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一、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應根據使用過程中的火災危險程度,劃定禁火區,并設立明顯的禁止標志,嚴格管理火種。
二、化學危險品必須存儲地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儲存室的面積一般不得超過20M2,儲存柜的總量不得超過200Kg;各類化學物品必須分類儲存。化學性質不同、滅火方法不同、性質相互抵觸的危險物品,切忌混放在同一庫房,同一儲存室內以免發生事故。
三、凡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要驗收登記,入庫后要定期檢查,領發要有嚴格的手續。
四、采購化學危險物品,要申請采購證,憑有關部門發給的采購證購買。購買劇毒物品,除嚴格執行憑證供應外,還應由本單位出具證明,詳細寫明品種、數量和用途,經單位主管領導簽名蓋章后方可購買。
五、托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附有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運輸部門辦理。自運化學危險物品的,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經過培訓,熟悉業務、有上崗證的人員裝運。
六、保衛部門應積極配合院有關部門,加強對危險物品運輸、貯存、使用、保管的安全監督,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抽查與普查以及聯合檢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安全檢查和指揮。
七、保衛部門必須切實做好對直接管理或接觸危險物品人員的審查、考核和培訓工作,業務上堅持上崗培訓制度和經常考核。
篇2:中心學校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中心學校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學校危險物品管理制度是對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藥品、氣體、液體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為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發放、使用過程中不發生意外事故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1.學校危險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學校危險物品的配備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在實際教學中確需該類物品須經學校領導批準,派專門的教師外出購買。
3.危險物品的采購、存放、保管由學校安排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師負責,該教師要嚴格保管、經常檢查、檢測、嚴格領取、使用、銷毀登記制度。
4.負責對危險物品管理的教師要作到防火、防盜、防曬、防光。
5.學生使用危險藥品進行實驗時,必須嚴格按照老師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動聽指揮。
6.若因有關人員不按上述要求去做,發生的后果將由其本人負全部責任。
篇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3、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并做到以下七點:
嚴禁場所內部和外部帶入明火源;
嚴禁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
易爆危險物品混存;
嚴格控制儲存場所的溫度和濕度;
嚴禁超期超量儲存;
嚴禁違章操作;
5、每天至少每兩小時必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定期對場所內的電氣設備、滅火器材、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
6、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7、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