確保儀器設備使用環境的安全穩定;
2. 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各類儀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檢修并保存詳細檢修記錄,特別是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冰箱、高溫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潛在風險較大的儀器設備,要著重加強安全管理;
3. 對已達使用年限的儀器設備要及時報廢,對存在故障、有較大安全隱患的儀器設備要及時維修或更換,并保存詳細維修記錄;
4. 要對儀器設備操作人員進行業務和安全培訓,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對于國家規定需持證上崗的儀器設備,操作人員需取得合格證方可開展工作;
5. 自制自研儀器設備,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并嚴格按照設計規范和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6. 儀器設備開機后必須做到全值守、不離崗,要建立《儀器設備使用臺賬》,由專人負責儀器設備日常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水電及消防安全管理
1. 要加強用水、用電安全管理,定期對實驗室水源、電源進行檢查,并保存檢查記錄,發現隱患并及時整改;
2. 要有嚴格的用電管理制度,實驗室應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必要的漏電保護器,高壓裝置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電氣設備要做好接地防雷保護,禁止超負荷用電,禁止擅自改裝、拆修電氣設施,禁止私拉亂接電線,禁止多個接線板串聯供電,化學類實驗室禁止使用明火電爐;
3. 要有嚴格的用水管理制度,杜絕水龍頭打開而無人監管的現象,要定期檢查上下水管路、化學冷卻冷凝系統的橡膠管等;
4. 新建或改造實驗室要在學校水電、消防、實驗室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批,建設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嚴格按照國家規范設計施工;
5. 要根據潛在危險源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滅火毯、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做好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保證正常使用;
6. 實驗室消防器材要方便可取,周圍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消防通道通暢,實驗室人員要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學習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災及時切斷電源,冷靜處理,具體內容參照《z理工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校保〔20**〕9號)。
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文化建設
第十八條 通過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專題講座、系列活動等形式,強化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在全校范圍內厚植“珍愛生命、安全第一”的實驗室安全文化。
第十九條 建立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實驗室所有人員必須按要求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并通過考核后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如發現Ⅰ級安全隱患或引發安全事故,取消相關人員的準入資格,需重新參加培訓并獲得準入資格后方可再次進入實驗室。具體內容參照《z理工大學實驗室安全準入實施細則(試行)》(校資〔20**〕1號)。
第二十條 構建全程化、立體式的實驗室安全教育模式:
1. 線上培訓考試,要求擬進入實驗室的學生及新入職教職工,通過z理工大學實驗室安全培訓及考試系統,學習相關的安全知識、規章制度、專業安全題庫等,并通過學校組織的安全考試,取得“z理工大學實驗室安全準入考試合格證書”;
2. 設置安全課程,各二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面對學生設置安全教育類課程,以必修課或選修課的形式列入教學計劃;
3. 開設專題講座,學校開設清澤知安講壇系列講座,面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實驗室安全基礎知識的專題培訓,各二級單位開設專題講座,對實驗室人員和臨時來訪人員進行專題安全培訓;
4. 開展實驗室安全文化月系列活動,如應急演練、安全攝影賽、安全知識競賽等,由國有資產管理處主辦,各二級單位承辦;
5. 校外專題培訓,由學校或各二級單位組織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外出進行專題培訓、調研等。
第五章 實驗室安全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建立校、院(學院、重點實驗室等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檢查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實驗室安全檢查,保存檢查記錄,梳理安全隱患,明確責任并積極整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整改。
第二十二條 校級檢查包括校領導不定期抽查、日常安全巡查和專項檢查三部分:
1. 校領導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實驗室安全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一年至少兩次,做好檢查記錄并存檔;
2. 日常安全巡查由實驗室安全督導組負責實施,具體內容參照《z理工大學實驗室安全督導工作條例》(校辦〔20**〕31號);
3. 專項檢查含危險化學品、重點實驗室、創新基地等專項檢查,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各部門共同實施。
第二十三條 院級檢查由院級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組負責組織實施,要嚴格落實月查制度,做到檢查有紀錄,隱患必整改。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檢查由實驗室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要嚴格落實日查制度,做好《實驗室安全檢查臺賬》,發現隱患及時整改,重大隱患及時上報。
第六章 實驗室安全隱患及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指在實驗教學和科研活動中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毀、經濟損失等不良后果的突發性安全事件;實驗室安全隱患指由于人為不安全操作或管理缺位導致實驗環境不安全,可能引發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
第二十六條 建立安全隱患及事故分級處理辦法,根據引發后果將安全事故分為四級,根據潛在風險將安全隱患分為三級。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上報。
第二十七條 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安全觀念,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事故當事人、實驗室安全責任人、二級單位安全工作負責人、二級單位安全責任人等分別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具體內容參照《z理工大學實驗室安全隱患及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校資〔20**〕3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相應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2:一中實驗室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實驗室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藥品由專人負責,藥品按規定擺放整齊,每個藥品柜有標簽,標明藥品名稱及數量。
二、藥品領用須經負責人同意,填寫領用單。一般情況下只允許實驗教師領取,其他人員領用需經教務處批準方可填單領用。
三、每年藥品購買由藥品負責人報計劃,教務處審批,總務處購買,再由藥品負責人驗收入庫。
四、藥品管理每年盤點一次,購進藥品與耗用明確,報教務處備案。
五、藥品室需設立危毒藥品專柜,須上兩把鎖,由兩位實驗教師分別管理其中一把鑰匙。取用藥品,需兩位老師同時在場。
篇3:附小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附小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1.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柜存放,柜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并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免釀成事故。
2.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3.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4.實驗室要采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5.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教務處要經常督促檢查。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