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規范電梯運行管理,確保電梯良好運行。
2.0 范圍
適用于物業集團所轄物業電梯的安全運行管理。
3.0 職責
3.1 電梯技工負責電梯運行情況巡查和故障報告。
3.2 監控室保安員負責監控電梯的運行狀態。
3.3 專業工程師負責電梯的綜合管理
3.4 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電梯運行管理的檢查、監督。
4.0 工作內容
4.1 巡視監控。
4.1.1 電梯技工每天應對小區內所有電梯的主要部位至少巡視一次。
4.1.2 巡視監控的主要內容如下:
a.曳引電機有無異常噪音或氣味,是否溫度過高(燙手),曳引電機軸承是否需要加注潤滑油,螺栓是否松動;
b.減速箱是否需要加注潤滑油,油色、油位是否正常,聯軸器是否牢固可靠,螺栓有無松動;
c.指示儀表、指示燈是否正確,各繼電器、接觸器動作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響;
d.變壓器、電阻器、電抗溫度是否正常,有無過熱現象;
e.制動器動作是否正常,制動線圈是否過熱,制動輪上是否有油污;
f.曳引輪、曳引繩、限速器、機械選層器、測速機等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響;
g.通訊設施是否靈敏暢通,指示牌、標示牌是否完好,盤車手輪、開閘扳手等救援工具是否已放置在指定位置;
h.轎廂照明是否正常,廳外轎內指層、指令及指示燈是否正常;
i.廳門及轎門踏板是否清潔干凈;
j.轎廂和對重導靴油盅油量是否足夠;
k.電梯運行有無異常振動或聲響,舒適感有無明顯變化;
l.開關門有無異常(順暢),轎廂內應急燈是否可靠;
m.底坑限速器、張緊裝置、開關和碰鐵距離是否異常;
n.底坑有無積水或臟物。
4.1.3 巡視過程中如發現上述情況有不正常時,電梯技工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處理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如實地匯報給系統工程師,在系統工程師的協同下加以解決。整改時,應嚴格遵守《電梯維修保養規程》。
4.2 異常情況的處置。
4.2.1 發生火災的處置。
a.樓層發生火災時,電梯技工應立即擊碎玻璃,按動"消防開關"使電梯進入消防運行狀態,電梯運行到基站后,應使乘客保持鎮靜,疏導乘客迅速離開轎廂;
b.井道內或轎廂發生火災時,電梯技工應即該停梯,疏導乘客迅速離開轎廂,切斷電源。用干粉或1211滅火器控制火勢蔓延。
c.對于上述兩種情況,電梯技工應及時通知消防監控中心,按《火災、火警應急處理程序》處置。
4.2.2 電梯浸水的處置:
a.當底坑內出現少量進水或浸水時,應將電梯停在二層以上,斷開電梯總電源;
b.當樓層發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進水時,應將轎廂停于進水層站的上一層,斷開電梯總電源;
c.當底坑、井道或機房進水較多時,應立即停梯,斷開電梯電源總開關;
d.發生濕水時,應迅速阻斷漏水源;
e.對濕水電梯應進行除濕處理,如用干抹布擦拭、熱風吹干(溫度不能太高)、自然通風(用鼓風機)、更換管線等確認濕水已
篇2:杭州關于對安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新裝電梯要求的函(2011)
杭州關于對安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新裝電梯要求的函
各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市特檢院、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中心、各電梯安裝單位:
根據杭質特處[20**]4號《關于電梯注冊登記所需材料的函》的執行情況,現對安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新裝電梯做進一步要求:
一、在告知受理時,受理告知人員應在安裝告知書上注明,并且在新生成的電梯設備詳細信息的監控安裝情況中注明“未安裝”(該狀態會傳遞到檢驗機構檢驗系統中)。檢驗機構在出具這些電梯的安裝監檢報告時,應在報告的備注欄中注明“根據《杭州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的規定,此電梯應安裝運行監控系統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注冊登記”的字樣。
二、各電梯安裝單位到省、市檢驗機構領取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時,應提供電梯銷售合同復印件,電梯銷售合同在20**年3月1日之后簽訂的且電梯屬于《杭州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范圍內的載人電梯,電梯應安裝運行監控系統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杭州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中心對運行監控系統出具驗收合格報告后,應及時將電梯設備詳細信息的監控安裝情況中注明的“未安裝”改為“合格”,檢驗機構方可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特此通知。
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