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防腐劑處理的核價簽證
石材防腐劑處理作為依附于石材的增加值,是不能也不允許單獨進行核價簽證的,其理由是:
1、作為核價的石材(包括所有的材料),其核定的價格應該是石材進入施工現場的最終價格,所有依附于石材的增加值都應該包括在整個核定價格之中。如果要單獨核價,那就需要這一內容是在石材進場后又進行現場或再送出去加工的。
2、石材防腐劑處理一般都用于進口石材上的,我國的規范并未規定國產石材必須使用防腐劑處理,如果必須要求對國產石材進行防腐劑處理,至少需要有設計圖紙要求或業主書面要求,否則不應該也不需要進行國產石材的防腐劑處理,這是國產石材核價的常識。
3、即便有了上述設計圖紙要求或業主書面要求,必須對國產石材進行防腐劑處理,其核價也應該包含在石材價格之內而不能單獨列項,因為是否經過了防腐劑處理的石材憑肉眼是很難確定的,憑目測誰能判定石材是經過了防腐劑處理的呢?
篇2:石材防腐劑處理核價簽證
石材防腐劑處理的核價簽證
石材防腐劑處理作為依附于石材的增加值,是不能也不允許單獨進行核價簽證的,其理由是:
1、作為核價的石材(包括所有的材料),其核定的價格應該是石材進入施工現場的最終價格,所有依附于石材的增加值都應該包括在整個核定價格之中。如果要單獨核價,那就需要這一內容是在石材進場后又進行現場或再送出去加工的。
2、石材防腐劑處理一般都用于進口石材上的,我國的規范并未規定國產石材必須使用防腐劑處理,如果必須要求對國產石材進行防腐劑處理,至少需要有設計圖紙要求或業主書面要求,否則不應該也不需要進行國產石材的防腐劑處理,這是國產石材核價的常識。
3、即便有了上述設計圖紙要求或業主書面要求,必須對國產石材進行防腐劑處理,其核價也應該包含在石材價格之內而不能單獨列項,因為是否經過了防腐劑處理的石材憑肉眼是很難確定的,憑目測誰能判定石材是經過了防腐劑處理的呢?
篇3:擴建項目工程簽證管理辦法
擴建項目工程簽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簽證管理、規范現場簽證審核程序、明確各部門對現場簽證的管理職責,加強內部控制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簽證"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在施工階段,發生非施工承包人原因的合同工程量清單以外工作內容、費用和工期延期,由施工承包人提出該部分費用處理或工期延期的主張并經代建單位、基建處審核或經基建處報校領導審核確認的書面文件。簽證是代建單位、基建處、監理代表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簽證在代建單位和基建處審核確認后方可實施。
第三條 下列事項屬于簽證辦理范圍:
1、非施工承包人原因而發生合同工期延期;
2、設計變更、非設計變更或執行甲方指令而增加合同工程量清單以外的零星工作且無法在竣工圖中反映的內容或費用;
3、非施工承包人原因且非合同約定費用包干的工程圍護、加固、返工或拆除費用;
4、因不可抗力情況產生施工承包合同約定應由發包方承擔的費用;
5、發包方委托施工承包人代辦代付的費用;
6、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其他屬于簽證辦理范圍。
第四條 下列事項不屬于簽證辦理范圍:
1、招標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屬于閉口包干的工作內容或費用;
2、變更原合同的施工承包范圍(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非施工承包人原因,工程暫停、暫緩施工二個月以上(另外簽訂補充協議);
4、設計變更且能在竣工圖中反映的(在竣工結算時按竣工圖調整);
5、因施工承包人原因產生工期延期或額外工作內容和費用。
第三章 簽證表式使用規定及其內容填報要求
第五條 簽證單統一參照附表的表式填報。
第六條 簽證單填報應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承包人應對簽證進行統一編號,并按簽證表內的分類注明簽證類別。
2、簽證事項(事實)應描述清楚,文字表達簡單扼要,并必須注明簽證原因或依據(如工程聯系單、會議紀要、通知單、指令單等)、簽證事項發生的部位、內容、時間及簽證文件送審時間。
