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知”、“三能”、“三會”:一知消防工作的方針,“預防為主,消防結合”;三能是:“能檢查發現隱患,能宣傳防火知識,能撲救初起火災”;三會是:“會使用消防器材,會維修保養器材及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自救,會報警”。
2.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是: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干部和周圍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放過。
3.火險隱患:是指生產,生活過程中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4.電路火災最基本的原困是:短路、超負荷、接觸電阻過大、電火花和電弧。
5.日光燈起火:主要是鎮清器,如果散熱條件不好或與燈管配套不合理,其內部溫度逐漸增高,線圈絕緣溫度遭到破壞,造成區間短路,產生高溫或因接觸不良產生火花,造成周圍可燃物燃燒起火。
6. 電視機起火:電視機放木箱(柜)內或用布罩圍著收看,其熱量散發不出去,時間過長,溫度點逐漸升高而起火。
7. 煙頭的中心溫度一般在700-800度左右,蚊香的燃燒溫度也達700度,均屬于紋帳、木材及棉、麻等許多物品的燃點。
8.燃燒的必要條件是:可燃物,助燃物和著火源。
A.可燃物按物理狀態分為:氣體、液體、和固體三種。
B.助燃劑即能與可燃物發生氧化反應的物質,在分子結構中含有氧元素,鹵素,無機酸根及過氧化物等。
C.著火源:明火、高溫物體、化學熱能、電熱能、機械熱能、生物能、光 能、核能等。
9、著火源溫度:火柴焰:500-600;機械火星:1200;煤爐火焰:1000;煙囪飛火:600;碳與水反應:600-700;氣體燈焰:1600-2100;酒精燈焰:1180;煤油燈焰700-900;植物油燈焰:500-700;蠟燭焰:640-940;焊割火星:2000-3000;汽車排氣管火星:600-800。
10、著火:可燃物質與空氣共存條件下,當達到某一溫度時與著火源接觸,即引起燃燒,并在火源離開后仍能繼續燃燒,這種持續燃燒叫著火。
11、燃氣:可燃物質開始持續燃燒所需的最低溫度,叫燃點或著火點。
12、義務消防隊的任務(職責)
A、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及本單位的消防法規制度,參加業務訓練演習;
B、開展防火宣傳,制止和勸助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
C、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D、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E、熟悉本崗位的設備(物質)性能和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掌握本崗位的滅火方法,維護保養滅火器材和設備、設施;
F、及時報警并積極參加火災撲救。
13、汽車發生火災的原因:
A、 燃油系統故障(如發動機啟動的同時,用容器直接向汽化器中灌注汽油時,會使空氣與汽油的混合比失調,當混合比稀時,汽化器會放炮噴火,引燃灑落在汽化器內和容器內的汽油,甚至由于慌亂中撞倒容器引起火災);
B、用明火加溫發動機;
C、車上裝有危險品、易燃品、或乘客攜帶危險品,由于發生泄漏或透明火發生爆炸或燃燒;
D、電氣系統出現故障引起火災事故;
E、酒后開車或車輛故障發生沖撞引起火災;
F、高溫天氣引燃車間易爆物品。
14、滅火器
A、化學泡沫滅火器:這類滅火劑充裝是硫酸鋁和碳酸氫鈉水溶液,使用時,兩種水溶液混合引起化學反應而產生泡沫,并在具壓力下噴射滅火。
一般為6.9kg的手提式,或推式40、65、90。主要是油類火災撲救,6kg/40秒——6米;9kg/60秒;40kg/120秒。
B、二氧化碳:充裝的是液化的二氧化碳氣體,滅火時瓶中的二氧化碳與大氣接觸迅速化為二氧化碳氣體,從而減少空氣中的含氧量,將火窒息而撲滅。
該滅火器主要用于精密儀器、儀表、寫字樓、檔案館、初起電氣火災。3kg/8秒;5-7kg/9-12秒,——距離1.5-2m。
C、干粉滅火器
常用的有二種即:BC,碳酸氫鈉干粉;ABC磷酸銨鹽干粉。該滅火器主要用于初起電氣火災、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及固體火災等。2kg/8秒;4kg/9秒,35kg/20秒。
15、火的燃燒階段:初起,發展,猛烈,熄滅。
16、滅火方法
A、冷卻法:就是將滅火劑直接噴灑到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溫度隆至燃點以下。最好的冷卻法(劑)是水。
B、隔離法:是將燃燒物與可燃物隔離或疏散。主要是固體,液體及氣體。
C、窒息法:是采取適當措施,阻止空氣進入燃燒區,或用惰性氣體稀釋空氣中的含氧量,使燃燒物質缺乏或缺絕氧氣而息滅。如濕棉被,濕麻袋,石棉被,砂土,泡沫,水蒸氣,二氧化碳,鎬蓋滅火法等。
D、抑制法:將化學滅火劑噴入燃燒區,參與燃燒反應,中止鏈反應而使燃燒停止。如1211,1301等鹵代燒系列。注意的是,一是要有足夠的量進入燃燒區域,同時還必須有足夠的冷卻降溫措施。
篇2: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2009)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篇3:公司消防安全培訓心得體會
