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使用部門職責
一、遵守國家有關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司《易制毒化學品內部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操作規程,規范、安全、依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對本崗位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二、易制毒化學品只能用于正常生產活動,絕不用于制造毒品或非法添加至食品、藥品。
三、嚴格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隨意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領出未用完的易制毒化學品,要于當日交回庫房保管,不得在本部門暫存。
四、使用有毒有害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做好符合有關要求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五、做好本部門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登記,嚴禁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借、轉賣易制毒化學品。
六、提前做好本部門易制毒化學品申購計劃,報公司分管領導同意,經公司主管部門及其專管員審核后,報公司采購員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采購。
七、易制毒化學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及時交庫管員統一保管,不允許隨意亂扔亂放,嚴禁私自外賣或流失到廠內其他部門。
八、經常組織本部門職工學習國家有關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司相關制度,掌握必要應急知識等。
九、自覺接受公司易制毒化學品分管領導、主管部門、專管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十、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司《易制毒化學品內部管理制度》的,給予公司內部處罰措施的處理,直至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篇2: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一、使用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二、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三、使用單位購進的危險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四、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五、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六、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七、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八、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九、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篇3: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規定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規定
1、易燃易爆品取用前必須到公司規定的管理人員處申請并登記,一次性拿取量只能是當天的使用量,不能一次拿2天以上的使用量。
2、如當天取出的易燃易爆化學品有未用完的,必須在當天下班之前將其倒回原來的容器內或其它規定的容器內,蓋好蓋子,再放回危險化學品倉。
3、在公司內用易燃易爆品時,必須確認使用地點周圍有無其他人在做明火作業,或可能會產生火焰或火星的作業。如有,必須通知該人員停止作業,或改變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地點(即搬到別的地方使用)。
4、使用易燃易爆品,必須在通風良好的地方,以免中毒。但絕對不能在冷氣機、空調、除濕機、空壓機的進風口(或窗)及附近等地方使用,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5、使用易燃易爆品時,嚴禁煙火。必須輕拿輕放。
6、不能直接去聞危險化學物品的味道。以免中毒。使用 時必須戴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防毒面具等。
7、燃易爆品等危險化學品必須有明確 的標識或警示標志。
8、不得將公司的易燃易爆品私自用于公司規定的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9、公司的易燃易爆品包括:天那水、亞司通、白電油、甲醇、乙醇、三氯乙烯、煤油、汽油、柴油、液化氣、防銹油等等生產所用到的具有易燃易爆性質或其它有毒的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