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品放行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十二)
1.0目的
為加強物品出入的管理力度,維護業主利益,保障小區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秩序維護部物品放行的管理。
3.0職責
3.1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辦理業主物品放行手續。
3.2各出口崗位核對放行條上所列物品予以放行,并回收放行條。
3.3巡邏隊每周將各出口崗位放行條回收移交客戶服務中心存檔。
4.0程序要點:
4.1物品放行條的辦理
4.2.1業主辦理放行條必須持業主身份證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
4.2.2公司內部物品出入必須經各部門經理批準,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放行手續。
4.2.3施工單位物品出入,必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和業主一起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物品放行手續。
4.3工作原則
4.3.1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4.3.2執勤時必須文明執勤,熱情服務。
4.5 物品出入管理
4.5.1業主物品出入的管理
4.5.2來訪者及施工人員禁止將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帶進小區。
4.5.3 如業主需搬運物品出小區時,首先要帶身份證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物品放行條,客戶服務中心根據業主提供的資料,核查是否欠費(若有欠費須繳清欠費方可放行)審核后開物品放行條。
4.5.4如租戶需搬運物品出小區時,在沒有業主的陪同或無法取得業主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業主本人親筆簽署的物品放行證明時,原則不予放行。在特殊的情況下由客戶服務中心物業助理根據業主資料記錄的聯系電話,聯系業主取得業主的授權,核查是否欠費(若有欠費須繳清欠費方可放行)開放行條。并記錄租戶的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業主姓名、聯系電話、聯系時間、租戶簽名確認。
4.5.6 各出口崗位認真核對物品放行條上所寫內容,進行一一核對,核對清楚后,秩序維護員將物品放行條回收。
4.5.7如搬出物品與物品放行條內容不相符,秩序維護員有權將不相符物品扣留,并匯報當值班長,帶到值班室處理。
4.5.8如業主強行搬走時,立即匯報當值中班長、巡邏隊前往處理。
4.5.9 如業主已辦理放行條手續,但放行條物品未在當天搬出(放行條24小時之內有效),請業主到客戶服務中心重新辦理放行手續。
4.6公司內部物品放行管理
4.6.1公司內部物品放行,必須經所在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物品放行手續。
4.6.2客戶服務中心根據物品放行的數量、使用單位、使用人做好記錄后,方可辦理放行手續。
4.6.3如不能提供此證明或沒有辦理放行手續,各出口崗位嚴格控制公司內部人員將物品搬出小區。
4.7施工單位物品出入的管理
4.7.1裝修材料及工具的進場管理
a.對進入小區內的裝修材料及工具,崗位要及時督促清運上樓,不允許堆放在公共區域。
b.如所運裝修材料是紅磚、沙子、沙石、水泥必須用袋裝好后清運上樓,崗位督促搬運人將衛生清理干凈。
c.裝修材料及工具每次乘坐電梯的重量不得超過800公斤,如造成電梯損壞,裝修單位負責賠償,如故意損壞,按原價10倍賠償。
4.7.2裝修材料及工具的放行管理
a.裝修單位負責人、業主持《裝修許可證》、身份證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物品放行手續。
b.如裝修單位負責人持《裝修許可證》、身份證,業主不在現場,客戶服務中心物業助理應及時聯系業主,征得業主同意后,方可辦理放行手續。
c.如業主本人持身份證,客戶服務中心根據業主資料核實后,方可辦理放行手續。
d.各出口崗位嚴格把關,嚴格核查《物品放行條》上所列物品與實際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崗位立即通知巡邏隊、當值班長前往處理。
5.0 記錄表格
5.1《物品放行條》
5.2《裝修單位物品放行條》
5.3《物品進出登記表》
篇2:花園小區物品放行協議書
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花園小區物品放行協議書
為保障Z城市花園小區全體業主的財產安全,物業服務中心與業主簽訂此協議:
一、小區業戶的大宗、貴重物品(如下表)搬離本小區時,請到物業服務中心領取放行條并辦理放行手續。
必須憑乙方書面簽字后方可放行的物品清單:電腦 電視機 傳真機 打印機 空調 家私 電風扇 飲水機 熱水器 電冰箱 音響及裝修用貴重大件工具與相關裝修材料等其它須乙方確認需要辦理放行手續物品
乙方物品放行方式選擇: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業主簽名
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蓋公司/業主印章批準
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業主授權委托人簽名/蓋章
二、大宗、貴重物品搬離放行條須業主本人簽名。
三、物業服務中心,確認業主簽名后通知相關單位。
四、物業服務中心秩序維護員憑業主簽字,及物業服務中心意見,予以處理、放行。
甲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 號樓 房/商鋪
Z城市花園物業服務中心 業主簽署: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篇3:物品放行管理規定
一、客戶類(含客戶單位員工和與客戶有業務來往的訪客):
1.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任何人員(含訪客),攜帶便攜物品(單手可拿走或可雙手分開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夾包、提包、滑輪皮箱等)外出時,一般無須放行條;但若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值班員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2. 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人員,攜帶“非便攜”物品(單手攜帶困難或無法單手攜帶的物品,包括裝載物品大紙箱、電腦、主機、其它大件電器、家私和大宗貨物等)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3.客戶公司老板、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攜帶任何物品外出(除搬遷外),無須放行條(其公司最高領導特別交代的除外)。
4. 客戶單位任何人員(含其公司老板)任何時候搬遷(遷出),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僅憑其自己單位開具的放行條無效)。
5.對于客戶單位已經離職員工,如其單位特別交代的則按其單位的要求執行;如無特別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序進行。
二、裝修、施工人員類:
1. 裝修、施工人員退場或搬出物品時(含紙皮、裝修建筑材料等),必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2. 裝修、施工人員搬運垃圾、余泥外出時,無須放行條;但內部不得夾帶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否則不予放行;除生活和辦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裝修垃圾或建筑垃圾等)不得丟入本大廈垃圾車內,不得堆放在大廈范圍內任何地方(應自行負責清走),經管理處批準的臨時地點堆放余泥時不得過夜,當晚必須由其單位負責清走。
三、送貨、搬運人員類:
1. 送貨、搬運人員在送貨進入大廈后,如因退貨又重新搬出時,須聯系其接貨單位負責人進行證實(可通知領班進行),退貨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否則不予放行。
2.此類人員從大廈內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3.幫業戶搬遷(搬出)時,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
四、清潔人員類:
1. 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2. 其他業戶雇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五、司機、車主類:
1. 在本大廈內上班的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遷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有效)。
2. 外來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六、本公司人員類:
1.董事長、各股東、法人代表、物業管理公司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任何時候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均無須放行條(懂事會發出決議指令的除外)。
2.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貴重物品(如電腦、復印機等)外出時,須持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或征得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即可放行(可通過聯系進行證實)。
3.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時,無須放行條。
4.已離職的本司員工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必須嚴格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放行。
七、綜合:
1.值班員檢查物品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后,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