20**年6月15日上午,z公司邀請長沙市消防安全培訓中心王教官對全體員工進行了消防安全知識培訓,通過這次培訓,我們對消防工作有了更進一步了解,如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固定消防設施等消防知識。同時,我們也深刻體會到,消防安全管理和培訓是企業生產管理過程中的一件大事,不僅關系到公司財產、利益,也和每一位員工的生命安全、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一、消防安全管理應“預防為主”,把消防安全作為頭等大事來抓
火災帶來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卻往往被忽視,被麻痹,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確實發生了事故,造成了損失,才會回過頭來警醒。這就是因為沒有把防范火災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導致的。“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這十八個字是*同志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預防工作的重點就在于提高對這項工作的重視程度,應該以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防火意識為目的,不作口頭文章,以實際行動和措施來切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提高防范意識
由于職業工種的原因,工廠的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或易引起電起火的危險物質,如焊接工序、大功率用電設備等。在公司內部日常的防火工作中,我們對于火災隱患的檢查開展了相關的培訓學習和認識。不論是一線操作人員還是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都應對崗位和部門可能涉及到的火災風險、消防隱患和消防相關設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論是火災高危險崗位人員還是其他人員,都應該定期接受相關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包括: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各部門各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的方法和技能;各種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個抓”,不為隱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點”。
涉及到易燃易爆設備和物品的部門除了定期的培訓之外,還要經常組織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要記錄在案并及時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范進行整改。經常組織義務消防隊參加相關的滅火撲救技能培訓和演練,不僅可以提高撲滅初期火災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過義務消防隊的組織,將消防意識和技能深入到重點部門的各方面。
第二是要“抓薄弱”。
相對消防安全隱患少的區域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但相對安全隱患少并不代表沒有安全隱患,消防安全隱患和工作生產安全隱患不同,后者只會發生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但前者卻可能出現在每一個角落。
第三是要“抓細節”。
千里之堤,潰于蟻穴。火災的防范要從大處著眼,但應該從小處做起。細節不容易引人注意,如老化的絕緣材料、有故障的設備等。幾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重”、“不小心”引起的,這些輕易被忽略的細節很輕易成為小事故的放大器,使得星星之火由此而燎原。因此對于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我們都必須認真對待,無論是“大隱患”還是“小隱患”都是火災隱患,都須認真處理解決好。
四、消防四個能力和四懂四會
1)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2)撲救初期火災能力
3)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四懂:懂得本崗位生產經營中火災的危險性,懂得本崗位生產經營中火災的原因,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懂得自救逃生的方法。
四會:會使用消防器材,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總之,消防安全事關企業的穩定和職工生命的安全,工作任重而道遠,z公司堅持把各項工作長抓不懈,消除隱患以防為主,保持企業消防安全局面長期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