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器械使用管理規定
服務警棍佩帶使用規定
一.非緊急情況或人身安全未受威脅的情況下,保安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使用警棍攻擊他人。
二.處理一般問題時,不得手持警棍或用警棍指著客人講話。
三.當值保安員要妥善保管所佩帶的警棍,如有遺失或損壞,要照價賠償。
四.交接班時要檢查清楚后再交接,接收人發現警棍被損壞而不報告,應負責賠償。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佩帶的自衛防暴器械,保安員應嚴格保管和使用,不得將警棍轉借他人。
五.當值保安員應將警棍掛在腰帶后側。
六.不得在崗位上隨便玩耍或揮舞警棍。
對講機使用規定
對講機是保安部必備的重要通訊工具,全體保安人員必須執行對講機使用規定,熟悉對講機的性能,愛護并熟練地使用對講機。
一、持機人負責保管和使用對講機,禁止轉借他人或將天線拆下來使用。
二、發現對講機有損壞或通訊失靈,持機人應立即向直屬上司報告,由部門主管檢查后交維修部維修,嚴禁自行拆修。
三、嚴格按規定頻率使用,嚴禁亂按或亂調其他頻率。
四、嚴格按對講機充電程序充電,以保障電池的性能、壽命和使用效果。
五、交接班時,交機人要講明對講機當班使用狀況;接機者當場查驗,發現損壞或通訊失靈,立即報告當值主管或班長。
保安服務對講機對話要求
一用對講機講話時應使用規范禮貌用語,嚴禁用對講機粗言穢語、開玩笑或談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二、呼叫對方時,先報自己崗位,再呼對方,并在最后講“收到請回話”。
三、收接方回話后,呼方要簡明扼要地將情況講清楚,收接方收到情況或信號后,應回答“清楚”或“明白”。
篇2:物業保安部器械使用管理規定
保安部器械使用管理規定
1.0目的:加強保安器械使用管理。
2.0適用范圍:適用于保安部器械的使用管理工作。
3.0職責:保安員嚴格遵守管理規定,杜絕濫用保安器械行為的發生。
4.0基本內容:
4.1保安器械包括有對講機、警棍、巡更器等,它是保安員執行任務時保證安
全、維護治安、自衛的工具和武器,屬公司的公共財產,每個保安員都有責任和義
務將其保管好,防止遺失或損壞。
4.2保安器械只供保安員上班執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它用途。
4.3保安器械嚴禁轉借他人,禁止個人攜帶外出,如因工作需要須報請公司批準。
4.4對講機使用應嚴格按規定頻道正確操作,嚴禁保安員私自亂拆、亂擰、亂調其它頻道。如有損壞視情節賠償。
4.5值勤中禁止使用對講機聊天、說笑、以及談一些與工作無關的話題。嚴禁在檢查時通風報信。
4.6警棍是保安員用來制服犯罪分子以及自衛的武器,嚴禁用來當作斗毆或威嚇他人的工具。
4.7保安員交接班時,應做好保安器械的交接驗收記錄,防止出現問題時互相推卸責任。
4.8保安器械不用時,應由保安部統一妥善保管。
5.0支持性文件和記錄:無
編寫: 審核: 批準: 日期:
篇3:P物業保安警用器械管理規程
保安警用器械管理規程
1.0目的
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0適用范圍
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3.0職責
3.1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3.2保安主管負責保安器的采購、發放、送檢。
4.0工作程序
4.1對講機管理
4.1.1對講機是管理處員工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管理處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保安隊的全部對講機應建立《通迅器材臺賬》。
4.1.2對講機只供員工執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況須由主管領導同意方可。
4.1.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4.1.4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視情節賠償。
4.1.5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扒脫責任。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4.1.6對講機充電器由相應的班長領用,并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充電器在每天0:00~2:00停止充電,16:00~18:00停止充電,且只能用于對對講機電池充電之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否則按違紀處理。
4.2警棍的管理
4.2.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4.2.2所配警棍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戴和使用,警棍是用于保安員執行公務時自衛使用。
4.2.3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將警棍帶出。
4.2.4嚴禁用警棍嬉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與他人玩耍。
4.2.5執勤保安員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嚴禁丟失或損壞。
4.2.6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并追究行政責任,誰丟失,誰賠償,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4.2.7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4.2.8對違反4.2.2至多.2.6條款者,除過行必要的批評教育外,處以50~3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