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 第14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25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活動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施工圖審查、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承擔質量責任。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園林綠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用設施、園林綠化、文物、人民防空等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務、公安消防、質監、環保、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單位和人員依法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可以提供咨詢、培訓、信息、技術等服務,建立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向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
第六條 本市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認證、檢測、咨詢、培訓、保險、擔保、信用評價等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責任,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對建設工程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督促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處理建設過程和保修階段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
第九條 勘察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負責。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勘察工作,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簽署齊全。
第十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設計工作,保證設計質量。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綠色施工。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實施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技術條件,并對承擔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對監理工作負責。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在規定范圍內開展檢測、鑒定活動,并對檢測、鑒定數據和檢測、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工程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測,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單位和供應單位按照規定對產品質量負責。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時,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證明文件。結構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設備進場檢驗合格后,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供應單位名稱、材料技術指標、采購單位和采購數量等信息。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還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負責。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對原材料質量進行檢驗,對配合比進行設計,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對生產質量進行驗收。
第三章 建設工程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各自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建設相應質量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質量責任,并對由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注冊許可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注冊執業資格,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其中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線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章 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責任
第一節 建設前期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發包,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禁止建設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合同、勘察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設備采購合同,按照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規模標準、結構形式、使用功能等發生重大變更,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相關合同重新報備。
第二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作為建設工程各階段相關合同的附件,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時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提交。
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應當存入建設工程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納入建設工程質量信用管理范圍。
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的審批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手續。
第二節 勘察設計
第二十八條 深基坑、地基處理等巖土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巖土工程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當按規定經審查后方可使用,具體規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由多個單位合作設計的,各設計單位應當通過合作協議確定各自的工作內容和責任劃分。分階段的合作設計,各設計單位分別承擔各階段的設計質量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同或者以上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因改建、擴建工程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承擔設計質量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重新提交審查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提交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建設工程施工、監理、驗收及質量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設計變更或者工程洽商改變施工圖設計文件內容的,設計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簽字簽章。改變的內容作為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條 依法應當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施工單位方可進行施工。
施工許可證領取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其他施工許可條件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上述違法行為的具體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明確項目負責人,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落實質量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明確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特點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采取巡視、平行檢驗、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旁站等方式實施監理。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提供現場技術服務,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現場服務的范圍、標準及費用可以由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八條 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實施第三方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約定各自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對各自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負責,按照規定報送采購信息。建設單位采購混凝土預制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的,應當組織到貨檢驗,并向施工單位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及有關專業工程材料進行進場檢驗;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報監理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將進場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或者有關專業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現場,并進行見證和記錄。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規定對見證取樣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工程實體質量、使用功能進行檢測。施工單位進行取樣、封樣、送樣,監理單位進行見證。
第四十二條 發現檢測結果不合格且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自出具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保證制度,并監督執行。
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其崗位人員不符合配備標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或者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暫停施工。
發現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質量問題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和分部工程進行自檢。
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應當報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重新報驗;未經監理單位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將隱蔽部位隱蔽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檢測等措施,并重新報驗。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應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簽認工程款支付申請。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節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自檢;自檢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
竣工預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形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第四十八條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形成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中各方意見簽署齊備的日期為工程竣工時間。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工程驗收包括單位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三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各階段驗收方案。
軌道交通工程的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且相關專項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項目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且按照規定完成不載客試運行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運營設備和設施、環境保護設施、防雷裝置、特種設備、衛生、供電、檔案等按照規定驗收后,方可交付試運營。軌道交通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試運營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環境衛生設施、防雷裝置等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合格后,建設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環境保護設施、特種設備等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驗收。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試運營,出現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檔案預驗收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消防、環保、人民防空、通信等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原件。
第五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設置永久性標識,載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以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第五節 保修使用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對所有權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經維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權人和相關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向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壽命、性能指標、承重結構位置、管線布置、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及使用維護保養要求、禁止事項等。
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所有權人對建設工程使用安全負責。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設計功能和使用說明使用建設工程,并按照規定負責組織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和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五十七條 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的,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障
第一節 市場機制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定程序簽訂勘察、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本市鼓勵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相關合同經備案后作為結算工程建設費用的依據,合同當事人不得訂立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也可以聘請工程項目管理單位提供專業化質量管理服務。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工程計價依據,合理確定工程建設費用,政府投資工程還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單位報價總價低于本市規定的預警線,經評標專家委員會質詢評審后中標的,建設單位可以適當提高履約擔保金額。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建設費用。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調整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應當承擔相應增加費用。
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定額及調整幅度確定,房屋征收、管線拆改移、樹木伐移以及不可抗力等占用時間不包括在施工工期內。任何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六十二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保險費用計入建設費用。保險范圍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險期間至少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險期間至少為5年。
鼓勵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六十三條 本市推行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修擔保制度。
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前,辦理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保修擔保范圍包括工程保溫、管線、電梯等影響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項和分部工程。已經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且符合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辦理保修擔保。
其他建設單位參照前款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質量保修擔保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施工質量保修擔保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出具撤銷保函申請書或者返還施工質量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 行業協會、學會、金融機構、行政主管部門等,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在擔保保險、資格資質、招標投標、金融信貸、評獎評優等有關工程建設活動中,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節 行政監管
第六十六條 住
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處罰信息檔案,建立信用、處罰信息交換共享機制,信用、處罰信息公開制度和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六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實施監管。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需要,本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六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舉報機制。
