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醫院探視制度
1.探視時間:綜合科探視時間為上午10:00~12:00、下午15:00~21:00,精神科探視時間為上午10:00~12:00、下午15:00~19:00,探視結束,探視者要按時離開病房。
2.探視應在指定地點進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病室;不許攜帶兒童進入病房,非帶入不可的,監護人一定要看管好兒童。
3.科室內要有專人負責接待病人家屬的探視工作。接待家屬應熱情。探視前接待人員應向探視人員事先交代被探視者的病情及注意事項,以免產生不良影響。
4.接待人員對探視人所帶的物品應認真檢查。探視人提出有關病情和其它問題時,統一由科主任(護士長)或經治醫師解答。
5.探視時要隨時掌握病人的動態,如病情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告并處理,病人與探視人發生沖突或有不正常行為時,應及時制止或終止探視。對于精神科病人,還要記錄好病人的探視情況。
6.由于病情而不宜探視者,應向探視人說明原因,暫停探視,記錄清楚。
7.除直系親屬外,不準任何男性人員單獨探視女性病人。探視時,不準探視人將病人帶出探視區域外;如確實要帶離,要取得科主任或經治醫師的同意,并簽字備查。
8.精神科探視完畢,接待人員要清點好所帶來的物品,禁止危險物品流入病房;由病房給探視人開具出門條。
篇2:某醫院住院病人探視制度
> 醫院住院病人探視制度(一)探視者按規定時間領取探視牌后進入病房,探視病員一次不超過二人,離開病房時須將探視牌交回門衛,不得帶兒童進入病房探視。
(二)危重病員持病危探視證可隨時探視證,如病情不宜探視,醫護人員應加以勸阻。
(三)住院病員因病情需要陪伴者,經醫師或護士長批準簽發陪伴證,病情穩定后即收回。
(四)查房及治療時間,陪伴人員應主動離開病房,如須了解病情,待查房結束后向醫護人員詢問。
(五)陪伴和探視人員應遵守病房制度,保持病房內整潔安靜,不喧嘩、不吸煙、不隨地吐痰。
(六)陪伴人員不得亂串病房和私自翻閱病歷,未經允許不得請院外醫師會診和私自給病人用藥。
(七)陪伴探視人員應聽從醫護人員指導,愛護公物,節約水電,損壞公物應按價賠償。
篇3:人民醫院探視陪護制度
人民醫院探視陪護制度
一、危重病人如病情不宜探視者,謝絕探視(監護室,新生兒病房、隔離病房、嬰兒室)。
二、特殊病區,探視者應按規定時間探視(ICU、CCU病房)
三、傳染病區謝絕探視。
四、查房時間探視陪伴人員應退出病房。
五、探視人員只準進入所探視的病房內,不得亂竄其他病房。
六、陪伴探視人員不準在病房內吸煙、大聲喧嘩、娛樂、不坐臥在病床上休息。
七、探視人員不得擅自翻閱醫療文書及資料,不得將病人私自帶出院外。
八、探視陪伴人員應愛護病房設施,保持病房清潔整齊,不亂扔果皮等,節約用水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