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工程文明施工、保護環境措施
為實現現場文明施工、保護環境,貫徹"強化管理、落實責任、嚴肅法規、消滅違章"的要求,要求進入現場的施工隊伍均應按照標準化工地的要求來進行。
注意環境衛生,施工項目用地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應在各自圍墻內放置堆放點,不得在圍墻外堆放或任意傾倒。
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音、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為了降低現場施工噪聲,所需材料的鋸、切、割等工序,盡量在施工臨時作業(加工)區內完成。
施工現場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平面布置圖規劃,機具設備、材料應按照指定地點安裝或堆放,材料要分類立卡,按手續領取;
施工中的廢棄物要及時清掃,干一層清一層,做到活完場清,保持現場整齊、清潔、道路暢通;
所有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自覺遵守現場管理三十二條及有關部門規定,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穿戴整齊,工作中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
施工現場要有嚴格的分片包干和個人崗位責任制;
施工人員在工地期間不許打架、喝酒、泡工等;
現場辦公室要經常保持清潔,空氣清爽,圖紙、餐具、衣物等應整齊有序。
施工場地的整潔,應符合有關廣州市的環保、環衛、市容、規劃等有關規定,施工中及時清掃現場,清理的廢料垃圾,必須集中于指定地點,完工前應清理施工現場。
設備清潔時,應使用干棉布清理設備外殼上的污物、灰塵、如污塵較嚴重時,可用柔和中性清潔劑輕擦。
使用規定的搬運工具搬運設備,設備裝卸要小心輕放。
遇有與其他單位交叉施工或需配合的工序,應聽從甲方及監理公司的統一協調。
質量安全經理負責施工場地文明衛生檢查和督促工作,并按文明施工技術組織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考核,公司按公司有關規定獎懲條例進行獎懲。
篇2: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2009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20**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設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和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筑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工程招標和發包要求)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房屋拆除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承發包合同中明確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有關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條(文明施工措施費)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單獨開列文明施工費用的項目清單。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時,同時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項目清單,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來自:www.dewk.cn)。施工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具體定額。
第七條(現場調查要求)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定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和相關管線單位,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八條(設計和施工文件要求)
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并優先選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筑材料。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并予以實施。
第九條(監理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并對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監理單位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查處。
第十條(施工銘牌)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
施工銘牌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項目名稱、工地四至范圍和面積;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開工、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四)夜間施工時間和許可、備案情況;
(五)文明施工具體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十一條(圍檔設置)
除管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四周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檔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基礎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潔。
(二)內環線以內地區和內環線以外的居住密集區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施工現場,圍檔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區施工現場的圍檔高度不低于2米。
(三)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的圍檔大門符合有關規定。
(四)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檔。
管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使用路攔式圍檔。
第十二條(圍網和腳手架設置)
除管線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業外,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整齊、清潔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兩側的施工現場,其腳手架外側的安全網鼓勵采用不透塵、色彩
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材料。
腳手架桿件應當涂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顯銹跡。
第十三條(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要求)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除應當遵守有關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設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并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房、臨棚內操作;
(二)夜間施工不得進行捶打、敲擊和鋸割等作業;
(三)在施工現場不得進行敞開式攪拌預拌砂漿作業。
第十四條(渣土處置和房屋拆除要求)
施工單位進行渣土處置或者房屋拆除作業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業。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時,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對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在施工現場處置工程渣土時進行灑水或者噴淋。
第十五條(道路管線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線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開挖管線溝槽、溝坑,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覆蓋鋼板,并將鋼板嵌入路面,使其與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條(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條(排水設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淀池和排水溝(管)網,確保排水暢通。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地泥漿進行三級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將工地泥漿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第十八條(渣土堆放)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應當低于圍檔高度,并且不得影響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十九條(夜間施工備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線工程施工以及搶修、搶險工程外,建設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手續。
除搶險、搶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線工程需要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設工程項目的外立面緊鄰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方搭建堅固的安全天棚,并設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標志。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對道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通道;臨時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檔予以封閉。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
施工現場設置生活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隔設置;
(二)設置飲用水設施;
(三)設置盥洗池和淋浴間;
(四)設置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并由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五)設置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應當放置于垃圾容器內并做到日產日清。
在生活區設置食堂的,應當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手續,并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生活區設置宿舍的,應當安裝可開啟式窗戶,每間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竣工后工地的清理)
