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油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嚴禁攜帶引火、發火危險品進入罐區。
第二條 一般情況禁止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特殊情況下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帶阻火器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 油罐區是全廠性重要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條 嚴禁在罐區堆放油污、油布、紙張、木材等雜物。管溝、電纜溝保持暢通,不得積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統不得存油、瓦斯和滲油。
第五條 罐區應定時、定人進行巡回檢查,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調度室和車間領導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條 輕質油泵房應加強自然通風和強制通風,室內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產生火花。
第七條 罐區內應有完善的滅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消防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堵塞。
第八條 避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九條 應定期檢查管道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閥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閥有否凍結,液壓式安全閥的液面是否保持規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損壞和變形,量油口有色金屬襯墊是否完好等。
第十條 油罐區應有足夠的照明。宜采用遠距離高懸透光燈。罐體上一般不設照明,必須時應選用合適的防爆型燈具。
第十一條 貯罐應設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管線穿越防火堤處或分隔堤處的縫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須全部封死。
第十二條 貯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圍欄。貯罐頂上人孔周圍要有欄桿,防止墜落。
第十三條 對于正常生產或事故狀態下,雨水明排溝穿越防火堤處所設的隔斷設施的正確管理和操作,應由車間工藝技術員寫成文字材料作為工藝操作規程的補充,每個操作工人應非常熟悉并會應用。
第十四條 罐區和生產裝置內的殘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應有回收系統,不準隨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殘液。
第十五條 貯罐管線須保溫的,應嚴格控制溫度,防止過高或過低,造成物料揮發或管線凍壞。
第十六條 貯存低沸易揮發物料的貯罐,夏季須用冷卻水冷卻罐壁。天涼停用后,必須將水放盡,防止冬天凍裂管線。
第十七條 不同物料貯罐的管道不得相連。如貯罐換裝不同物料時,必須徹底清洗,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換裝,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條 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儀表指示的液面與實際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現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條 油品貯罐進口管,應在罐的下部進入,以免沖擊磨擦產生靜電。嚴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車和油桶中罐注輕質油及其他易燃液體。調合罐禁止通風攪拌。
第二十條 向貯罐輸油的油泵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貯罐。
第二十一條 油罐油品的加溫、脫水循環、清洗、輸轉、切換和油罐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健全,應嚴格遵守如下規定:1、除凝固點過高的原油外,溫度一般應控制在油品的閃點以下。向有水份的貯罐送油溫度不超過90℃。超過90℃以上的貯罐收油不得帶水,不得直接向該罐用蒸汽掃線,以防冒頂跑油。有升降管的必須將升降管提到水層以上。 2、油罐脫水不準離開人,應遵守“三脫水”制,即:收油前脫水;收油后沉降脫水;移動前脫水。3、對調合罐可根據罐的容積大小,泵排量大小和各種調合油品的性質決定循環時間。循環時各有關閥門的開關情況應檢查好,防止串油。4、為保證油品質量和安全檢修,貯罐必須定期清掃、清洗,清洗時必須采用蒸氣直接吹掃加溫并保證足夠時間,所有與罐體相連的閥門,管線一定要切斷關嚴,防止誤操作使油串入罐內傷人。5、油罐收付前后,須詳細檢查閥門、管線是否開關正確,切換時必須遵守“先開后關”的原則,以免憋壓。6、閃點低于60℃以下的油品,禁止用壓縮空氣掃線,夏季不掃線應防止管線受熱升壓。閃點高于60℃的油品在用壓縮空氣掃線時,油溫必須低于該油品閃點20℃。7、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貯罐時,應不斷用水澆灑,保持潮濕,防止硫化鐵自燃;清除出的硫化鐵應運出罐區,埋入地下。
