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提高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公司火災事故危害,保護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青海鹽湖鎂業有限公司選煤廠消防安全的管理。
3.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14】第13號)
《消防法》(國家主席令【2008】第6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2001】第60號)
4.管理主體及職責
4.1 安環部負責制定、修訂本制度,并負責組織對本廠所屬各部門消防管理考核工作。
4.2 選煤廠各部門負責執行本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獎懲制度并嚴格執行。
5.管理規定
5.1考核規定
5.1.1公司HSE部、應急救援中心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其他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5.1.2每年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考評,考核結果上報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后,執行具體獎懲措施。
5.1.3懲罰意見由HSE部匯總,報公司HSE部,審核、審批,獎勵金額按公司HSE考核節點兌現。
5.1.4考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落實情況;
(2)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落實情況;
(3)其他有關制度、職責的落實情況。
5.1.5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5.1.6違反規定,依法應當給與行政處罰的,依照公司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3消防安全獎懲規定
5.3.1為加強消防安全的管理,確保公司財產的安全,切實實行獎罰分明的原則,特制定下列獎勵規定:
(1)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學習、訓練成績優秀、工作表現突出的,予以一定獎勵。
(2)及時排除火災隱患,積極撲救火災,使醫院、個人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的,予以一定獎勵。
(3)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火險事故,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在預防火災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予以一定獎勵。
(4)敢于管理,大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情況屬實的,予以一定獎勵。
(5)對消防設施經常進行檢查和保養,使其靈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的,予以一定獎勵。
(6)全年無火災隱患,并能模范遵守、積極貫徹學習消防安全制度的部門,予以一定獎勵。
(7)宣傳防火知識 ,積極鉆研消防業務,并為消防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議和長遠規劃并得到公司消防安全負責人認可,予以一定獎勵。 5.3.2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正當利益、加強員工的管理,從而更好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使之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現在就消防管理方面出現的違法、違紀(尚不夠由司法部門處理)問題,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處理)外,特對當事人和責任人按以下細則處罰。
5.3.3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100-1000元處罰;
(1)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設施、自動報警裝置;未能及時發現消防設施器材損壞,未及時上報消防器材設施損壞的。
(2)對消防器材不實行“定人、定位”,或因保潔不好影響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災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按操作規定,野蠻操作,造成火災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因違反制度、職責、程序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發生火災確定后,應立即報告“119”,因不報告而延誤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人為原因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違反消防規定、程序、職責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8)消防設施、器材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應上報而未上報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3.4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500—2000元罰款;
(1)員工攜帶危險品或其他禁品進入公司的。
(2)禁煙火區吸煙的。
(3)不聽從或侮辱執法者的。
(4)違反用火審批制度,擅自使用電、氣焊或動用明火的。
(5)不按規定的地點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6)檢查中,發現明火或明火作業(電焊、氧焊)無審批手續的,而不制止的。
(7)發生火災未及時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救火災,人為原因造成疏散通道,應急出口不暢的。
(8)對本部門、崗位發生的火災或起火事故隱瞞不報(含事故發生后第二天不報)的。
(9)因整改火災隱患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火災事故但損失不大的。
(10)違反用火、用電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引起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11)非專業人員,私自亂拉施工電源線、照明線、安裝電器設備或因此而造成事故引起火災,但損失不大的。
(12)在吸煙區亂扔煙頭,將未熄滅的煙頭投入垃圾桶的。
5.3.5因人為原因造成損失的須按價賠償,并進行處理;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檢查與考核
依據公司《HSE考核制度》,對本廠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7.附則
7.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7.2本制度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篇2: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范例)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已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篇3: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范本(5)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范本5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私拉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不包括賠償金);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