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務工程局水運工程沉箱浮運拖帶辦法
本辦法為企業安全技術規程之一。適用于我局北方海區、港區沉箱的短途和長途拖帶作業。
凡沉箱拖帶均應由施工處或項目經理部(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征求船機部門意見,短途拖帶由公司審批后實施;沉箱長途拖帶的施工組織設計由局審批后實施。
沉箱長途拖帶是指:
1.跨港際沿海拖帶,且整個拖帶時間中需夜間航行;
2.拖帶距離超過20海里。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者即屬長途拖帶。
一、沉箱浮運、拖帶前的準備工作
(-)必須進行有關的技術計算與驗算工作
1.吃水、壓載、干舷高度計算及浮游穩定性驗算
(1)吃水、壓載、干舷高度計算及浮游穩定性驗算按部頒重力式碼頭規范(JTJ215-87)進行。
(2)計算沉箱吃水時,應精確計人沉箱內殘余養護水和混凝土殘渣的重量及操作平臺或封艙蓋板的重量。
(3)沉箱壓載宜創造條件采用砂、石、混凝土塊等固體壓載物,以減少自由液面對浮游穩定性的影響。如果用水壓載,要按規范精確計算自由液面的影響,并適當提高m值。對于長途拖帶沉箱宜采用固體壓載物壓載,以策安全。
(4)計算吃水、干舷高度及穩定性時,應分別計算空載、不同施工工藝條件及不同穩定要求時的數值,并將計算結果分發有關人員在實際操作中掌握使用。
(5)短途拖帶時,為確定是否采用密封封艙措施,應進行干舷高度計算。干舷高度應符合下式要求:
F=H-T≥(B/2)tanθ+(2h/3)+s
式中:
F-沉箱的干舷高度(m);
H-沉箱高度(m);
T一沉箱吃水(m);
B一沉箱在水面處的寬度(m);
θ一沉箱傾角:沉箱在有掩護水域內拖帶時, 可采用6。~8。;
h一波高(m):在短途拖帶時,h可取值為0.5-1.0m;
S一沉箱干舷的富裕高度,短途拖帶時一般取0.5-1.Om。
當F不滿足上式要求時,要采取密封封艙措施。
凡長途拖帶均應進行密封封艙。個別工程沉箱干舷較大,經過充分論證,可采用簡易封艙,但需慎重對待,以確保安全。
(6)沉箱的定傾高度,應滿足規范要求,沉箱在短途拖帶時m≥20cm;在長途拖帶時m>30cm,當航道水深富裕時,應盡可能提高m值,以利安全。
在進行浮游穩定性驗算時,鋼筋混凝土、壓艙砂石料和水的重度應據實測資料確定,無實測資料時,按規范建議值取用。
(7)沉箱浮游穩定性驗算是整個浮運拖帶沉箱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技術領導必須十分重視,計算文件必須有校審手續,并存檔備查。
2.拖力計算:
拖力可按重力式碼頭規范第3.3.10條所附公式計算,即:
P=Aγw (v2/2g)*K
式中:
P一拖帶力(KN)
A一沉箱受水流阻力的面積(m2)
γw一水的重度(KN/m3);
V一沉箱對水流的相對速度(m/S);
K一擋水形狀系數。參照以下數值采用:
矩形K=1.0;流線型K=0.75。
拖力計算尚應考慮航區內風、浪和流的影響。
3.模型試驗
對于不對稱形異型沉箱,或需密封封艙躺拖的沉箱等,應盡可能進行模型試驗,以獲得吃水、壓載、穩定性及拖力數據。
二拖帶船舶、輔助船舶及設備的準備
1.長途拖帶時宜選用大馬力,船體長,吃水較深且有拖纜機的拖輪;短途拖帶時宜選用船體短小,回轉自由度大的大馬力拖輪。
2.根據主拖輪性能和海區情況,應適當配備不同類型的輔助船舶,其用途:(1)為主拖輪引航、開道;(2)放置潛水設備;(3)緊急時助航(帶拖,增加航速);(4)備用應急搶險;(5)霧中航行時為沉箱施放霧號。
3.隨著沉箱預制質量及拖帶工藝技術的提高,當沉箱拖帶數量較多時,
且對沉箱預制質量較有把握、對所經航區的海況及航道等情況較熟悉并對天氣情況掌握比較準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在出發港和目的港設置值班拖輪以替代護航拖輪。但在采用值班拖輪方案前,必須經過充分、認真的論證和比較并報局審批后方可實施。在拖輪值班期間(包括參與搶險的人員及器材)應處于備航狀態,可隨時起航,并應制定完備的搶險措施。
