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組織的生機活力,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根據《*廣東省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廣東省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市委的布署,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責任,是指有關人員在實施學校黨務公開工作中,違反辦事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二條 辦事公開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負責本校辦事公開行為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日常工作。
第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追究,誰主管,誰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四)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范圍與對象:
本校及各處室工作人員違反辦事公開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責任;
(一)職權運行不規范
1、不能按照已經公開的職權運行程序行使權力,擅自增加辦理程序、辦理條件或延長辦理時間的;
2、在職權運行中不正確行使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二)監督管理不到位
1、在黨務公開工作中,有打擊報復、侵犯黨員民主權利行為的;
2、不按學校黨務公開領導小組要求及時糾正和整改問題的;
3、擅自將不應公開或涉密的事項進行公開,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 責任的區分
1、未報主管理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主管領導和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向主管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于追究。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黨員、群眾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違***紀、政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條 辦事公開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后果,準確區分責任,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篇2:醫院黨務公開督查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
人民醫院黨務公開督查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督查,重要事項及時督查,常規性工作定期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總結典型做法,抓好工作落實。
第二條 督查考核的內容主要有:組織領導是否堅強有力;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形式是否注重實效;公開范圍是否規范有序;公開時限是否及時到位;收集意見、建議是否及時辦理和反饋;檔案資料是否齊全。
縣委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對基層黨組織落實黨務公開目錄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第三條 各級黨組織要把黨務公開工作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年度考核、黨務工作以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要與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創先爭優、獎懲及領導干部個人提拔使用結合起來,考核結果要存入個人檔案。
第四條 對違*務公開規定的各級黨組織和個人,要參照黨內有關規定,針對下列違紀情形,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或給予組織處理:
1、對上級黨組織有關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不認真組織落實的;
2、未按全縣黨務公開工作統一部署,未制定本部門、本單位黨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的;
3、不按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時間要求公開,對公開后群眾要求解釋或說明的問題無正當理由不解釋或說明的;
4、公開工作未納入本部門、本單位日常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認真研究、檢查和落實,領導不力的;
5、應實行公開而拒不公開的,或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搞形式主義的;
6、其他違反規定不夠紀律處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對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1、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假公開的;
2、對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和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不按規定履行黨員群眾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程序,損害黨員群眾切身利益,侵犯黨員群眾民主權利,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不認真落實上級黨組織督促檢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對公開后黨員群眾要求應當解決的問題不認真解決的;
4、對管轄范圍內嚴重違*務公開規定的行為,應當糾正而不糾正,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
5、其他違反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三)因違*務公開規定引發重大惡性案(事)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對黨群干群關系造成較大破壞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篇3:一中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一、黨務公開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違***務公開規定的個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黨組織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做出檢查或給予組織處理:
1.對有關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不認真組織落實的;
2.不按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時間要求進行公開,對公開后群眾要求解釋或說明的問題,無正當理由且不做解釋或說明的;
3.應進行公開但拒不公開的,或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搞形式主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1.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假公開的;
2.對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和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不按規定履行公開程序,不認真落實上級督促檢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對公開后黨員群眾要求不認真解決,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壓制民主、打擊報復的;
4.其他違反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四、因違***務公開規定引發重大案(事)件的,對有關責任者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并及時上報上級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