第二十二條 灌裝、放置和搬運閃點45℃以下油品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1、灌裝速度應緩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米/秒。2、油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裝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間高度。3、露天貯放要防止撞擊。4、搬運時要防止撞擊,滾動時墊好木板。5、灌裝石油氣體的容器、槽車,須首先用惰性氣體置換,使氧含量小于0.5%。
第二十三條 雷雨時應停止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引起火災。
第二十四條 檢尺和采樣口平時要蓋嚴。量油尺和采樣器應有防止碰撞產生火花的措施,起落要緩慢。
第二十五條 嚴禁穿帶釘子的鞋進入罐區和油罐、槽車上去操作。
篇2:工廠油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油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嚴禁攜帶引火、發火危險品進入罐區。
第二條 一般情況禁止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特殊情況下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帶阻火器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 油罐區是全廠性重要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條 嚴禁在罐區堆放油污、油布、紙張、木材等雜物。管溝、電纜溝保持暢通,不得積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統不得存油、瓦斯和滲油。
第五條 罐區應定時、定人進行巡回檢查,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調度室和車間領導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條 輕質油泵房應加強自然通風和強制通風,室內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產生火花。
第七條 罐區內應有完善的滅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消防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堵塞。
第八條 避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九條 應定期檢查管道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閥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閥有否凍結,液壓式安全閥的液面是否保持規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損壞和變形,量油口有色金屬襯墊是否完好等。
第十條 油罐區應有足夠的照明。宜采用遠距離高懸透光燈。罐體上一般不設照明,必須時應選用合適的防爆型燈具。
第十一條 貯罐應設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管線穿越防火堤處或分隔堤處的縫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須全部封死。
第十二條 貯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圍欄。貯罐頂上人孔周圍要有欄桿,防止墜落。
第十三條 對于正常生產或事故狀態下,雨水明排溝穿越防火堤處所設的隔斷設施的正確管理和操作,應由車間工藝技術員寫成文字材料作為工藝操作規程的補充,每個操作工人應非常熟悉并會應用。
第十四條 罐區和生產裝置內的殘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應有回收系統,不準隨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殘液。
第十五條 貯罐管線須保溫的,應嚴格控制溫度,防止過高或過低,造成物料揮發或管線凍壞。
第十六條 貯存低沸易揮發物料的貯罐,夏季須用冷卻水冷卻罐壁。天涼停用后,必須將水放盡,防止冬天凍裂管線。
第十七條 不同物料貯罐的管道不得相連。如貯罐換裝不同物料時,必須徹底清洗,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換裝,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條 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儀表指示的液面與實際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現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條 油品貯罐進口管,應在罐的下部進入,以免沖擊磨擦產生靜電。嚴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車和油桶中罐注輕質油及其他易燃液體。調合罐禁止通風攪拌。
第二十條 向貯罐輸油的油泵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貯罐。