4.考慮到拖帶沉箱過程中,沉箱有可能漏(滲)水或擱淺,在主拖輪或輔助船舶上必須準備足夠的潛水泵及相應的動力。
5.主拖輪應配備控海燈并應準備沉箱用信號燈、備用燈泡及電瓶。
三航道調查及航線、航速的確定。
1.拖帶航道必須有足夠的水深,并有富余量。短途拖帶一般余量不小
于0.5m;并應注意淺點,以防擱淺斷纜;在選擇長途拖帶的航道水深時,必須考慮可能出現的波高值。
2.航道寬度在港區內應大于2倍的拖輪長度。
3.港區航道和沿海航線上應無影響航行的障礙物,如暗礁、淺點、下網區、海帶養殖區等。
4.短途拖帶前應詳細了解所選擇航道區域內的風、流情況。
5.拖帶航道應在航行海圖上明確標出。并事先征得港監及有關部門(如海軍)的同意。
6.長途拖帶沉箱航速以3海里/小時(沉箱與水流的相對速度)左右為宜。
( 四)應進行氣象、海況的周密調查,及時掌握短期和三天的氣象預報及鄰近地區的氣象預報,以確定拖帶日期。浮運拖帶的氣象和海況條件:短途拖帶一般浪高控制在1.Om以下;長途拖帶時一般應控制在風力6級以下,浪高1.5m以下;浪高大于1.5m時不得啟航。
(五)封艙及操作平臺
密封艙是沉箱拖帶的重要技術措施,要進行專門設計,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中,并經拖帶前三級檢查驗收后方能進行拖帶。密封艙可結合操作平臺進行設計,操作時的各類施工荷載要相應予以考慮。
(六)沉箱預制質量的好壞是安全拖帶的關鍵之一,特別強調以下幾點:
1.加強預制沉箱的質量管理,改進施工工藝,嚴格按工藝標準操作,確保沉箱不滲不漏。如采用拖環工藝,要特別注意拖環處鋼筋和混凝土的施工質量。
2.沉箱在入水起浮前必須按要求將全部螺栓孔堵塞好,沉箱隔墻除按規定留過水孔外,隔墻不允許漏水,此項應有專人檢查認可。
3.拖帶沉箱建議優先采用內閥門以減少潛水員在水下開啟閥門時的危險,以確保安全。對于采用圍纜工藝拖帶的沉箱禁止使用外露式進水閥門,以防止拖帶纜繩兜壞閥門。
4.若對沉箱底板預制質量有懷疑時,應在臺座上進行滲漏檢驗。
5.沉箱下水前應在沉箱外壁繪制水尺,水尺最小刻度為20cm,應清晰醒目。另外,在沉箱迎水面兩角的吃水線以上各涂長3.Om、寬15cm的白色條帶,以便及時發現沉箱吃水的變化情況。推薦在沉箱內設置水位傳感器及漏水自動發光信號裝置。
6.長途拖帶沉箱應進行不小于24小時的漂浮檢驗,檢查沉箱吃水有無變化,沉箱是否有滲、漏水現象。檢驗時間應從壓載抽水完畢開始計算。
(七)發布航海通告
在大批量沉箱拖帶前,公司有關部門應提前向所在地港監正式提出發布航海通告的書面要求。每個沉箱拖帶前應由船隊調度向公司調度報告準確啟航時間,并由公司調度及時通知港監。
(八)在大批量長途拖帶沉箱前,公司有關部門應視具體情況向保險公司投保,以便在海上發生意外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減少損失。
二、沉箱拖帶
(-)拖輪及拖纜選擇
根據前節確定的拖力選擇拖輪。
確定拖輪后,再根據拖輪的系柱拖力,并乘以1.3的動力系數作為計算外力,選定圍纜(龍須纜)、拖纜、卸扣(或三角板)以及其他零部件等拖曳設備。
(二)推薦采用預埋拖環的工藝拖帶方型沉箱。當采用兩個拖環時,拖環設計以單環承受拖輪的系柱拖力并乘以1.3動力系數作為計算外力,并以此為據,按拉一彎復合及受剪(拖環處)等應力狀況計算拖環的直徑和埋入深度。
拖環的結構要方便預埋安裝,并保證該處混凝土能振搗密實。
(三)沉箱拖力點位置,應考慮使被拖沉箱在拖航時平穩為宜,一般可選擇在沉箱的浮心附近。
對預埋拖環的沉箱,拖環可設在略高于沉箱吃水線的位置上,以便于安裝前將拖環切除,但應保證沉箱正式安裝后,拖環的切口位于最低潮位以下。為避免拖帶過程中沉箱縱傾過大,可以采取在后隔艙增加壓載物的措施,同時應進行縱傾穩定性計算。
