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 宏
20**年11月9日
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登山管理,促進登山活動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國內登山管理辦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登山活動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登山活動是指開展登山、攀巖、攀冰、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登山者是指開展登山活動的團隊及個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體育與旅游、文化相融合,將登山活動與促進全民健身等體育運動相結合,推動全省登山等體育健身消費及體育產業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省登山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登山管理。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旅游、環境保護、公安、外事僑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登山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山戶外運動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自律自治制度,依法開展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登山戶外運動組織參與登山管理事務,促進登山活動穩定持續發展。
第六條 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依法開展活動,普及登山知識,維護登山戶外運動組織和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協調服務等作用。
第二章 登山活動管理
第七條 山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及社會需求,結合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要求,依法開展登山活動資源調查與風險評估,加強登山活動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完善相應公共服務,實現有序開放。
海拔3500米以上可供攀登山峰,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經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山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宣傳推介、政策扶持、協調服務等措施,推進本地區登山活動資源合理利用和登山活動健康發展,健全登山活動信息發布、風險提示、應急救援等相關配套制度,協調解決登山活動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山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登山活動管理公共信息與咨詢平臺,無償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名稱、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氣候條件、風險等級、配套設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應急救援等必要信息與咨詢服務。
第十條 山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登山活動相關知識的宣傳,引導登山者增強自我風險防范意識、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登山活動區域發生可能危及登山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山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登山活動安全警示信息,采取安全防范與應急處置等措施。
山峰所在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山峰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登山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鼓勵登山者參加登山戶外運動組織舉辦的登山知識、技能的培訓與體能訓練活動。
第十二條 登山活動組織者根據登山活動風險等級依法投保相應的責任保險,登山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三條 經營攀巖等列入國家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的登山活動,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經營許可手續,依法實施責任保險制。
第十四條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許可條件、組成登山團隊,并于登山活動實施前10個工作日向山峰所在地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攀登海拔7000米以上公布山峰,在登山活動實施前90日向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未公布山峰,登山活動發起單位應當在活動實施前3個月向山峰所在地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登山活動計劃中涉及依法需要政府其他部門批準的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攀登山峰活動的許可條件和申請材料目錄在政務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布。
第十五條 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登山團隊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變更攀登季節、線路或山峰的,登山團隊應當重新申請,但遇緊急情況時除外。
第十七條 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批準的登山活動,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山峰所在地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山峰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在海拔3500米以下山峰開展登山活動的登山者,可以在活動實施前向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登山戶外運動協會、山峰管理機構或山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行前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人員的基本信息、活動日程、聯系方式等事項。
接受登記的單位應當為登記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與咨詢幫助,并對登記信息予以保密,除因應急救援需要,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三章 登山活動規范
第十九條 開展登山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民族習俗、宗教信仰;
(二)遵守有關安全警示規定,對暫時限制、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三)禁止在登山活動區域內安放紀念標志和其他物品;
(四)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五)未經批準,不得采集動物、植物、礦物及其他自然標本;
(六)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不得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七)對登山活動中產生的廢舊裝備等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符合環境衛生及保護規定。
第二十條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的國內登山團隊,登頂成功后,可由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確認發給登頂證書,并報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達到國家登山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個人,可按國家規定申報等級運動員稱號。
第四章 登山活動安全
第二十一條 登山者應當具備對登山活動的風險認知和應急自救能力,做好知識、技能及裝備等方面的事前準備,采取必要安全預防、保護措施,并承擔活動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 登山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登山團隊及活動組織者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助和處置措施,對活動成員作出妥善安排;必要時向登山活動經營者、山峰管理機構、當地政府及相關機構及時提出請求、尋求救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的登山團隊在登山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并于活動結束后將意外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
第二十三條 山峰管理機構、登山活動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行業安全標準,制定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對直接服務于登山活動的人員開展有關登山事故救援的專業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
登山活動事故發生后,山峰管理機構、登山活動經營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并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二十四條 登山戶外運動協會應當加強有關登山安全管理與緊急處理及救援等方面的知識宣傳,提供登山事故救援人員專業培訓和救援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和發展登山事故救援的志愿者組織,積極參與登山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山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登山活動應急管理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登山事故救援應對機制。
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托山地救護力量建立登山事故救援隊伍,依法履行公共救援職能。
第二十七條 登山活動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采取措施,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和登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登山事故救援活動應當在保證救援者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登山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關組織和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警示規定從事登山活動;
(三)對采取的暫時限制、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等不予配合。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或者擅自變更攀登季節、路線或者山峰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登山團隊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登山活動、成績不予認定;并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體育、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登山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來四川省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外國人來華登山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篇2: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2016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 宏