第二十一條 油罐油品的加溫、脫水循環、清洗、輸轉、切換和油罐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健全,應嚴格遵守如下規定:1、除凝固點過高的原油外,溫度一般應控制在油品的閃點以下。向有水份的貯罐送油溫度不超過90℃。超過90℃以上的貯罐收油不得帶水,不得直接向該罐用蒸汽掃線,以防冒頂跑油。有升降管的必須將升降管提到水層以上。 2、油罐脫水不準離開人,應遵守“三脫水”制,即:收油前脫水;收油后沉降脫水;移動前脫水。3、對調合罐可根據罐的容積大小,泵排量大小和各種調合油品的性質決定循環時間。循環時各有關閥門的開關情況應檢查好,防止串油。4、為保證油品質量和安全檢修,貯罐必須定期清掃、清洗,清洗時必須采用蒸氣直接吹掃加溫并保證足夠時間,所有與罐體相連的閥門,管線一定要切斷關嚴,防止誤操作使油串入罐內傷人。5、油罐收付前后,須詳細檢查閥門、管線是否開關正確,切換時必須遵守“先開后關”的原則,以免憋壓。6、閃點低于60℃以下的油品,禁止用壓縮空氣掃線,夏季不掃線應防止管線受熱升壓。閃點高于60℃的油品在用壓縮空氣掃線時,油溫必須低于該油品閃點20℃。7、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貯罐時,應不斷用水澆灑,保持潮濕,防止硫化鐵自燃;清除出的硫化鐵應運出罐區,埋入地下。
第二十二條 灌裝、放置和搬運閃點45℃以下油品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1、灌裝速度應緩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米/秒。2、油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裝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間高度。3、露天貯放要防止撞擊。4、搬運時要防止撞擊,滾動時墊好木板。5、灌裝石油氣體的容器、槽車,須首先用惰性氣體置換,使氧含量小于0.5%。
第二十三條 雷雨時應停止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引起火災。
第二十四條 檢尺和采樣口平時要蓋嚴。量油尺和采樣器應有防止碰撞產生火花的措施,起落要緩慢。
第二十五條 嚴禁穿帶釘子的鞋進入罐區和油罐、槽車上去操作。
篇3:安全生產事故案例:石油化工廠渣油罐爆炸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石油化工廠渣油罐爆炸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4年3月31日,某市石油化工廠渣油罐發生爆炸火災事故,波及20余米處的兩個容積為1800立方米的汽油罐發生爆炸起火,造成16人死亡,6人重傷。炸毀油罐三個,燒毀渣油169噸,汽油111.7噸,還有電氣焊具、管道等,直接經濟損失45萬余元,全廠被迫停產達兩個多月。
1984年3月初,該廠為解決燃料渣油的質量問題,決定將原液控塔搬遷到500立方米燃料渣油罐南側8.3米處,此項工程由保定合成鞣劑廠承包施工。在工程即將結束的3月31日16時25分,施工人員在液控塔最上一層平臺的北側進行電焊作業,電焊火花點燃了從渣油罐頂部放空孔溢出的可燃氣體,引起渣油罐爆炸起火,摧毀距離8.2米遠的防火墻,進而引起距該罐20米遠的兩個汽油罐(各1800立方米)起火爆炸,火災覆蓋面積5000平方米,當晚9時35分撲滅,歷時5小時10分。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違章輸送渣油,造成油溫過高,罐區形成可爆性氣體。鍋爐車間450立方米渣油罐,原為鍋爐燃料油罐。在今年3月30日用此罐改非常壓渣油前,該廠領導對此方案未交設計部門按有關專業國家規范進行設計,也未經熱力學計算,未加任何換熱、冷卻裝置及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違反了石油部煉油廠油品貯運工藝設計第二節“油罐內油品的貯存溫度一般不高于90℃,如操作上有特殊要求,熱油可以進罐,其進罐溫度不高于120℃,熱油罐的基礎應加特殊處理”的要求。當3月30日10點365℃高溫的熱渣油從常壓塔底出口通過管道輸入該罐時,雖經管道自然降溫,但經30個小時輸送,進入油罐時溫度仍然過高,因此產生大量瓦斯,與罐內空氣混合形成可爆性氣體這種氣體充滿油罐后,即從罐頂透光孔、量油孔、排氣孔向罐外溢出,形成爆炸危險區域。
2.違章進行明火作業。3月31日16時25分左右,市氧氣廠職工劉某、王某在渣油罐南側距罐8.3米處的液控塔上進行電焊作業,電焊火花與罐外溢出的可爆性氣體相遇起爆炸,罐內渣油噴出釀成火災。
3.單位領導不尊重科學,不重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蠻干。該廠是1972年從部隊接收過來的一個小煉油廠,從小到大逐步發展起來的,總體布局和一些設備本來就不甚合理,存在許多危險因素,由于廠領導重生產輕安全,對于潛在的危險因素沒有認真進行解決,終于造成這次惡性爆炸火災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該廠機動科科長田某,安排明火作業時不辦理動火手續,不采取安全措施,是這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撤銷其行政職務,開除黨籍,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副廠長梁某、李某,不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準,擅自決定搬遷液控塔,對施工中的安全問題不布置安排,對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提出的“動火管理混亂”問題置之不理,是這次事故的直接領導責任者,撤銷梁、李二人的行政職務,開除黨籍,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保定市化工公司經理兼保定石油化工廠副廠長孫某,違章建罐,帶頭破壞動火制度,負有領導責任,撤銷其行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