(四拖帶作業的組織及安全注意事項
1.應建立專門的拖帶作業組織,負責指揮協調全部拖帶過程。拖帶作業時,拖輪值班駕駛員應嚴格履行航行職責,并在一小時內測定一次船位,認真記錄航行日志。
2.參加拖帶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掌握海上施工、起重等作業的基本知識,如施工時如何避開纜繩危險區域、上下船舶及沉箱的要領、海況知識的應用、正確使用高空及海上作業的勞動保護用品等。
3.要認真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對沉箱拖帶的每項工作,必須制定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全面的、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和考核。
4.沉箱啟航前應在沉箱兩側放置軟梯。
(五)通訊聯絡
拖帶沉箱作業時,拖輪與基地間應通過無線電通訊手段,定時通報情況,接受基地對拖帶作業的指示。拖帶過程中,各船之間應保護有良好的通訊聯絡條件。基地值班人員應24小時開機監聽,以便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及時進行處理。
(六)拖帶沉箱應嚴格遵守《海上避碰規則》的有關規定,設立號燈、設定號型,高度不小于2.5m。霧航時沉箱位置應采取措施,發送音響訊號。
(七)應變措施
1.氣象預報不準,風力驟然增強。
(1)一般風力驟增時,浪并未形成,此時應計算航程并估計可能出現的海況,盡可能繼續拖航至目的港。
(2)若風大浪起,海況變壞并無減弱趨勢,且距目的港尚有較長航程,則應盡量將沉箱拖到預定避風港避風。避風港址一般應在選擇拖帶航道時一并勘察研究確定,并應了解避風港的水深、水域面積、底質及作業干擾等情況,事先在避風港錨地設置系泊錨墜及浮鼓,或預先聯系確定好避風泊位及系纜樁、柱位置。
(3)途中如遇惡劣天氣,船舶繼續航行有危險時,船長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緊急措施。對采取棄沉箱保拖輪的措施,要極為慎重。棄沉箱時必須下一口附有15m錨鏈的錨,以減緩沉箱漂移速度,拖輪應密切監視其動向。同時船長可視具體情況,向公司或有關救援單位申請派船援助。
2.沉箱漏水
拖帶沉箱發生漏水,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為防萬一,在長途拖帶時,應準備潛水員(及潛水裝備)和木楔、棉絮等堵漏工具及材料。可置于護航船舶或值班拖輪上。
(2)擱淺
如拖航發生意外,水深不足致使沉箱擱淺時,應即探明水深,并由潛水員查明原因。一般情況可待潮起浮,或用拖輪換向頂推出淺區。如發現沉箱艙格水量增加,則首先應查明漏水原因,并進行封堵,然后再抽水起浮,脫離淺區繼續拖航。
拖 纜 選 用 參 照 表
(拖輪) 船舶功率千瓦(馬力) 系柱拖力 (噸) 鋼 質 拖 纜 最小安全系數 (倍) 鋼 質 拖 纜 最小破斷力 (噸) 合成纖維纜 最小安全系數 (倍) 合成纖維纜 最小破斷力 (噸) 拖纜長度 (米) 備 注
294(400) 5.5 3 16.5 4.5 24.75 >300
441(600) 8.0 3 24.0 4.5 36.00 >300
721~883
(980~1200) 12.5 3 37.5 4.5 56.25 >300
1228(1670) 18.0 3 54.0 4.5 81.00 >300 Ⅰ、Ⅱ類航區不準使用合成纖維纜
1942(2640) 18.4 3 55.2 4.5 82.80 >300 同上
2354~2648(3200~3600) 45.0 3 135.0 / / >470 鋼絲破斷力不低于150kg/mm
注:Ⅰ、Ⅱ類航區拖輪主拖纜應為金屬芯,總時數不應少于216絲,單是符合GB1102-74《圓股鋼絲繩》的規定。Ⅲ類航區的主拖纜可用麻芯。
