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員工子女教育補助金支給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訂定的。
第二條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員工,有子女就學,并符合申領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三條 員工子女教育補助金每學期在注冊后申請,按肄業學校等級依下列規定金額申領。
(一)肄業專科以上學校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700元整。
(二)肄業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者每人每學期補助700元整。
(三)肄業中學或同等學校者每人每學期補助500元整。
(四)肄業小學者每人每學期補助400元整。
(五)肄業幼稚園者者每人每學期補助300元整。
(六)員工子女就讀學校是以教育當局已立案者為限,已立案私立補習學校得比照辦理。
(七)職專前三年比照高中標準發給。
(八)公費生或享有其他公費待遇者不予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在本國境內取得戶籍的婚生子女或有父(母)子(女)關系的子女為限。
第五條 員工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并檢附學校在學證明書等證件,呈由各該單位主管查對后轉送人事主管單位轉呈核發。
第六條 如配偶同服務在本公司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復。
第七條 員工請領補助金如有虛報、冒領或重領等現象之一者,一經查明除追回已補助金外并得移請懲處,其單位主管并受連帶的處分。
第八條 申請教育補助費的員工每學年上學期的申請,應于9月底以前正式任用者為限,下學期則3月前正式任用者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篇2:(公司)員工子女教育補助金支給辦法
企業(公司)員工子女教育補助金支給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訂定的。
第二條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員工,有子女就學,并符合申領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三條 員工子女教育補助金每學期在注冊后申請,按肄業學校等級依下列規定金額申領。
(一)肄業專科以上學校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700元整。
(二)肄業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者每人每學期補助700元整。
(三)肄業中學或同等學校者每人每學期補助500元整。
(四)肄業小學者每人每學期補助400元整。
(五)肄業幼稚園者者每人每學期補助300元整。
(六)員工子女就讀學校是以教育當局已立案者為限,已立案私立補習學校得比照辦理。
(七)職專前三年比照高中標準發給。
(八)公費生或享有其他公費待遇者不予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在本國境內取得戶籍的婚生子女或有父(母)子(女)關系的子女為限。
第五條 員工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并檢附學校在學證明書等證件,呈由各該單位主管查對后轉送人事主管單位轉呈核發。
第六條 如配偶同服務在本公司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復。
第七條 員工請領補助金如有虛報、冒領或重領等現象之一者,一經查明除追回已補助金外并得移請懲處,其單位主管并受連帶的處分。
第八條 申請教育補助費的員工每學年上學期的申請,應于9月底以前正式任用者為限,下學期則3月前正式任用者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篇3:公司(企業)員工補助金給付辦法
公司(企業)員工補助金給付辦法
(一)為謀求員工生活安定,增進員工感情,喚起團結合作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公司員工本人結婚或子女結婚;員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員工子女的教育;員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喪亡時得依本辦法的規定申領補助金。
(三)員工本人結婚,給付基本薪資一個月的補助金。并由公司致贈喜幛或拍發賀電致賀。但結婚當事人均在本公司服務時,由一方請領上項補助金,另一方只能請領1500元的補助金。
(四)員工子女結婚,給付1500元的補助金。但結婚當事人在本公司服務時,只能由結婚當事人依前條的規定請領補助金。
(五)員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一次給付1500元的補助金,并以2次為限。小產、流產、死產,概不給付補助金。
(六)員工的子女(除任職本公司者外)就讀經政府立案的各級正規學校,其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操行成績(德育)乙等(60分)以上者,得按下列標準申領補助金。但最多以3人為限。
1.專科以上學校(5年制專科4年級以上)每學期給付1500元。
2.高中(職)學校(五年制專科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給付500元。
3.初中(職)學校每學期給付300元。
(七)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喪亡時,除由本公司致送挽聯、花圈、花籃或唁電致哀外,父母或配偶喪亡時給付一個月薪津的補助金;滿二足歲以上子女喪亡時給付半個月薪津的補助金。
(八)申請給付補助金應填具補助金給付申請書暨補助金額領取收據,并檢附下列證件: 1.結婚補助金:戶籍謄本。
2.生育補助金:出生證明及戶籍謄本。
3.教育補助金:在學證明及成績單。
4.喪亡補助金:除籍后戶籍謄本。
結婚補助金得憑喜貼、喪亡補助金得憑訃文預先給付,再補辦請領手續。
(九)補助金的申請應于給付原因發生起第2個月內,逾期以放棄論。
(十)臨時及試用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十一)本辦法各項補助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十二)本辦法經呈董事會通過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