第六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逐步建立監督執法過程追溯機制,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動態狀況進行分析、評估。
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專業工程的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抽測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四)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五)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本市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協調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綜合協調工作,負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質量監督的協作配合。
在質量監督職責出現交叉或者不明確時,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及時協調;難以確定的,應當指定臨時監管部門或者暫時履行,并及時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確定職責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不當干預工程建設的,依照有關行政問責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勘察單位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不真實、準確、完備或者簽署不齊全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前款所稱工程合同價款是指違法行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響的分項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建設工程合同價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開展檢測、鑒定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承接相關業務3個月至9個月。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測、鑒定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工程監測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測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相關項目監測業務。
工程監測單位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全部監測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或者建設單位未提交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未進行配合比設計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供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簽署虛假、錯誤技術文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的;
(二)使用未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使用未通過培訓考核的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的;
(四)使用未通過培訓考核的一線作業人員的;
(五)未建立一線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一線作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或者將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單位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未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施工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通過掛靠承攬工程的,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監理單位未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進行旁站,或者見證過程弄虛作假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采購混凝土預制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未組織到貨檢驗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使用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及有關專業工程材料的;
(二)對送檢樣品或者進場檢驗弄虛作假的;
(三)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未經監理單位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的。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委托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規定,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時未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不執行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進行驗收,或者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中將質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質量合格工程預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未在3日內報告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中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單位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施工、監理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勘察、設計單位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中將質量不合格單位工程按照質量合格單位工程驗收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中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中將竣工驗收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永久性標識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向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或者使用說明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合同雙方訂立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勘察、設計周期或者施工工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出具撤銷保函申請書或者返還保證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質量問題的,二年以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單位是指與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法人。
第一百零五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和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1)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
(20**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質量義務,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應當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方面,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 本市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建造優質工程;鼓勵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第二章 工程質量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招標投標、建筑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建設,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工程質量負總責。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工程,代建單位在受委托范圍內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及合同約定進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對其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內容應當真實全面,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勘察文件應當由參加勘察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勘察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勘察文件及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出具設計文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設計文件應當由參加設計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對超限高層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工程質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上述工程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承擔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及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建造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偷工減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單位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核對或者修改。
本條所指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監理人員對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執行、建筑材料核驗和工序驗收等實施監理,不得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范圍內按照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測,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應當由進行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結果臺賬,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如實記入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及時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不得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
施工圖審查機構發現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設計技術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修改后,由原審查單位重新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進行審查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其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章 工程驗收和質量保修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分階段驗收。
在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不同階段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進行階段驗收;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并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施工,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驗收,經檢查工程地基土與勘察報告一致的,出具檢查驗收文件;不一致的,應當修改和補充勘察文件,并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分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施工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出具分階段檢查驗收文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設計文件的主要設計人員應當參加驗收活動。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及時進行檢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進行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現場取樣封存,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對未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不得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竣工驗收。
對住宅工程,應當先組織分戶驗收,合格后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一)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竣工驗收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在工程明顯位置鑲嵌標志牌,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外墻保溫、門窗和地下室外圍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五年。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及時予以保修。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購房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保修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予以保修。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保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到達現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維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維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保修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將驗收報告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工程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
(二)檢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抽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抽查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重要部位的質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設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四)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對有關工程質量的舉報;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質量檢查;
(三)發現存在工程質量隱患時,責令被檢查單位就該質量隱患進行整改,其中涉及結構安全隱患的,責令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問題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需要,可以組織編制高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管理部門處理。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五)設計單位不按照規定派駐設計代表,設計文件未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配備相應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二)工程監理單位未配備相應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監理項目負責人的;
(三)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技術要求的相關行為未予以制止和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按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二)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業務的;
(二)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未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三)對未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的。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
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記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者與建設工程進度不同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階段驗收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或者對所送檢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弄虛作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招投標活動的資格。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2012)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20**)
(2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修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并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相關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二)建立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三)指導、協調本市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對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規劃、經濟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要求壓縮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接的業務。