篇2:航務工程局水運工程沉箱浮運拖帶辦法
航務工程局水運工程沉箱浮運拖帶辦法
本辦法為企業安全技術規程之一。適用于我局北方海區、港區沉箱的短途和長途拖帶作業。
凡沉箱拖帶均應由施工處或項目經理部(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征求船機部門意見,短途拖帶由公司審批后實施;沉箱長途拖帶的施工組織設計由局審批后實施。
沉箱長途拖帶是指:
1.跨港際沿海拖帶,且整個拖帶時間中需夜間航行;
2.拖帶距離超過20海里。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者即屬長途拖帶。
一、沉箱浮運、拖帶前的準備工作
(-)必須進行有關的技術計算與驗算工作
1.吃水、壓載、干舷高度計算及浮游穩定性驗算
(1)吃水、壓載、干舷高度計算及浮游穩定性驗算按部頒重力式碼頭規范(JTJ215-87)進行。
(2)計算沉箱吃水時,應精確計人沉箱內殘余養護水和混凝土殘渣的重量及操作平臺或封艙蓋板的重量。
(3)沉箱壓載宜創造條件采用砂、石、混凝土塊等固體壓載物,以減少自由液面對浮游穩定性的影響。如果用水壓載,要按規范精確計算自由液面的影響,并適當提高m值。對于長途拖帶沉箱宜采用固體壓載物壓載,以策安全。
(4)計算吃水、干舷高度及穩定性時,應分別計算空載、不同施工工藝條件及不同穩定要求時的數值,并將計算結果分發有關人員在實際操作中掌握使用。
(5)短途拖帶時,為確定是否采用密封封艙措施,應進行干舷高度計算。干舷高度應符合下式要求:
F=H-T≥(B/2)tanθ+(2h/3)+s
式中:
F-沉箱的干舷高度(m);
H-沉箱高度(m);
T一沉箱吃水(m);
B一沉箱在水面處的寬度(m);
θ一沉箱傾角:沉箱在有掩護水域內拖帶時, 可采用6。~8。;
h一波高(m):在短途拖帶時,h可取值為0.5-1.0m;
S一沉箱干舷的富裕高度,短途拖帶時一般取0.5-1.Om。
當F不滿足上式要求時,要采取密封封艙措施。
凡長途拖帶均應進行密封封艙。個別工程沉箱干舷較大,經過充分論證,可采用簡易封艙,但需慎重對待,以確保安全。
(6)沉箱的定傾高度,應滿足規范要求,沉箱在短途拖帶時m≥20cm;在長途拖帶時m>30cm,當航道水深富裕時,應盡可能提高m值,以利安全。
在進行浮游穩定性驗算時,鋼筋混凝土、壓艙砂石料和水的重度應據實測資料確定,無實測資料時,按規范建議值取用。
(7)沉箱浮游穩定性驗算是整個浮運拖帶沉箱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技術領導必須十分重視,計算文件必須有校審手續,并存檔備查。
2.拖力計算:
拖力可按重力式碼頭規范第3.3.10條所附公式計算,即:
P=Aγw (v2/2g)*K
式中:
P一拖帶力(KN)
A一沉箱受水流阻力的面積(m2)
γw一水的重度(KN/m3);
V一沉箱對水流的相對速度(m/S);
K一擋水形狀系數。參照以下數值采用:
矩形K=1.0;流線型K=0.75。
拖力計算尚應考慮航區內風、浪和流的影響。
3.模型試驗
對于不對稱形異型沉箱,或需密封封艙躺拖的沉箱等,應盡可能進行模型試驗,以獲得吃水、壓載、穩定性及拖力數據。
二拖帶船舶、輔助船舶及設備的準備
1.長途拖帶時宜選用大馬力,船體長,吃水較深且有拖纜機的拖輪;短途拖帶時宜選用船體短小,回轉自由度大的大馬力拖輪。
2.根據主拖輪性能和海區情況,應適當配備不同類型的輔助船舶,其用途:(1)為主拖輪引航、開道;(2)放置潛水設備;(3)緊急時助航(帶拖,增加航速);(4)備用應急搶險;(5)霧中航行時為沉箱施放霧號。
3.隨著沉箱預制質量及拖帶工藝技術的提高,當沉箱拖帶數量較多時,
且對沉箱預制質量較有把握、對所經航區的海況及航道等情況較熟悉并對天氣情況掌握比較準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在出發港和目的港設置值班拖輪以替代護航拖輪。但在采用值班拖輪方案前,必須經過充分、認真的論證和比較并報局審批后方可實施。在拖輪值班期間(包括參與搶險的人員及器材)應處于備航狀態,可隨時起航,并應制定完備的搶險措施。
