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域電動車管理辦法
01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管理的物業區域內電動車的停放、充電等行為,保障物業區域內業主、租戶及訪客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區域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管理的所有物業區域內電動車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電動摩托車等。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加強對電動車的日常管理,確保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落實。
02電動車停放管理
第四條 物業區域內應設置專門的電動車停放區域,并設置明顯的標識和指示牌,引導電動車有序停放。
第五條 電動車停放區域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地面平整、防滑,具備足夠的承重能力;
2.設置充電設施,并符合安全標準;
3.配備消防器材,并保持其有效性;
4.設置監控設備,確保停放區域的安全;
5.設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識和緊急疏散指示標識。
第六條 電動車停放應遵循以下規定:
1.電動車應按照標識和指示牌的規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樓道、走廊等公共區域;
2.電動車停放時應保持車身整潔,不得在車身上張貼、懸掛、噴涂任何物品;
3.電動車停放時應關閉電源,并鎖好車輛,確保車輛安全;
4.禁止在電動車停放區域內進行充電以外的其他活動,如維修、清洗等。
第七條 物業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電動車停放區域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督促車主遵守本管理辦法。
03電動車充電管理
第八條 物業區域內應設置專門的電動車充電設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充電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安全要求;
2.充電設施應設置明顯的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
3.充電設施應配備漏電保護、過流保護等安全保護裝置;
4.充電設施應設置獨立的電源線路,確保用電安全。
第九條 電動車充電應遵循以下規定:
1.電動車充電應在指定的充電設施上進行,不得私自拉線充電;
2.電動車充電時應按照充電設施的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進行操作;
3.電動車充電時應保持車輛穩定,不得在充電過程中移動車輛;
4.電動車充電時應保持充電設施周圍環境的整潔和安全;
5.充電完成后應及時關閉電源,并拔下充電插頭。
第十條 物業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充電設施進行維護和檢查,確保其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同時,應加強對電動車充電行為的監管,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和處理。
04電動車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電動車車主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的規定,確保電動車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條 電動車車主應定期對電動車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十三條 電動車車主應妥善保管車輛鑰匙和充電設施的使用憑證,不得隨意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 電動車車主應配合物業管理部門的工作,遵守物業區域的相關規定和秩序。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電動車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車主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05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物業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
2.書面通知并限期改正;
3.暫停使用充電設施等權利;
4.報告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對于因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引發的安全事故或損失,由電動車車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06附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公司負責制定和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的修改和廢止,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并提前通知相關業主和租戶。
篇2: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18)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17日
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電動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的電動車(含電動車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管理、回收、改裝、停放等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或者三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
第三條 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負責本地區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電動車治理行動;
(二)指導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要求落實電動車治理措施,并開展電動車治理督導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一)督促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全面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點檢查內容;
(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制止在居民住宅內、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第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社區內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住宅小區、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筑新建、改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落實電動車生產環節的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檢查督促生產企業嚴格落實電動車電氣裝置、絕緣性能、蓄電池密封性以及欠壓、過流保護功能的相關技術標準,從源頭杜絕不合格的電動車生產;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落實電動車流通環節的管理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組織開展電動車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電動車、充電器和蓄電池的違法行為;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應當發揮綜治工作平臺作用,將電動車火災防范納入日常工作范疇,組織發動基層網格力量及時清理居民樓院電動車違規停放及充電行為;
(四)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停放場所和建設專用充電樁;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標準,督促指導建設單位配建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停放場所和建設專用充電樁,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使用物業維修基金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并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對各地、各生產經營單位的督導檢查內容,加強督促檢查;
(七)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對電動車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處置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環境監督執法;
(八)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及其他用電單位,定期對建筑內電動車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并要求對電動車供電的設施設置獨立用電回路,及時制止用電單位和個人違規拉線充電、超負荷用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對經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依法中止供電;
(九)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有關新聞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電動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曝光電動車火災隱患、典型火災事故和電動車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十)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對電動車產品制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將回收、改裝電動車、蓄電池再次投入流通使用領域行為,以及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確保電動車停放、充電符合要求,并督促、檢查、指導派出所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鎮街消防網格組織的培訓,并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督促其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2.公安派出所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對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其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就電動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聯合執法、案件線索移交等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內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制止電動車違規停放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居民樓院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制止在居民住宅內及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民樓院,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加強管理,落實檢查工作。
第十條公民個人不得違規改裝電動車及其配件,不得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
第十一條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屬于危險廢棄物,應當依法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
(一)電動車生產企業、電動車鉛蓄電池制造企業應當承擔回收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的責任,并提供廢舊鉛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按照規定建立臺賬;
(二)鼓勵電動車銷售商和電動車鉛蓄電池銷售商履行回收廢棄鉛蓄電池的義務,并提供廢舊鉛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按照規定建立臺賬;
(三)鼓勵消費者將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交由電動車銷售商、電動車鉛蓄電池銷售商回收,或者交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置;
(四)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
第十二條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配建電動車庫(棚)。
電動車庫(棚)應設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備室外設置條件而設置在毗鄰建筑或者建筑內部的電動車庫(棚),應當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獨立設置防火分區,采取不燃材料與其他功能區域進行有效的防火防煙分隔,避免高溫有毒煙氣和火災向建筑內部或者建筑其他區域蔓延,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與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所,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其充電設備線路應當設置專用的充電配電箱、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配電線路應當由取得資格的電工安裝敷設、符合電池同時充電要求,每個分支回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應超過十個,不得私拉亂接電源線路。
村(居)民委員會、居民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在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居民樓院內相對獨立的安全位置修建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相關審批部門應當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常識性、警示性教育。
第十四條公民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邊防)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反映處理;鼓勵通過“110”“96119”“12345”電話舉報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湛江市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湛公消〔20**〕109號)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制止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或者存在電動車違規停放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電動車用戶存在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過失引起電動車火災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內設電動車停放場所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違章建筑予以審批的;
(三)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3:住宅小區電動車停放管理辦法精選
住宅小區電動車停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小區非機動車管理,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小區區域內業主或裝修人員的電瓶車、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摩托車等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小區指定的電瓶車、自行車公共停車場位于 。電瓶車充電區域為: 。非指定電瓶車充電區域,嚴禁私拉電線危險充電。
第四條 本小區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向全體業主免費開放,無需業主繳納停放費用,只需繳納“智能充電站”電瓶車的充電費。
第五條 非機動車進入指定車庫后按電動自行車、自行車、摩托車區域各自停放在指定位置。小區單元門內外、消防通道、樓道內以及小區地面路面上嚴禁停放非機動車輛,電瓶車嚴禁進入電梯,如造成電梯損壞需賠償。未按規定停放的非機動車輛造成損壞、丟失,其責任自負。
第六條 業主的非機動車停放在車庫后,請務必將車輛鎖好,不要將物品遺放在車簍和后備箱內,否則造成損失其責任自負。
第七條 非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需注意安全,騎車盡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邊行駛,避讓機動車輛,緩慢通行,禮貌避讓行人。
第八條 非機動車輛放入非機動車停車場后要按順序停放整齊,禁止亂擺亂放。
第九條 閑雜人員不得在車庫內逗留和玩耍,非機動車輛如需長時間停放在車庫內,請停放在車庫靠里面的位置。
第十條 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的,需接受物業車輛管理人員的管理。車輛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文明禮貌服務,不得利用看管之便行私舞弊,一經發現,予以重罰或開除。
文明行車、文明停車是個人修養、素質的展現,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機動車時考慮到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僅保證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為和諧社區的建立貢獻了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