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陳述書
尊敬的z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
z死亡過程病案簡述:
原告的妻子z,女,就診年齡67歲,因反復發燒1個月余,于20**年5月28日到北京醫院急診就診,經急診留觀病房、住院的診斷和治療,于20**年8月2日4點在該院死亡。
在z的診療過程中,被告違反診療常規存在過錯過失,被告不當的醫療行為與z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不當的醫療行為給原告造成不利益醫療損害的事實陳述如下:
一、被告違反診療常規主要的醫療過錯過失:
1、死亡診斷與事實不符;
2、出院診斷與事實不符;
3、掩蓋誤診真相、主要診斷前后矛盾;
4、誤診誤治貫穿于整個診療過程中;
5、患者病重期間血壓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療;
6、膿毒血癥源于醫源性感染;
7、濫用抗菌素導致患者嚴重的真菌感染;
8、濫用二性霉素B脂質體;
9、違反發熱待查診療常規,未查找發熱的真正原因;
1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時診斷膿毒血癥,延誤了治療;
11、重癥監護(A02)病房醫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12、多次擅自深靜脈穿刺置管剝奪了患者及家屬的知情權;
13、急診留觀病房醫護人員明知z病危卻不進行搶救。
1、死亡診斷與事實不符
被告作出的死亡診斷是重癥肺炎、呼吸衰竭。而患者死亡前數小時拍攝的*線片(20**-08-01影像學檢查報告單)影像所見:“兩側胸廓對稱,左肺野透亮度減低,未見明確片狀陰影;......” 顯然,患者并無重癥肺炎的客觀事實。這是明www.dewk.cn顯的誤診過失。
2、出院診斷與事實不符
被告20**年8月1日開出的診斷證明書的主要診斷:肺部感染。而患者住院期間多次(至少有7次)的*線影像學檢查,均無明確的肺部感染的客觀事實征象,被告醫院7次的影像學檢查報告單就是有力的證據,見證據目錄中的影像學檢查報告單。
3、掩蓋誤診真相、主要診斷前后矛盾
20**年8月1日z從急診科監護病房轉到留觀病房的主要診斷是肺部感染,而在患者死亡1個月即20**年8月30日記載的住院病案首頁的主要診斷改為:膿毒血癥。可見,被告醫院的醫師1個月后認識到對z的診斷有誤。
綜上所述,因為被告的醫務人員在為患者z診療過程中存在一系列重大過錯過失及嚴重不負責任,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后果,被告不當的醫療行為與z的死亡結果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被告不當的醫療行為侵犯了z的生命健康權,被告應當承擔z死亡結果的民事責任。敬請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做出公正的司法鑒定。
此致
z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
原告代理人:
篇2:Z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印章管理制度
Z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印章管理制度
為規范**省ZZ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法醫司法鑒定所)印章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文書規范》和黃石市司法局的要求,并結合我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鑒定印章種類包括:“**省ZZ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公章、“**省ZZ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專用章”鋼印和水印、“**省ZZ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財務專用章”、“國家司法鑒定人”名章。
二、法醫司法鑒定所公章持ZZ縣人民醫院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司法鑒定許可證》,到ZZ縣公安局辦理準刻手續后在公安局指定的地點刻制。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國家司法鑒定人名章則由黃石市司法局統一刻制。
三、法醫司法鑒定所公章適用于以法醫司法鑒定所名義出具的證明、文件和鑒定合同等,鑒定文書不得使用機構公章。
四、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專用章適用于鑒定文書。
五、法醫司法鑒定所財務專用章適用于辦理銀行手續、日常財務工作、票據出具等。
六、司法鑒定文書各頁之間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紅印,作為騎縫章。騎縫章適用于鑒定書連頁蓋印,以保證鑒定書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七、司法鑒定人名章適用于鑒定文書。出具司法鑒定文書時,司法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文書上簽名,注明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并加蓋司法鑒定人名章。司法鑒定人名章由司法鑒定人本人保管,且只限本人出具鑒定意見時使用。
八、“司法鑒定專用章”水印需加蓋在鑒定書尾頁的報告日期上,用印要方位端正、印跡清晰,印章位置要騎年蓋日,不壓正文。“司法鑒定專用章”鋼印要加蓋在鑒定書首頁文書的編號處,蓋印范圍自司法鑒定書首頁至尾頁(不含附件)。
九、法醫司法鑒定所公章、司法鑒定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法醫司法鑒定所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人負責保管,并嚴格履行用印審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記。所有印章,均應專門加鎖,置于牢固的保險柜內或者抽屜之內。管理人員對于自己保管的印章,未經機構負責人同意不得轉交他人保管。
十、因司法鑒定機構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十一、法醫司法鑒定所辦理注銷登記或被撤消登記后,全部印章交登記管理機關,并按規定登記造冊,送印章備案的公安機關銷毀。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篇3: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96號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六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于20**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2號)同時廢止。
部長 吳愛英
20**年9月29日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第四條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活動依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全國實行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
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應當符合統籌規劃、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