4.考慮到拖帶沉箱過程中,沉箱有可能漏(滲)水或擱淺,在主拖輪或輔助船舶上必須準備足夠的潛水泵及相應的動力。
5.主拖輪應配備控海燈并應準備沉箱用信號燈、備用燈泡及電瓶。
三航道調查及航線、航速的確定。
1.拖帶航道必須有足夠的水深,并有富余量。短途拖帶一般余量不小
于0.5m;并應注意淺點,以防擱淺斷纜;在選擇長途拖帶的航道水深時,必須考慮可能出現的波高值。
2.航道寬度在港區內應大于2倍的拖輪長度。
3.港區航道和沿海航線上應無影響航行的障礙物,如暗礁、淺點、下網區、海帶養殖區等。
4.短途拖帶前應詳細了解所選擇航道區域內的風、流情況。
5.拖帶航道應在航行海圖上明確標出。并事先征得港監及有關部門(如海軍)的同意。
6.長途拖帶沉箱航速以3海里/小時(沉箱與水流的相對速度)左右為宜。
( 四)應進行氣象、海況的周密調查,及時掌握短期和三天的氣象預報及鄰近地區的氣象預報,以確定拖帶日期。浮運拖帶的氣象和海況條件:短途拖帶一般浪高控制在1.Om以下;長途拖帶時一般應控制在風力6級以下,浪高1.5m以下;浪高大于1.5m時不得啟航。
(五)封艙及操作平臺
密封艙是沉箱拖帶的重要技術措施,要進行專門設計,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中,并經拖帶前三級檢查驗收后方能進行拖帶。密封艙可結合操作平臺進行設計,操作時的各類施工荷載要相應予以考慮。
(六)沉箱預制質量的好壞是安全拖帶的關鍵之一,特別強調以下幾點:
1.加強預制沉箱的質量管理,改進施工工藝,嚴格按工藝標準操作,確保沉箱不滲不漏。如采用拖環工藝,要特別注意拖環處鋼筋和混凝土的施工質量。
2.沉箱在入水起浮前必須按要求將全部螺栓孔堵塞好,沉箱隔墻除按規定留過水孔外,隔墻不允許漏水,此項應有專人檢查認可。
3.拖帶沉箱建議優先采用內閥門以減少潛水員在水下開啟閥門時的危險,以確保安全。對于采用圍纜工藝拖帶的沉箱禁止使用外露式進水閥門,以防止拖帶纜繩兜壞閥門。
4.若對沉箱底板預制質量有懷疑時,應在臺座上進行滲漏檢驗。
5.沉箱下水前應在沉箱外壁繪制水尺,水尺最小刻度為20cm,應清晰醒目。另外,在沉箱迎水面兩角的吃水線以上各涂長3.Om、寬15cm的白色條帶,以便及時發現沉箱吃水的變化情況。推薦在沉箱內設置水位傳感器及漏水自動發光信號裝置。
6.長途拖帶沉箱應進行不小于24小時的漂浮檢驗,檢查沉箱吃水有無變化,沉箱是否有滲、漏水現象。檢驗時間應從壓載抽水完畢開始計算。
(七)發布航海通告
在大批量沉箱拖帶前,公司有關部門應提前向所在地港監正式提出發布航海通告的書面要求。每個沉箱拖帶前應由船隊調度向公司調度報告準確啟航時間,并由公司調度及時通知港監。
(八)在大批量長途拖帶沉箱前,公司有關部門應視具體情況向保險公司投保,以便在海上發生意外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減少損失。
二、沉箱拖帶
(-)拖輪及拖纜選擇
根據前節確定的拖力選擇拖輪。
確定拖輪后,再根據拖輪的系柱拖力,并乘以1.3的動力系數作為計算外力,選定圍纜(龍須纜)、拖纜、卸扣(或三角板)以及其他零部件等拖曳設備。
(二)推薦采用預埋拖環的工藝拖帶方型沉箱。當采用兩個拖環時,拖環設計以單環承受拖輪的系柱拖力并乘以1.3動力系數作為計算外力,并以此為據,按拉一彎復合及受剪(拖環處)等應力狀況計算拖環的直徑和埋入深度。
拖環的結構要方便預埋安裝,并保證該處混凝土能振搗密實。
(三)沉箱拖力點位置,應考慮使被拖沉箱在拖航時平穩為宜,一般可選擇在沉箱的浮心附近。
對預埋拖環的沉箱,拖環可設在略高于沉箱吃水線的位置上,以便于安裝前將拖環切除,但應保證沉箱正式安裝后,拖環的切口位于最低潮位以下。為避免拖帶過程中沉箱縱傾過大,可以采取在后隔艙增加壓載物的措施,同時應進行縱傾穩定性計算。
(四拖帶作業的組織及安全注意事項