3、對返工、拆除、作廢的工程及不可抗力事件等事后無法考證的簽證事項,簽證文件應附有足以證明當時情況照片或影像資料或草圖。
4、甲方委托施工承包人代辦代付的費用,應附有發票等有效真實的支付憑證或依據。
5、工期延期簽證必須附有經甲方和施工監理確認的原施工總進度計劃和調整(延期)總施工進度計劃。
6、以下情況,簽證內容必須填有工程量或數量,并符合以下規定:
(1)有工程實物形體,以重量、體積(或容量)、面積、長度計量單位計量的,但事后又無法計量的工程內容,施工承包人應在可以計量時或掩蓋隱蔽前通知項目管理(現場項目經理)、財務監理、施工監理進行現場會同計量確認;
(2)有工程實物形體,以個、根、只、處、等點數計量單位計量的,但事后又無法計量的工作內容,施工承包人應在可以計量時或掩蓋隱蔽前通知項目管理(現場項目經理)、施工監理進行現場會同計量確認;
(3)非工程實物形體,以車、臺班、工日等點數計量單位計量的,但事后又無法計量的工作內容,施工承包人在發生當時,應通知施工監理進行現場點數計量和記錄,并由項目管理(現場項目經理)復核確認;
(4)有工程實物形體,可以按照草圖進行計算計量的,施工承包人必須提供經項目管理(現場項目經理)和施工監理書面簽認的草圖作為簽證附件;
(5)由于不可抗力產生應由甲方承擔損失的,事件發生后施工承包人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項目管理(現場項目經理)、財務監理、施工監理進行現場清點、計量確認。
7、必須注明費用計取依據和計算明細。
8、送審的簽證文件應一式四份,并必須經施工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和蓋有施工承包人項目管理部章方為有效。
第五章 審核程序和要求
第七條 簽證審核程序應按以下規定:
1、由總包提出,施工監理確認簽證事實。簽證事實確認同時需有代建單位、校方現場人員的參與。
2、 簽證事實確認后,由代建單位提交財務監理審核,并且代建單位負責將有關簽證事項提交項目代建會議審核。
3、經財務監理審核后的單項簽證金額小于10萬元,由基建處、代建單位確定;大于等于10萬元并小于30萬元,由代建單位提交代建例會討論后確定,大于等于30萬的簽證,經過代建例會討論后,由基建處提交分管領導審核確定;每個標段簽證數量累計大于200萬后,均由基建處提交分管領導審核確定。
4、財務監理可以先提出審核的初步意見征詢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對審核初步意見提出反饋意見,逾時則可視為施工承包人同意審核初步意見并直接簽署正式審核意見。重大簽證的財務監理審核意見應征詢代建單位及基建處的意見。
5、與施工承包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證,施工承包人可保留意見,審核人可直接簽署正式審核意見。
6、正式審核意見由施工監理總監、財務監理項目負責人、代建單位、校方項目負責人、簽名并蓋部門章為有效。
代建單位簽收
施工監理確定簽證理由是否成立,技術是否可行,是否存在工期和安全風險
財務(投資)監理判定簽證內容是否在合同規定范圍內,明確費用由誰承擔
財務(投資)監理根據合同,審核承包商上報的簽證報價,并與承包商達成一致
財務(投資)監理調整控制目標值
單項簽證金額<10萬元,代建及基建處審核確定
單項簽證金額≥10萬元并<30萬元,代建例會審核確定
單項簽證金額≥30萬元,由基建處報分管領導審核確定
第八條 簽證審核應符合以下要求:
1、審核人應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要求對報審簽證進行核驗,對不符合要求的簽證可要求報審人在規定的時限內修改或完善后再予受理。對施工承包人應按規定事先通知審核人現場見證計量而未通知現場見證計量的簽證,審核人可以不予受理,責任由施工承包人承擔。
2、原則上,施工監理只對簽證中的事實與量(應由財務監理計算的量除外)進行審核確認。事實與量的審核應符合以下要求:
(1)對要求在現場當時計量確認的工作內容,應根據當時見證記錄的數據逐一審核確認。可以根據草圖或其他資料進行算量的,由財務監理進行審核確認;
(2)對于簽證中的零星點工、等滯人工、機械等滯臺班、機械進出場臺次、機械使用臺班應明確審核的數量。機械使用應明確機械型號,機械使用臺班不足八小時(一個臺班)應按實際使用時間計量;
