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干掛花崗巖節點構造的防水處理
一、石板飾面層底部的防水處理:
1.底部防水處理的關鍵是將雨水排出。
2.首先在每條石板板縫中用橡皮條作背襯,高度大于25mm。在石板與圍護墻部的底部空隙中填塞聚苯板墊底,然后在縫內灌入1∶2.5的白水泥砂漿,灌筑高度大于20mm。
3.待砂漿凝固后,將板縫中的橡皮條取出,在白水泥砂漿上表面的每條縫隙中設置¢5mm的排水孔,并應保證排水孔暢通,使上部滲下的雨水能順利排出。
二、石材飾面層頂部的防水處理:
1.頂部防水處理的關鍵是防止雨水進入。
2.最上一層石板安裝完畢后,石板飾面層與圍護墻間的空隙要用石板封頂。其作法是在石板與外墻間的空隙中,放入一根通長木條,上皮距石板上口25mm,撂平后用鉛絲懸吊固定。
3.在木條上放置聚苯板,其上灌筑1∶2.5的白水泥漿,找平后放置封頂石板。封頂石板與墻面石板間的縫隙須用官封膏嵌填。
三、飾面板縫的防水處理:
1.同一標高層的石板安裝完畢后,應檢查其表面平整度和外觀質量,確認合格后再作防水處理。
2.先在板縫內側嵌塞背襯條,背襯條可選用可選用高壓聚乙烯泡沫圓棒,其外側距石板外皮5mm。然后在板縫兩側粘貼防污條。粘貼時要注意上下平直,并在縫內刷基層處理劑 。
3.嵌縫密封密膏應選用檔次較商、耐久性及防水性好的材料(硅橡膠或聚硫橡膠密封膏),顏色要與石板顏色相協調,以保證整體裝飾效果。嵌縫前密封膏小筒的端部剪成斜口,用嵌縫槍將膏體注入縫內。注膠時用力要均勻,行槍要慢,出膠量一致,不可忽多忽少,膏體不得流出縫外。
4.嵌縫后如膠面不平順,可用不銹鋼小勺刮平,使外側呈平面或小圓弧狀。底部石板飾面嵌縫時,注意不要堵塞排水管。
四、門窗邊框與外墻轉角處的防水處理:
1.門窗邊框外側要有鋁合金板封閉石板與外墻間的空隙,鋁合金與石板間的縫隙用密封膏填塞。
2.安裝門窗框時,門窗框周邊及外墻也應嵌填密封膏。若事先末用封膏填縫,可在石板飾面防水處理時,用密封膏嵌塞門窗框周邊,外側做成小圓角或八字角。
3.在外墻轉角處的石板間也須嵌以密封膏,外側作平縫過渡,或略深入石板陰角內并開形成斜面。
篇2:礦山防水工安全操作規程
礦山防水工安全操作規程
1、患皮膚病、眼角膜病和對瀝青有嚴重敏感反應者不得進行瀝青作業。
2、在鋪涂瀝青時,必須使用規定的防護用品,皮膚不得外露。裝卸、搬運碎瀝青,必須灑水,防止粉末飛揚。
3、熔化桶裝瀝青,先將桶蓋和氣眼全部打開,用鐵條串通后,方準烘烤,并經常疏通放油孔和氣眼。嚴禁火焰與油直接接觸。
4、熬油應由有經驗的工人看守,隨時測控油溫,熬量不得超過鍋容量的3/4,下料應慢慢溜放,嚴禁大塊投放,下班熄滅,蓋好鍋蓋。當鍋中瀝青著火時,應立即用鐵鍋蓋蓋著,停止鼓風,封閉爐門,熄滅爐火,并嚴禁在燃燒的瀝青中澆水,應用干砂或濕麻袋滅火。
5、裝運瀝青不得使用錫焊的容器,盛油量不得超過其容積的2/3,垂直吊運的下方不得有人。
6、配制冷底子油時,不得超過鍋容量的1/2,溫度不超過80度,并嚴禁煙火。
7、屋面貼鋪卷材時,四周應設置1.2m高的圍欄,靠近屋面邊沿時應側身操作。
8、在地下室、管道、容器內等進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業時,應配戴防毒面具,定時輪換間歇。
篇3:陜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2016年)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20**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婁勤儉
20**年1月8日
陜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消防水源包括可供滅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設施、天然水源,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內部建設的消防水源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做好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規劃消防水源布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消防水源的新建、改建、維護等工作。
單位自建、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防水源,由建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和維護。
第六條 消防水源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設置消防車取水碼頭。在鄉鎮居住區附近2公里范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設置消防取水設施。
第七條 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市政消防水源的建檔登記工作,每半年向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報。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市政消防水源分布情況,開展針對性消防演練。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市政消防水源布局不合理的,應當向消防水源建設部門提出改進建議;發現市政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告知市政消防水源的維護、供水等單位。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消防水源。
綠化、環衛、建筑施工等確需用水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使用手續,由供水企業指定或者設置專用取水設施。
第十一條 消防水源的維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維護等管理制度;
(二)消火栓、消防水鶴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在24小時之內恢復使用;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消防取水井等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恢復使用。
(三)對市政消火栓每半年試水一次;
(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檔案,內容應當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圖、設置地點、形式、數量、編號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損壞消防水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壞、盜用消防水源行為的,有權向消防水源建設主管部門、供水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
第十三條 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經費和消防用水費用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單位消防水源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由其自行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防水源的建設和保修期內的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護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前兩款規定的消防水源建設和維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數字化管理平臺,實現對消防水源的實時遠程監控,保證消防水源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消防水源的維護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