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株政辦發〔20**〕25號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城市供水水質標準》,保障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株洲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建設儲水和加壓供水系統,使用水箱(塔)、蓄水池、水泵、管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設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水泵機組、管道、電氣控制裝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
第三條凡在株洲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設計、建造、使用和維護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和衛生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和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辦公室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質檢驗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二次供水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二次供水單位的水質衛生監測檢驗工作。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五條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工程,應將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批準后方可施工安裝。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改造,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及安裝,應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第八條二次供水所采用的材料必須符合衛生質量(來自:www.dewk.cn),應保證飲用水水質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在施工中選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許可批件和符合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產品目錄。
第九條嚴禁在城市自來水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綠化等設施混用。
第十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業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在使用前,必須嚴格進行清洗消毒,并經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可委托專業性服務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單位應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按供水規范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證安全供水。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的運行不得間斷,因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不可預見故障造成停水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二次供水設施合格證》后,方可供水。
第十六條二次供水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衛生管理工作。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未經專業和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范性臺帳。
(二)對水箱(池、塔)應進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也可委托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進行。清洗消毒后須經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定期進行日常水質常規檢測,每月由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檢測一次,每季度接受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水質監測一次。
(四)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時,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并在2小時內報告建設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五)二次供水水質的檢測情況 應定期向二次供水用戶公示。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保證水質符合《城市供水水質標準》,不得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現水質污染或不符合國家水質標準的,必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新建、擴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設施時,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水質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應責令二次供水單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負責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第二十二條對取得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的單位,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要求的,原批準機關依法收回證件。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2: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勇
20**年2月6日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后提供給居民用水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居民用水戶計量水表)等設施,不包括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具體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壓需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書。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前10個工作日將施工安排書面通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查驗工作,對未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或者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應當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書面意見,并抄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水設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能夠滿足用水需要,便于維護管理;
(二)儲水設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三)儲水設施結構結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
(四)儲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并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裝置;
(五)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六)嚴禁設計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儲水設施,嚴禁使用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非環保儲水設施;
(七)儲水設施應當符合防凍保暖要求,滿足異常寒冷天氣供水需要;
(八)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并依法組織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還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參加。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建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移交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在移交供水企業前,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產權人將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現狀組織認定,經認定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不符合移交條件的,應當進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條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要按照統一計劃、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其確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實施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對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提供節能、節水設備和技術等方式參與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第十七條 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時,可以將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計入城市公共供水總成本。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應當盡量利用用水低谷時間蓄水;
(二)水泵機組運行噪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三)屋頂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規范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凍、防腐措施;
(四)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水質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報告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限期予以整改。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
(三)危害二次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費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青島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04修正)
青島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修正)
(2000年12月2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14號令發布施行,20**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71號令修訂)
青島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據《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第三條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按照《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用戶需要時,建設單位應當投資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實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及其變更,應當征求供水企業和供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并按規定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施工單位應當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水池(箱)容積、水管管徑、機泵等能夠滿足用戶需求,便于維修、管理;
(二)水池壁堅固、光潔,不滲漏,水池(箱)加蓋且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的裝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無死水區,管道表面用不同顏色的防腐涂料相區別;
(四)不得將溢水管與排水設施直接連通;
(五)建筑材料、管材、閥門等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質量標準;
(六)機泵室與儲水池分建,并配備必要的防水質污染的裝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
第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用戶用水設施同時驗收。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須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交付使用后,由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無產權單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供水企業或有資質的單位(以下統稱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條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持供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和不間斷供水。因按計劃檢修供水設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按規定報批,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3天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不能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隨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經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后的10日內將檢驗結果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應當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保潔維修專業人員,必須經預防性健康體檢,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方可從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潔維修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和擅自改動、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應當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費收取標準,須經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一)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五)損壞、侵占、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