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車駕駛安全教育培訓
一、車輛的操作駕駛人員,必須具有主管部門核發的駕駛證,方可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上崗作業。
二、車輛操作駕駛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服從項目部的安全管理,不得頂撞項目安全管理人員,聽從指揮,服從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三、車輛的使用性能必須滿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裝置及安全設施應齊全,控制系統靈敏可靠。
四、車輛的操作駕駛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準違章作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將車輛交給非本車操作人員操作,工作時,思想集中,嚴禁酒后操機作業。
五、在動輸混凝土時,要保證滑斗鎖住,以免造成擺動傷人。
六、行駛在村莊彎路及人員密集的地方時要鳴笛、減速、慢行。
七、在路上會車時應減速慢行,施工便道上、村莊路上嚴禁超車。行駛時發現前方路上有情況嚴禁搶車,先等一會,嚴禁私自離開車輛,前方避讓后在通行,如時間較長應下車查看,在保證可以安全通過后在前行。
八、行駛在施工便道時、現場作業時,應注意上空電線,防止電擊傷人,施工現場在倒車回轉車輛必須有人看管指揮,有足夠的照明,司機應把門窗打開能夠聽到現場指揮信號,倒車沒一定把握頭應探出門窗有足夠視線下方可倒車回轉。
九、車輛的操作駕駛人員,必須在進場前車輛的技術狀態、安全設施等進行安全檢查;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查明行駛線路上便道、承載能力和路況,確保車輛的安全通過;察看施工現場作業點是否有足夠的工作平臺,是否現場回轉、倒車受限,車輛在施工現場停放時,必須注意選擇好停放地點,關好駕駛室,有駐車制動裝置的要拉好,坡道上停車時,要打好掩木,夜間作業時照明系統要完好;作業完畢退場后進行例行保養,消除事故隱患,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十、車輛的操作駕駛人員必須接受項目的各項安全生產教育。
十一、駕駛操作人員必須對該設備的使用操作與維修保養,堅持每日例行檢查與定期保養并做好記錄。確保機械安全、完好的運轉。
本責任書由駕駛員簽字后生效,必須嚴格執行,由于違反上述內容而造成的車輛損毀、人員傷亡、環境事故,一切損失自行承但。
單位:
崗位:駕駛員
責任人:
篇2:某學校駕駛員安全行車制度
學校駕駛員安全行車制度
1、加強駕駛員安全意識教育,堅持安全學習和業務技能學習,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和安全行車意識。
2、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部門和本單位的管理,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禮貌行車;
3、堅持“三檢”“四勤”“五不開”制度,堅持中速行駛,不違反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4、駕駛員出車前,必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處理,禁止帶病車輛運行;
5、不準直流供油,防止發生火災等事故;
6、堅持車輛日常保養和檢修,保證車輛二保、三包,保證車輛技術狀態完好;
7、冬季出車必須攜帶防滑鏈,雨雪天要做到減速慢行,確保行車安全;嚴禁緊急制動,防止車輛側滑;
8、垃圾車屬專用車輛,不準繞道行駛干私活,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生產任務的完成。
篇3: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制度
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為全面落實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駕駛人員必須了解道路貨物運輸方面的主要法規、法律和標準,熟悉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措施和必要的應急方法。凡直接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業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貨物的有關知識,經設區的道路運輸機構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應當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里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二級維護。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技術等級平定,禁止客貨混裝、嚴禁拉運危險品。
車輛每年必須按時完成《道路運輸證》審驗,運輸時必須攜帶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駕駛人員應自覺配合接受道路運政機構的路檢路查。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凡發生道路運輸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并及時反饋給道路運政機構。
凡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必須了解掌握道路貨物運輸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急救等方面基本知識,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合格,禁止上崗從事運輸經營。
二、嚴禁未取得貨物運輸從業上崗資格證,駕駛貨運車輛從事貨物運輸。
三、嚴禁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四、禁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列》的規定和本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要求,連續駕駛車輛運輸超過4個小時以上。
五、禁止不按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禁止不進行二級維護非法買賣二級維護合格證、車輛不定期進行技術等級平定。
六、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時,必須隨車攜帶車輛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
七、禁止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從事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將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列》《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年第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