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滅火器材日常維護細則
(一)總則
1.為確保消防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確保公司財產和與員工人身安全,強化公司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定本細則。
2.引用標準: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二)干粉滅火器
1.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2.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
3.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4.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5.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參考滅火器筒體銘牌相關要求)的地點。
6.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干粉滅火器達到年限——10年的,必須報廢。
7.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7.1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7.2筒體嚴重變形的;
7.3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7.4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7.5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
7.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7.7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三)消火栓
1.消火栓、閥門、裸露的消防用水管道等設置地點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
2.消火栓配置及附件齊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室外消火栓的接口蓋和頂蓋等相關附件,消防水帶的接頭必須有固定卡簧、接口墊圈。
3.消防水帶的折疊應符合快速打開的要求,水帶應對折盤好,兩個接口必須折疊在外圍。
4.地上式消火栓應確保有1個DN150或DN100和2個DN65的栓口,任何人或部門都不得擅自進行功能性改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5.消火栓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或堆放雜物。
(四)消防安全標志
1.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單向門必須在門上設置“推開”標志,在其反面應設置“拉開”標志。
2.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置“禁止鎖閉”標志。
3.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標志。
4.設有地下消火栓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應設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等標志。
5.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牌及其照明燈具等應至少半年檢查一次,出現異常時應及時修整、更換或重新設置。
(五)故障處理
1.消防設備、器材應根據使用場所的環境條件和產品的技術性能要求及時進行保養和更換,對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應定期清潔、除銹、注潤滑劑。
2.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當場有條件解決的應立即解決;當場沒有條件解決的,應在24小時內解決;需要由供應商或者廠家解決,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10個工作日解決,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恢復系統正常工作狀態。
3.故障排除后,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認可,故障處理記錄存檔備查。
篇2:公司消防滅火器材日常維護細則
公司消防滅火器材日常維護細則
(一)總則
1.為確保消防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確保公司財產和與員工人身安全,強化公司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定本細則。
2.引用標準: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二)干粉滅火器
1.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2.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
3.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4.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5.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參考滅火器筒體銘牌相關要求)的地點。
6.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干粉滅火器達到年限——10年的,必須報廢。
7.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7.1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7.2筒體嚴重變形的;
7.3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7.4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7.5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
7.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7.7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三)消火栓
1.消火栓、閥門、裸露的消防用水管道等設置地點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
2.消火栓配置及附件齊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室外消火栓的接口蓋和頂蓋等相關附件,消防水帶的接頭必須有固定卡簧、接口墊圈。
3.消防水帶的折疊應符合快速打開的要求,水帶應對折盤好,兩個接口必須折疊在外圍。
4.地上式消火栓應確保有1個DN150或DN100和2個DN65的栓口,任何人或部門都不得擅自進行功能性改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5.消火栓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或堆放雜物。
(四)消防安全標志
1.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單向門必須在門上設置“推開”標志,在其反面應設置“拉開”標志。
2.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置“禁止鎖閉”標志。
3.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標志。
4.設有地下消火栓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應設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等標志。
5.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牌及其照明燈具等應至少半年檢查一次,出現異常時應及時修整、更換或重新設置。
(五)故障處理
1.消防設備、器材應根據使用場所的環境條件和產品的技術性能要求及時進行保養和更換,對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應定期清潔、除銹、注潤滑劑。
2.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當場有條件解決的應立即解決;當場沒有條件解決的,應在24小時內解決;需要由供應商或者廠家解決,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10個工作日解決,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恢復系統正常工作狀態。
3.故障排除后,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認可,故障處理記錄存檔備查。
篇3:商場建筑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維護保養制度
商場建筑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維護保養制度
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是單位防火安全的重要硬件保障,因此,為保證單位建筑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工作,特制定以下維護保養制度。
一、防排煙系統和防火分隔系統的消防強電檢查應在商場電工的協助下每半月進行一次(每月中旬11-15日,下旬25-30日實施)。
二、室內消防栓給水系統每月檢查一次(每月25-30日實施),檢查的主要內容為:室內消防箱配件完好情況、能否出水,遠距離啟動泵、消防泵(含備用泵)工作狀態是否正常,各消防管道的閥門是否開啟正常,消防管道及水池的水質等。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月檢查一次(每月25-30日實施),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水力警鈴報警閥、延遲器末端放水裝置(控制器)、噴淋泵等。
四、火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廣播系統,每月檢查一次。(每月25-30日實施)。
五、定期對滅火器材進行檢查,及時更換質保期外的滅火器材。
六、嚴格認真地做好上述各項消防設施器材的月度檢查記錄,建立檢查臺帳。對檢查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附件不全、損壞、失靈等),必須在24小時內給予解決。
七、制作消防設施和滅火裝置(器材、設備、器材)示意圖并張貼上墻,要求各部門主要消防安全負責人均清楚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位置和重點防范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