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大廈工程消防、保衛管理及保證措施
1、消防安全
1.1建立以項目經理負責的消防管理組織機構,成立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設專職消防干事和專、兼職消防員。各作業隊成立義務消防隊,專人負責。見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圖。
1.2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落實"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與作業隊簽定消防安全協議,建立防火責任制,明確各區域消防責任人。
1.3定期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強人員的消防意識。并定期進行消防演習。所有施工人員均應通過消防培訓,了解防火措施。
1.4現場易燃、易爆化學物資及裝修材料的存放按施工平面圖要求,有獨立的庫房予以保存,并有專職警衛保護。進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時,保證作業環境通風良好,嚴禁明火及可能產生的火花。
1.5所有電氣焊、防水工程施工均事先辦理用火申請手續,并確保施工面內有切實的消防措施和操作環境后,方可施工。
1.6電工、電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持有操作證并有專人看管,現場嚴禁私拉照明線、使用電爐等加熱裝置(試驗室除外,并有切實之保障設備)。
1.7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配置齊消防器材,設置足夠數量的消防栓。消防器材周圍不得堆放物料,不準挪用。對重點防火場所按要求設置警告標志,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保證器材始終處于良好使用狀態。
1.8現場施工道路滿足消防通道要求,建筑物內設防火通道,防火通道圖設置在樓層入口的明顯醒目位置。
1.9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在樓內每層設一個吸煙室,有防火制度和標志,配備吸煙水桶,沙堆和滅火器材,并設專人管理。任何不在吸煙室的吸煙行為均視為違章,并受到嚴厲處罰。
1.10辦理施工消防安全許可證,及時與當地消防部門取得聯系,得到工作上的指導和支持。
2、治安保衛
2.1施工現場建立治安保衛工作管理體系,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治安保衛工作領導小組。設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具體負責施工現場及生活區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檢查并做好記錄。各作業隊設安保員一名。
2.2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管理規章制度。凡是進場施工的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三證"即"做工證"、"暫住證"、"身份證",并在項目部備案登記。同時項目部與勞務隊在進場時必須簽定治安管理責任狀,形成逐級管理負責制度。
2.3施工現場周圍,按標準設置牢固的圍檔。成立經警值勤組,做好現場巡邏護場工作。對場區內的材料庫、財務室、計算機室等重點部門設專人看管。
2.4施工現場實行憑證件出入現場制度,所有參施人員發放場區"出入證"。外部人員進入現場必須采取登記制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篇2:學校保衛處消防管理崗位職責
> 學校(學院)保衛處消防管理崗位職責1負責全院消防工作(負責學院消防知識培訓工作、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2負責校內各類培訓班的管理工作、協助處領導做好學院內各種考試安排及安全保衛方案制定工作;
3協助處領導做好與消防、城管、交警部門及友鄰單位的業務聯系工作;
4負責保衛處人員考勤及上報管理工作、保衛處常規和節假日的值班安排管理工作;
5協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6協助處領導做好學院武裝部的管理工作;
7負責體育學院安全保衛對口聯系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篇3:學校保衛處治安消防辦公室職責
學校(學院)保衛處治安消防辦公室職責
1、在處長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保障安全”的安保工作方針。
2、組織開展法制宣傳和防盜、防詐騙、防流氓滋擾、防治安災害事故等教育,增強廣大師生員工遵紀守法和自我防范意識,勇于同違法犯罪作斗爭。
3、深入基層,調查分析治安形勢,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
4、負責處置發生在校園內的打架斗毆、流氓滋擾等突發事件或案件,調解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維護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及財產的安全。
5、負責學院“四大部位”(要害部位、重點部位、機密機要部位及易發案部位)的安全檢查,建立檔案;掌握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建立完善各項安全防范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漏洞,及時進行整改。
6、負責做好基層基礎防范工作。
(1)負責治保會的組建、整頓和治保人員培訓工作。
(2)負責“三放”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監改和幫教工作。
(3)負責“三工三隊”及臨時培訓人員的管理,作到底數清、情況明。
(4)負責對列管的重點、刑嫌人員建檔監控等基礎工作。
7、做好敏感期的安全保衛工作,參與學院舉辦的各類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
8、負責做好押送款的有關保衛工作以及學院集中性收款、臨時存款的安全守護工作。
9、負責電視監控室的技防管理工作。
10、負責開展專項治理,積極查處刑事、治安案(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協助上級公安機關查處重大案件,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11、負責武裝部工作。做好學生軍訓和國防教育工作;做好征兵、預備役登記和國防動員工作;做好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管理工作。
12、負責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級治安保衛組織,配合地方綜合治理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3、完成領導和上級交辦的臨時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