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高溫施工技術措施
1、路基工程
(1)雨季時須要密切注意天氣變化,在野外或空曠的地方施工,應酌情架設避雷設施。下雨時不得攤鋪填料、瀝青砼等,遭受雨淋的混合料應棄廢,不得卸入攤鋪機攤鋪。溝邊要采取擋水措施和排水措施。發現溝槽邊積水要及時處理,以防滲漏造成坍方。大雨過后應巡視檢查。材料堆放應選擇地勢高的地點,要充分做好排水、防水措施,對重點防水的材料(石灰、水泥等)要專人檢查,注意材料的含水量,及時覆蓋,防止雨淋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夏季施工,雨水較多、水份易散發,路基土方應經常測定其含水量,填土的含水率控制在最佳含水率的±2%范圍內,在碾壓過程中,如發現土體過干、表面松散,適當灑水;如土體過濕、發生彈簧現象,采取挖開晾曬、換土、摻石灰或粒料等措施對土體進行改善處理。
(3)路緣石及人行道板磚,以干硬性砂漿鋪砌,必須注意成型后水養護,養護時間不低于7天。
2、排水工程
(1)、砌體工程
I、高溫季節砌模塊,要特別強調模塊的澆水,除利用清晨或夜間提前將集中堆放的模塊充分澆水濕透外,還應在臨砌之前適當地澆水,使模塊保持濕潤,防止砂漿失水過快影響砂漿強度和粘結力。
II、砌筑砂漿的稠度要適當加大,使砂漿有較大的流動性,灰縫容易飽滿,亦可在砂漿中摻入塑化劑,以提高砂漿的保水性和易性。
III、砂漿應隨拌隨用,對關鍵部位砌體,要進行必要的遮蓋、養護。
IV、摻微沫劑的砂漿,必須嚴格遵照使用說明拌制。
(2)、抹灰工程
I、抹灰前應在砌體表面灑水濕潤,防止砂漿脫水造成開裂、起殼、脫落,抹灰后要加臺養護工作。
II、外部的抹灰,應避免在強烈日光直射下操作。
III、砂漿級配要準確,應根據工作量,有計劃地隨配隨用,為提高砂漿保水性,可按規定要求摻入外加劑。
3、橋梁工程
(1)、鋼筋混凝土工程
為了防止夏季鋼筋混凝土施工時受高溫干熱影響,而產生裂縫等現象,施工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I、認真做好混凝土養護工作,遇到面積較大時,要用草包加土工布蓋,并澆水保持混凝土濕潤。一般養護時間: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和礦渣硅酸鹽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七晝夜。摻加緩凝型外加劑及有抗涌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十四晝夜。
II、根據氣溫情況及混凝土的澆搗部位,正確選擇混凝土的坍落度,必要時摻外加劑,以保持或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增大流動性、粘聚性,使其泌水性小。
III、澆搗大面積混凝土,應盡量采用水化熱低的水泥,必要時采用人工降溫等措施,亦可摻用緩型減水劑,使水泥水化熱速度減慢,以降低和延緩混凝土內部溫度峰值。
IV、遇大雨中斷作業,應按規范要求留設施工縫。
為了保證本工程的順利施工,確保在施工中出現緊急情況時,應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預案。在施工中緊急情況發生后,項目部即視情況成立救援現場指揮部,并立即啟動本預案。由項目經理擔任事故現場總指揮,并成立領導小組。
篇2: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2012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總工會
文件
粵人社發[20**]118號
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20**)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衛生局、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橫琴新區地稅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要求,現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103號)及《關于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的意見》(粵人社發〔20**〕19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
來文單位: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總工會
篇3:廣東省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2012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衛生局、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橫琴新區地稅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文件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總工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廣東省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20**)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