1.應建立專門的拖帶作業組織,負責指揮協調全部拖帶過程。拖帶作業時,拖輪值班駕駛員應嚴格履行航行職責,并在一小時內測定一次船位,認真記錄航行日志。
2.參加拖帶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掌握海上施工、起重等作業的基本知識,如施工時如何避開纜繩危險區域、上下船舶及沉箱的要領、海況知識的應用、正確使用高空及海上作業的勞動保護用品等。
3.要認真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對沉箱拖帶的每項工作,必須制定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全面的、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和考核。
4.沉箱啟航前應在沉箱兩側放置軟梯。
(五)通訊聯絡
拖帶沉箱作業時,拖輪與基地間應通過無線電通訊手段,定時通報情況,接受基地對拖帶作業的指示。拖帶過程中,各船之間應保護有良好的通訊聯絡條件。基地值班人員應24小時開機監聽,以便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及時進行處理。
(六)拖帶沉箱應嚴格遵守《海上避碰規則》的有關規定,設立號燈、設定號型,高度不小于2.5m。霧航時沉箱位置應采取措施,發送音響訊號。
(七)應變措施
1.氣象預報不準,風力驟然增強。
(1)一般風力驟增時,浪并未形成,此時應計算航程并估計可能出現的海況,盡可能繼續拖航至目的港。
(2)若風大浪起,海況變壞并無減弱趨勢,且距目的港尚有較長航程,則應盡量將沉箱拖到預定避風港避風。避風港址一般應在選擇拖帶航道時一并勘察研究確定,并應了解避風港的水深、水域面積、底質及作業干擾等情況,事先在避風港錨地設置系泊錨墜及浮鼓,或預先聯系確定好避風泊位及系纜樁、柱位置。
(3)途中如遇惡劣天氣,船舶繼續航行有危險時,船長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緊急措施。對采取棄沉箱保拖輪的措施,要極為慎重。棄沉箱時必須下一口附有15m錨鏈的錨,以減緩沉箱漂移速度,拖輪應密切監視其動向。同時船長可視具體情況,向公司或有關救援單位申請派船援助。
2.沉箱漏水
拖帶沉箱發生漏水,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為防萬一,在長途拖帶時,應準備潛水員(及潛水裝備)和木楔、棉絮等堵漏工具及材料。可置于護航船舶或值班拖輪上。
(2)擱淺
如拖航發生意外,水深不足致使沉箱擱淺時,應即探明水深,并由潛水員查明原因。一般情況可待潮起浮,或用拖輪換向頂推出淺區。如發現沉箱艙格水量增加,則首先應查明漏水原因,并進行封堵,然后再抽水起浮,脫離淺區繼續拖航。
拖 纜 選 用 參 照 表
(拖輪) 船舶功率千瓦(馬力) 系柱拖力 (噸) 鋼 質 拖 纜 最小安全系數 (倍) 鋼 質 拖 纜 最小破斷力 (噸) 合成纖維纜 最小安全系數 (倍) 合成纖維纜 最小破斷力 (噸) 拖纜長度 (米) 備 注
294(400) 5.5 3 16.5 4.5 24.75 >300
441(600) 8.0 3 24.0 4.5 36.00 >300
721~883
(980~1200) 12.5 3 37.5 4.5 56.25 >300
1228(1670) 18.0 3 54.0 4.5 81.00 >300 Ⅰ、Ⅱ類航區不準使用合成纖維纜
1942(2640) 18.4 3 55.2 4.5 82.80 >300 同上
2354~2648(3200~3600) 45.0 3 135.0 / / >470 鋼絲破斷力不低于150kg/mm
注:Ⅰ、Ⅱ類航區拖輪主拖纜應為金屬芯,總時數不應少于216絲,單是符合GB1102-74《圓股鋼絲繩》的規定。Ⅲ類航區的主拖纜可用麻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