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應再次進行動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動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動火一律不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盡可能的不進行一級動火。
3.動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動火,實行一處(一個動火地點)、一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一人(動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動火。
5.特級、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72小時。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監護人、動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原則上本公司不簽發此證。禁止特級動火作業,盡可能的不進行一級動火。
6.動火分析。凡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較大設備應取上中下三個部位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對環境進行分析,分析范圍距動火點不應小于10米范圍,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動火作業許可證”中。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2%為合格。在生產、儲存、使用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氧氣含量不得超過21%。取樣與動火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0min,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特殊動火期間還要隨時進行分析。
7.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8.動火人應做好動火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動火作業創造條 件。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10.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動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11.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 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使用電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1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證重新審批。
14.在動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其他排放可燃氣體的一切作業。
15.新建項目需要動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動火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動火監護人。
16.施工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按動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動火。
17.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公司領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火管理制度的動火作業或危險動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并根據違章 情節 ,對違章 者進行嚴肅處理。
篇2:管理處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
--管理處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人員必須具有該專業知識和持有合格證書。
2、作業必須向管理處辦理申報手續,重點部位動火作業必須經消防部門批準。
3、管理處消防負責人接到動火申請時,須到現場勘察,確認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準,并與施工單位簽定防火責任書后才能施工。
4、動火作業接駁臨時電源時,必須按照公司臨時用電規定辦理,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源接駁處要有明顯警示牌。
5、動火作業現場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層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層易燃物品,并做好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6、動火期間,如作業人員暫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和檢查火種完全熄滅,并安排有關人員監護。
7、動火現場要配備滅火器材,做好現場防范工作。
8、動火作業期間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9、動火作業完成后,施工人員必須清理現場,消除火種。
10、一切與動火作業有關的人員和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深圳市臨時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篇3:物業轄區動火作業規定
物業轄區動火作業規定
一、在轄區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管理處接到申請后,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
三、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作業。
四、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五、動火人員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后才能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