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經營過程中的禁止性規定
一、自有的許可證如欲與他人合作的,必須在合同中約定由我方議付、結匯。各公司無法定代表人特批的,不得簽約。
二、利用他人許可證進行合作的,或者經營法律規定專營、專賣及限制買賣物品的,屬于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一律不準許做。
三、在擬定合同時,糾紛管轄地選擇條款不得約定在外地或第三國,應約定在北京;糾紛解決方式條款,內貿合同應選擇向法院起訴,外貿合同應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做代理進口業務時,如果外貿合同規定付款條件是遠期信用證,則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不得約定國內委托方先取單后付款,只能在先交付全部貨款或提供相應擔保后再交單。
五、做代理進口業務時,如果單證不符,不得對外議付,除非獲得國內委托方對外付款的書面確認。
六、做代理進口業務時,如外商是由國內委托方聯系的,則我方業務人員未向第三方咨詢同種進口貨物價格的,不得簽約。
七、做代理出口業務時,不得約定由我方負責退稅。
八、在修改信用證時,也須相應地對合同進行書面修改,否則,不得履行合同。
九在做農副產品收購業務時,不宜直接向農民收購。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取得我方認可的憑證后,方可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預付款,在交貨地點經檢驗合格后,付余款。業務人員必須取得蓋有稅務章的增值稅發票,便于財務做帳。
十、在做委托加工業務時,不得預付加工費。
十一、在使用127特戶時,必須按財務規定由財務人員一同前往外地,主管資金的使用。
十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不得以傳真件代替原件。在未取得對方簽字蓋章的合同正本之前,不應履行合同。
篇2:貿易經營過程中的禁止性規定
貿易經營過程中的禁止性規定
一、自有的許可證如欲與他人合作的,必須在合同中約定由我方議付、結匯。各公司無法定代表人特批的,不得簽約。
二、利用他人許可證進行合作的,或者經營法律規定專營、專賣及限制買賣物品的,屬于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一律不準許做。
三、在擬定合同時,糾紛管轄地選擇條款不得約定在外地或第三國,應約定在北京;糾紛解決方式條款,內貿合同應選擇向法院起訴,外貿合同應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做代理進口業務時,如果外貿合同規定付款條件是遠期信用證,則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不得約定國內委托方先取單后付款,只能在先交付全部貨款或提供相應擔保后再交單。
五、做代理進口業務時,如果單證不符,不得對外議付,除非獲得國內委托方對外付款的書面確認。
六、做代理進口業務時,如外商是由國內委托方聯系的,則我方業務人員未向第三方咨詢同種進口貨物價格的,不得簽約。
七、做代理出口業務時,不得約定由我方負責退稅。
八、在修改信用證時,也須相應地對合同進行書面修改,否則,不得履行合同。
九在做農副產品收購業務時,不宜直接向農民收購。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取得我方認可的憑證后,方可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預付款,在交貨地點經檢驗合格后,付余款。業務人員必須取得蓋有稅務章的增值稅發票,便于財務做帳。
十、在做委托加工業務時,不得預付加工費。
十一、在使用127特戶時,必須按財務規定由財務人員一同前往外地,主管資金的使用。
十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不得以傳真件代替原件。在未取得對方簽字蓋章的合同正本之前,不應履行合同。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專口負責人對物品進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