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
(20**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一條 為了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控制吸煙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定控制吸煙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三)研究、解決控制吸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聯合執法;
(五)研究、處理有關控制吸煙工作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
(一)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執法;
(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教育機構的監督執法;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內等候場所的監督執法;
(四)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藝術、娛樂場所的監督執法;
(五)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監督執法;
(六)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旅游景點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
(七)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商場(店)、超市等零售業場所以及餐飲場所、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監督執法;
(八)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專業批發市場及農貿市場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
(九)公安機關負責對旅館、賓館、酒店、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場所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執法;
(十)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
(十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
(十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
上述公共場所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督執法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督執法。
市人民政府根據控制吸煙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職責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為孕婦、兒童提供專門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場所,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場所;
(二)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少年宮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場所,其他各類學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場所;
(三)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和文化館(站)等各類公共科教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
(四)商場(店)、超市、專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
(五)客運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
(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廳(室)、辦事廳、禮(會)堂、食堂、電梯等公共場所;
(七)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
(八)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九)藥品、醫療器械經營場所;
(十)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公園的室內場所;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煙場所;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九條 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點,吸煙點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煙,沒有設置吸煙點的,屬于全面禁止吸煙場所:
(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飲場所;
(二)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娛樂場所;
(三)各類酒店、旅館、洗浴場所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內等候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十條 公共場所設置的固定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標識,放置盛放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氣效果;
(四)遠(隔)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制吸煙宣傳,并倡導停止售煙、吸煙。
第十三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控制吸煙,不在公務活動中吸煙。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咨詢、指導和治療。
第十五條 控制吸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配備控制吸煙勸導員,做好控制吸煙勸導、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場所的出入口處及其他明顯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公布舉報、投訴方式;
(三)在禁止吸煙區域不得放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不得張貼、懸掛、放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四)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予以勸導、制止;對不服從勸導、制止的,勸其離開;對不服從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區域的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有權要求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煙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吸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不聽勸阻且擾亂公共秩序,或者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監督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2013)
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20**)
(20**年6月27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8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20**年8月1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吸煙是指吸食或者攜帶點燃的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等煙草制品。
第三條 市、區(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日常工作由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政府相關部門和群眾團體應當積極開展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電信、網絡等應當經常性地開展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納入學校的健康教育計劃。學校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宣傳煙草煙霧危害,傳授控制吸煙知識。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所在的星期為本市控制吸煙宣傳周,集中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活動。倡導煙草制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一天。
第五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對全市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測和評估,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為公眾提供控制吸煙健康教育服務,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服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煙:
(一)供公眾進行社會活動或者提供購物、餐飲、住宿、醫療衛生、教育培訓、休閑娛樂健身等服務的室內公共場所;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室內工作場所以及電梯、樓道、餐廳等公共區域;
(三)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火車、地鐵、輕軌、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室內外等候區域、站臺;
(四)幼兒園、中小學校、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動或者為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場所的室內外區域;
(五)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室外觀眾席以及演藝、比賽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臨時性禁止吸煙場所。
居民公約、業主公約約定本居住區的電梯、樓道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的,居民、業主應當遵守。
第七條 禁止吸煙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單位根據需要在本單位非禁止吸煙場所劃定吸煙區的,吸煙區應當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
第八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該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規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煙標識,禁止吸煙標識應當包含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投訴舉報電話;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放置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對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對提供服務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煙場所內有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統一管理。
鼓勵相關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煙霧報警、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第九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任何人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或者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予以勸阻。
吸煙者不聽勸阻或者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勸阻職責的,任何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和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務活動中,不得提供煙草制品,不得放置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第十一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對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的監督管理;
(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場所和藥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對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發、休閑娛樂等服務的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
(四)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各類文化、藝術場所的監督管理;