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得轉讓所承接的業務。
第六條 建筑師、勘察設計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應當在資格許可范圍內執業,并依法對其執業參與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注冊執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七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是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自律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性行業自律措施。
第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主要參與單位、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應當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并明確控制風險的費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包括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風險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的內容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并要求相關單位在勘察文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編制過程中,明確相應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專戶中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期定額,綜合評估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后,確定合理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者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相關的調查資料和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法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應當先行組織分戶驗收。
第十九條 在新建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交納物業保修金。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并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納物業保修金。
建設工程使用建筑幕墻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用于建筑幕墻的維修。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構筑物的明顯部位鑲刻建筑銘牌,標注竣工時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作業前,根據強制性技術標準編制勘察大綱,并針對特殊地質現象提出專項勘察建議。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遵守勘察大綱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并確保原始勘察資料的真實可靠。發現勘察現場不具備勘察條件時,勘察單位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提出調整勘察大綱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勘察文件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標注勘察作業范圍內地下管線和設施的情況,并標明勘察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建設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
(二)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標注;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明確質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調查資料,選用有利于保護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五)明確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
(六)標明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指派注冊執業人員對設計文件進行校審。校審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勘察、設計文件中明確的節點、事項和內容,提供現場指導,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勘察、設計文件存在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應施工單位要求到現場進行處理;勘察、設計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對原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變更。
第二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樁基分項工程、地基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設計文件中標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簽字確認,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工程的使用維護說明。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質量和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承擔所供應材料、設備施工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技術、管理人員。上述人員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經發包單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
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是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并按照規定經過專家論證。
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與設計要求相適應的施工工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一)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內部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驗收、檢查和整改程序;
(二)符合合同約定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
(三)對可能影響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等采取的專項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進行施工,并按照技術標準和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順序施工,不得違反技術標準壓縮工期和交叉作業。
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施工時,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清理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設備,并撤離相應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以及施工腳手架(包括支架和腳踏板)、安全網應當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勞務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與其施工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施工作業人員勞務信息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作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所在單位、崗位資格、從業經歷、培訓情況、社保信息等信息輸入勞務信息卡。
施工作業人員進出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按其持有的勞務信息卡進行信息登記。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和業務學習。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事特種作業的施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對于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三個月的實習操作。
對初次進入建設工程勞務市場的施工作業人員,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關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經費在市區兩級財政安排的教育費中單獨列支。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反操作規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根據季節和天氣特點,采取預警和安全防護措施;出現高溫天氣或者異常天氣時,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業。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技術規范需要由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取得生產許可、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核驗供應單位提供的生產許可或者認證證明、產品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鋼筋等結構性建設工程材料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分項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時,要求供應單位對供應數量進行確認。
第三十七條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施工單位應當核驗其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其中,對建筑起重機械,還應當核驗其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和首次使用備案證明。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由專人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安裝、拆卸建筑起重機械的,應當編制安裝和拆卸方案,確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首次加節頂升的,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建筑起重機械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并實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施工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經暫停施工的,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復工。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發生結構性質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設工程應當經檢測單位檢測合格。
第五章 監理、檢測、監測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實行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等人員。
第四十四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負責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組建方案、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后,報建設單位。
第四十五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編制監理規劃,明確采用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的具體范圍和事項。監理平行檢驗中的檢測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實施。檢測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檢驗批、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驗收意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進行核驗,并提出審核意見。未經審核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不得在建設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四十六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自查,并巡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查,并報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核查施工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四十七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將施工現場的有關情況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不符合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現場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到施工現場予以處置。
第四十九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開展檢測活動,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禁止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檢測項目,檢測單位應當通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檢測能力評估論證。
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或者經檢測行業協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十條 檢測單位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或者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施工或者監理單位等多方的檢測委托。
第五十一條 檢測單位應當依托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應當檢測的建設工程本體、結構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實施檢測,并按照檢測信息管理系統設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檢測設備,不得人為干預檢測過程。
檢測單位應當通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出具檢測報告。
第五十二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確定的監測要求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對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管線、設施實施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按照設計單位設定的報警值及時報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追溯體系。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的質量和安全監督人員和裝備。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督。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優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技術標準。
第五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行為,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時,責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四)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條 在審批施工許可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開工前需要落實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合同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備案合同總量的十分之一。發現合同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用試樣盲樣檢測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測。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應當符合本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
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測,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委托對該工程實體已實施過檢測的檢測單位。
監督檢測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載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即時向社會公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并在資質管理、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保險、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明確控制風險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單獨列支相關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籌集專項資金一倍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鑲刻建筑銘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更換的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項目負責人現場監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輸入信息或者未進行信息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安排實習操作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委托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定期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發現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暫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未取得資格或者未經考核合格從事檢測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檢測回避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通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實施檢測或者人為干預檢測過程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監測單位未編制施工監測方案或者出具虛假監測數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逾期不改正的,由許可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