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制度
目的和依據:防止發生工傷事故,以及發生工傷事故后依法實施對工傷者的醫療治理和費用的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 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防治法》
1、企業和員工在工傷保險中的責任
1.1企業在工傷保險制度中承擔的責任
1.1.1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同時為本單位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1.1.2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應當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1.1.3員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工傷員工得到及時的救治。
1.1.4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按規定時限提出工作認定申請,協助調查,做好預防工傷事故。
1.1.5員工與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中存在爭議的員工或其親屬認為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是非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1.1.6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1.1.7未參加工作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1.2員工在工傷保險制度中承擔的責任
1.2.1員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
1.2.2工傷員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待遇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1.2.3工傷員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
2、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
2.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2視同工傷的情形;
2.3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4工傷認定程序
2.4.1工傷認定申請;
2.4.2工傷認定受理;
2.4.3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
2.4.4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2.4.5工傷認定決定送達
2.4.6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爭議處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
3.1工傷待遇方面爭議的解決途徑
3.1.1協商
3.1.2調解
3.1.3仲裁
3.1.4訴訟
3.2工傷保險行政爭議的處理按照《行政復議法》第9、12、15條、《行政訴訟法》第17、37條進行。
3.2.1行政爭議
3.2.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解決此類爭議的途徑
3.2.3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條件
3.2.4行政決定、復議決定和法院判決、裁定的效力
篇2:工傷保險工作工作責任制度
工傷保險工作工作責任制度
一、每月25號之前更新保險名單,將辭職或換崗的員工更換為在職在崗員工,注意事項:
1. 以受傷率較高的制管、吊帶、換模、調機、機電、司機等工種為主要購買工傷保險對象;
2. 更換時必須查詢計劃換下的員工是否有工傷,工傷是否理賠。保險公司只理賠在保的工傷員工,禁止更換待理賠的工傷員工,否則后果由責任人承擔,理賠過的員工不能夠作替換申請。
3. 所有更換名單都必須經過人力資源部經理、生產部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通知保險公司更換。
二、工傷事故報案操作流程
1. 各部門、各車間主管必須在工傷事故發生后30分鐘內通知人力資源部。
2. 人力資源部查詢該員工是否有購買保險,若沒有購買保險,必須在工傷發生24小時內更換名單,醫院病歷上日期必須在保險公司受理有效日期后(向保險公司遞交名單更換申請后的2-3天);
3. 人力資源部負責工傷保險統計記錄工作
1) 工傷保險購買記錄表:記錄工傷保險購買日期、姓名、年齡、工種。
2) 工傷備案表:詳細記錄員工姓名、工種、工傷時間、報案時間、住院時間、出院時間、費用、是否仍需要治療、理賠申請時間、收到賠款時間、金額等資料備查。
三、理賠操作流程
1. 人力資源部保險責任人準備相關資料,通知保險公司過來理賠;
2. 理賠資料:
1) 事故證明(蓋公司章,注意要與工傷員工購買保險時用的公司名稱一致);
2) 事故通知(蓋公司章,注意要與工傷員工購買保險時用的公司名稱一致);
3) 傷者病歷、發票;若住院還需提供出院小結、住院清單等(注意傷者姓名要與身份證一致);
4) 委托授權書(工傷員工簽名加蓋手印);
5) 保單復印件;
6) 團險常規理賠申請書(工傷員工簽名加蓋手印,蓋公司章);
7) 傷者身份證復印件A4一張。
3.理賠費用:正常情況下,在遞交申請十個工作日后,保險公司將賠款匯入公司帳戶,并附賠款通知書,人力資源部保險責任人在確認理賠金額后,通知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注意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