(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對教育機構、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體育場館、健身場所的監督管理;
(八)民用航空、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對其職責范圍內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內外等候區域、站臺等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除民用航空器、火車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內外等候區域、站臺等的監督管理;
(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的監督管理。
單體建筑內有若干禁止吸煙場所且按照前款規定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督管理的,由按照該建筑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主要從事的經營、服務活動確定的部門進行監督管理。主要經營、服務活動難以確定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禁止吸煙場所進行巡查,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反饋投訴舉報人。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礙執法人員進入禁止吸煙場所履行法定職責。
第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控制吸煙的行為干預、戒煙服務、宣傳教育、人員培訓等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鼓勵社會組織、個人通過捐助、捐贈、志愿服務等形式,支持、參與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和無煙環境,并將控制吸煙工作作為文明單位評價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五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同時廢止。
篇3: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2012修正)
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20**修正)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13號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年6月19日通過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業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年7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1日
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
(20**年4月28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凈化衛生環境,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吸煙的控制。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和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市控制吸煙工作情況。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負責下列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工作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各自管轄學校的控制吸煙工作;
(三)文化、體育、旅游、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體育場所以及旅館業的控制吸煙工作;
(四)交通、港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場的控制吸煙工作以及對煙草制品廣告的監督管理。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其他部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的控制吸煙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控制吸煙工作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予以明確后向社會公布。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對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進行監督管理。機場、鐵路的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機場、鐵路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以及社區公共宣傳欄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防止煙草煙霧危害教育,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活動。
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辦事區域;
(二)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范圍的室內外區域和其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三)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范圍的室內外區域;
(四)本款第三項以外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六)商場、書店;
(七)金融、郵政、電信等企業的室內營業區域;
(八)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其售票廳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九)體育場館的觀眾區、競賽區、運動員區以及乒乓球館、羽毛球館、保齡球館、桌球館(室)、健身房等室內健身場所;
(十)旅館、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內公共區域;
(十一)電梯內部及其室內等候區域;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六條 下列室內公共場所限制吸煙,除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規定全面禁煙外,應當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其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
(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飲場所;
(二)歌舞娛樂、游戲休閑場所;
(三)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渡輪、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吸煙場所。
旅館、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禁止吸煙。
第七條 室內工作場所限制吸煙。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禮堂、公共走廊、電梯以及本單位的餐廳、咖啡廳禁止吸煙,其他區域可以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第八條 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標志;
(三)與非吸煙室、非吸煙區有效分隔;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五)安裝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
(六)配置煙灰缸(盒)并放置“吸煙有害健康”的標牌。
第九條 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或者限制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并保持標志和標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放置煙具和附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吸煙者予以勸導,對不聽勸導的,向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設禁止吸煙檢查員,負責履行前款第四項所列職責。
第十條 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的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室或者吸煙區。
第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或者攜帶燃著的卷煙、雪茄煙、煙斗。
第十二條 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發現吸煙違法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向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投訴,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勸導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對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向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舉報和投訴。
第十三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設置并且公開全市統一的舉報和投訴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接到單位或者個人的舉報和投訴后,應當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單位、機構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可以根據控制吸煙工作的需要,組織多部門聯合執法以及對國家機關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單位、機構應當參與。
第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禁止吸煙標志、警示標識的制作標準以及張貼規范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統一規定。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向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免費發放禁止吸煙標志、警示標識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
第十七條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煙、不備煙、不敬煙。
第十八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含個體攤檔)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停止售煙一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對“世界無煙日”停止售煙的宣傳,并且加強對煙草制品銷售者在“世界無煙日”停止售煙的監督。
第十九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出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志。
煙草制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孕婦出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禁止煙草制品生產者、經營者派贈煙草制品。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服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市人民政府對無吸煙單位以及在控制吸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表彰或者獎勵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鼓勵控制吸煙協會等社會組織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
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務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對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實施行政處罰:
(一)應當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而沒有設置或者劃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應當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而沒有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職責的,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單位對違法吸煙者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標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戶外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派贈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派贈行為,并對派贈單位處以十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礙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煙檢查員履行職責,并且擾亂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
(二)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