20**年11月9日
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登山管理,促進登山活動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國內登山管理辦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登山活動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登山活動是指開展登山、攀巖、攀冰、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登山者是指開展登山活動的團隊及個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體育與旅游、文化相融合,將登山活動與促進全民健身等體育運動相結合,推動全省登山等體育健身消費及體育產業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省登山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登山管理。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旅游、環境保護、公安、外事僑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登山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山戶外運動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自律自治制度,依法開展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登山戶外運動組織參與登山管理事務,促進登山活動穩定持續發展。
第六條 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依法開展活動,普及登山知識,維護登山戶外運動組織和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協調服務等作用。
第二章 登山活動管理
第七條 山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及社會需求,結合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要求,依法開展登山活動資源調查與風險評估,加強登山活動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完善相應公共服務,實現有序開放。
海拔3500米以上可供攀登山峰,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經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山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宣傳推介、政策扶持、協調服務等措施,推進本地區登山活動資源合理利用和登山活動健康發展,健全登山活動信息發布、風險提示、應急救援等相關配套制度,協調解決登山活動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山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登山活動管理公共信息與咨詢平臺,無償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名稱、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氣候條件、風險等級、配套設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應急救援等必要信息與咨詢服務。
第十條 山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登山活動相關知識的宣傳,引導登山者增強自我風險防范意識、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登山活動區域發生可能危及登山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山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登山活動安全警示信息,采取安全防范與應急處置等措施。
山峰所在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山峰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登山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鼓勵登山者參加登山戶外運動組織舉辦的登山知識、技能的培訓與體能訓練活動。
第十二條 登山活動組織者根據登山活動風險等級依法投保相應的責任保險,登山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三條 經營攀巖等列入國家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的登山活動,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經營許可手續,依法實施責任保險制。
第十四條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許可條件、組成登山團隊,并于登山活動實施前10個工作日向山峰所在地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攀登海拔7000米以上公布山峰,在登山活動實施前90日向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未公布山峰,登山活動發起單位應當在活動實施前3個月向山峰所在地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登山活動計劃中涉及依法需要政府其他部門批準的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攀登山峰活動的許可條件和申請材料目錄在政務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布。
第十五條 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登山團隊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變更攀登季節、線路或山峰的,登山團隊應當重新申請,但遇緊急情況時除外。
第十七條 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批準的登山活動,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山峰所在地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山峰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在海拔3500米以下山峰開展登山活動的登山者,可以在活動實施前向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登山戶外運動協會、山峰管理機構或山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行前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人員的基本信息、活動日程、聯系方式等事項。
接受登記的單位應當為登記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與咨詢幫助,并對登記信息予以保密,除因應急救援需要,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三章 登山活動規范
第十九條 開展登山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民族習俗、宗教信仰;
(二)遵守有關安全警示規定,對暫時限制、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三)禁止在登山活動區域內安放紀念標志和其他物品;
(四)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五)未經批準,不得采集動物、植物、礦物及其他自然標本;
(六)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不得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七)對登山活動中產生的廢舊裝備等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符合環境衛生及保護規定。
第二十條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的國內登山團隊,登頂成功后,可由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確認發給登頂證書,并報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達到國家登山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個人,可按國家規定申報等級運動員稱號。
第四章 登山活動安全
第二十一條 登山者應當具備對登山活動的風險認知和應急自救能力,做好知識、技能及裝備等方面的事前準備,采取必要安全預防、保護措施,并承擔活動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 登山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登山團隊及活動組織者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助和處置措施,對活動成員作出妥善安排;必要時向登山活動經營者、山峰管理機構、當地政府及相關機構及時提出請求、尋求救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的登山團隊在登山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并于活動結束后將意外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
第二十三條 山峰管理機構、登山活動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行業安全標準,制定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對直接服務于登山活動的人員開展有關登山事故救援的專業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
登山活動事故發生后,山峰管理機構、登山活動經營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并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二十四條 登山戶外運動協會應當加強有關登山安全管理與緊急處理及救援等方面的知識宣傳,提供登山事故救援人員專業培訓和救援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和發展登山事故救援的志愿者組織,積極參與登山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山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登山活動應急管理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登山事故救援應對機制。
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托山地救護力量建立登山事故救援隊伍,依法履行公共救援職能。
第二十七條 登山活動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采取措施,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和登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登山事故救援活動應當在保證救援者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登山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關組織和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警示規定從事登山活動;
(三)對采取的暫時限制、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等不予配合。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或者擅自變更攀登季節、路線或者山峰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登山團隊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登山活動、成績不予認定;并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體育、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登山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來四川省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外國人來華登山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