(3)對于因停工、延期施工而發生的延期時間、等滯人工、機械等滯臺班、腳手架延長使用期等應明確審核的數量、時間、等滯機械的型號;
(4)對于要求施工承包人縮短合同工期而產生的搶工措施費用應明確措施內容和具體發生的數量。縮短合同工期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的,應不予認可或部分不予認可搶工措施費用;
(5)對于非施工承包人原因而致使某一單位(單體)工程工期延誤但不影響整體項目竣工時間的,應不予認可工期延誤;
(6)對于實際實施可能有調整的專項施工措施或技術措施的費用簽證,可以先審核初步費用,確定綜合單價,實施后按實際發生的內容和數量進行調整;
(7)施工監理對簽證中事實與量無法把握審核意見的,應事先與財務監理溝通后在予簽署審核意見;
3、 簽證中的費用一律由財務監理審核確認,施工監理一般情況不得簽署費用審核意見,確需施工監理簽署費用審核意見的,應與財務監理會同審核確認。財務監理的費用審核應附有計價依據與費用明細。
4、 單一事項的現場簽證金額超過十萬,由代建單位提請召開專題會會審確認。
5、 由專題會議會同審核的重大或復雜簽證,應根據會議精神進行審核處理,經與會人員署名的會議紀要附件應留存備案。
6、 對于不予受理或不予認可的簽證,審核人應在簽證單上注明不予受理或不予認可的原因,不得空白審核意見。
7、 簽證計量計價的審核原則應按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六章 簽證工作的管理
第九條 規定應前往現場進行見證或計量的審核人員,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見證或計量,否則應承擔造成無法見證或計量而產生的責任。現場見證或計量的,施工監理和財務監理應進行當場書面記錄并妥善保管,以備甲方核查。
第十條 代建單位負責簽證的收發,簽證收發應有收發記錄。財務監理、代建單位應編制簽證的審核臺帳。對于不予受理或不予認可的簽證,同其他簽證一樣也應做好簽收記錄和審核臺帳。
第十一條 在工程開工前,代建單位應事先組織財務監理、施工承包人、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專題會議,對簽證報審與審核的要求進行講解。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控制現場簽證,保證現場簽證的費用處于受控狀態。基建處負責對整個項目的現場簽證進行監管。
第十三條 財務監理單位應及時掌握簽證費用對工程成本(造價)影響的程度,財務監理月報應反映簽證費用的情況。
第十四條 簽證文件應一式五份,基建處、代建單位、財務監理各保存一份,施工承包人保存二份(其中一份為施工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結算書時同時提交一套簽證原件所用)。
表12 工程簽證單
編號:
工程名稱
簽證原因:1、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出;
2、簽證理由
簽證內容、簽證費用
附件:
經辦人: 負責人:
日 期: 日 期:
單位(蓋章):
工 程 監 理
1、 簽證理由是否成立
2、 簽證的真實性。 經辦人: 負責人:
3、 對質量、安全、工期的影響 日 期: 日 期:
4、 對實際的簽證量進行確認
5、 意見 單位(蓋章):
建 設(代建)單位現場確認
1、 簽證的真實性
2、 對簽證量進行核對
3、 意見
代建單位經辦人 基建處經辦人
日期: 日期:
財務(投 資)
監 理
1、 簽證理由是否成立
2、 簽證計價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3、 對投資的影響,若超出范圍,提出處理意見。
4、 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
日 期: 日 期:
單位(蓋章):
建 設(代建)
單 位
代建項目負責人: 校方項目負責人:
日 期: 日 期:
單位(蓋章):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務監理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以自頒布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