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檔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日常巡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日常巡查,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對建設單位的查處)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的,由市建筑市場管理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對施工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場管理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施工銘牌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安全網的,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五)項或者第十六條規定,腳手架桿件、攪拌預拌砂漿、渣土處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蓋鋼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規定,未分隔設置生活區和作業區、未設置飲用水設施、盥洗池和淋浴間或者宿舍設置不符合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其他相關條款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篇3:杭州市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
杭州市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20**)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杭建城發〔20**〕189號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包括蕭山、余杭)從事市>公用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公用建設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公用建設工地實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市安全監督部門應按本規定執行文明施工規范和履行文明施工管理及監督職責。
建設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方案確定之前,調查掌握施工區域的各種管線分布情況,為施工單位提供準確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資料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并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保證施工安全、文明進行。
第六條 在工程開工前,應認真負責審核施工單位對地下管線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向施工現場有關各方進行文明施工安全生產交底,并實行統一管理。
對重要管線或在管線復雜地段施工,應組織落實管線監護方案,安排專人負責管線監護工作。如遇特殊情況,應與有關部門及時聯系解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 工程前期需拆遷房屋的,應會同房管部門加強對拆遷工地的管理。要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拆遷工地做到先圍后拆、控制揚塵、確保安全,避免因拆房傷及行人、行車等事故發生。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將文明施工費用列入工程總造價中,并單獨列支,包干使用。還應定期審查施工單位文明施工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將文明施工管理的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中,委托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執行文明施工規范。
施工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文明施工實施方案,在開工前5日內,將文明施工實施方案報市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并與分包單位簽訂責任書,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負責,并接受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專項包干使用文明施工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工地應設置專職文明施工安全員,做到佩證上崗、動態管理,及時收集、記錄、整理、管理臺帳等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 市政公用建設工地的主要出入口處應設置醒目的施工標牌,標明下列內容:
1、工地總平面圖:標明工地方位及管理、生產、生活、各類材料、機械設備設置的區域;大門進出口、便道以及水電的走向;現場安全標志和宣傳標語、橫幅布置等。
2、工程概況牌:注明工程項目名稱、工程主要結構類型及管道口徑和道路總面積、總長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等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的姓名;開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3、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按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的要求,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并達到下列要求:
1、工地周邊應設置不低于2.1米的彩鋼板圍護,圍護要牢固、順直、整潔、美觀。
2、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嚴格分隔。
3、設置連續、暢通的排水設施和沉淀設施,有《排污許可證》,嚴禁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或直接排入河道。
4、施工區域內應設置能保證施工安全的夜間照明和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5、各類材料、機具設備按工地總平面圖的布置,在固定場地整齊堆放,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6、施工現場便道硬化平整,工地出入口5米內應用水泥硬化,硬化寬度不小于出入口寬度,并配備必要的車輛沖洗設施。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無建>垃圾。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按衛生標準和環境衛生、通風照明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廁所、化糞池、簡易浴室、更衣室、生活垃圾容器等職工生活設施,落實專人管理。廁所便池貼瓷磚,必須有沖洗設備,并保持清潔衛生。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第十六條 工地民工宿舍應符合衛生要求和居住條件,地面應用砼硬化,照明電線敷設應符合規范,不得任意拉線接電。宿舍應保持整潔有序,不得男女混雜居住及居住與施工無關的人員。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設有食堂的,應符合我市職工食堂管理的有關規定,并配備冷凍、冷藏設備,其位置應遠離廁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員應持有效健康證明及崗位培訓合格證。
施工現場應
設置茶桶、保障茶水供應。第十八條 建>垃圾和其他散體物料裝運應實行車輛密閉式運輸,沖洗干凈后出場,運輸過程中嚴禁沿途拋、灑、滴、漏。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工地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重點部位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完善技術和操作管理規程,確保防汛設施和地下管線通暢、安全。
2、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控制揚塵、噪聲。
3、設置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泥漿水、廢棄物、雜物影響周圍環境,傷害過往行人。
4、隨時清理建>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間施工作業,確需夜間作業的,必須事先向環保部門申辦《夜間施工許可證》。
6、運用其他有效方式,減少施工時對市容、綠化和環境的不良影響。
7、遵守交通管理規定,不得使用人力車、三輪車向場外運輸建>垃圾、廢土、物料。
第二十一條 施工人員在施工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按照市>職工職業道德規范文明作業。
2、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未經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3、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及時清運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空曠地帶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內。
4、施工中不得隨意丟棄廢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5、施工中應注意清理施工場地,做到隨做隨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確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暢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線單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礙和道路交通堵塞,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線堵塞或損壞的,應立即疏?;蛐迯?對工地周圍的單位和居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實行社會監督,對不符合文明施工標準、規范,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市民生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有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制定文明施工監督管理配套辦法,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標準、規范的宣傳教育,實施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和懸掛優勝紅牌、合格綠牌、警告黃牌制度。對重點工程應加大文明施工監督管理的力度。
第二十六條 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巡查和檢查工地文明施工實施情況,發現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懸掛黃牌警告、責令停工整頓,并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按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完成整改的,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將該情況書面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蕭山、余杭區和杭州市屬各縣(市)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