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
《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檢〔20**〕28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價格和收費法律規定,防止發生價格或者收費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我委制定了《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價格和收費法律規定,防止發生價格或者收費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尚未構成價格、收費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時,可以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措施。
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具體工作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實施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措施:
(一) 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
(二) 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
(三) 價格舉報問題集中或者呈上升趨勢時;
(四) 出現社會集中反映強烈的價格、收費問題時;
(五) 價格、收費政策出臺或者變動時;
(六) 季節性、周期性價格或者收費行為發生時;
(七) 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
(八)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提醒告誡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提醒告誡措施,可以包含以下內容:
(一) 提醒告誡的對象;
(二) 國家的價格、收費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 提醒告誡對象應當履行的價格、收費義務;
(四) 不規范的價格、收費行為表現形式;
(五) 對提醒告誡對象規范價格、收費行為的意見、要求、期限等;
(六) 提醒告誡對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提醒告誡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公告提醒告誡;
(二) 會議提醒告誡;
(三) 書面提醒告誡;
(四) 約談提醒告誡;
(五) 提醒告誡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公告提醒告誡,可以公告有關的價格、收費違法行為表現形式,或者查處的相關價格、收費典型違法案例。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召開提醒告誡會議,應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和要求等提前通知提醒告誡對象,并制作提醒告誡對象簽名表和會議記錄;提醒告誡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在案,并進行書面提醒告誡。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書面提醒告誡可以采用上門、信件、傳真等送達方式。
實施書面提醒告誡,可以不明確提醒告誡對象的名稱,但提醒告誡對象明確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送達。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約談提醒告誡,應將約見談話的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提醒告誡對象。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如實記錄約談提醒告誡內容。談話結束時,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提醒告誡對象應在談話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十條 實施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措施,須經有關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會同監察、商務、工商、質檢等有關部門或者新聞單位等社會各界實施提醒告誡措施。
第十二條 對經提醒告誡仍未規范價格、收費行為,并違反價格、收費法律規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從嚴查處。
第十三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春節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書
春節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書
各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
“春節”將至,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和《省、州進一步維持物價穩定的有關通知》精神,規范我縣節日期間的市場價格秩序,堅決打擊亂漲價亂收費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價格環境,確保節日市場價格穩定,讓廣大群眾平安祥和地歡度節日。根據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的規定,鄭重提醒和告誡各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
一、各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銷售商品和開展促銷活動時,必須進行明碼標價,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二、旅*業要嚴格執行政府規定的門票價格及老人、撫優軍人、殘疾人等價格優惠政策;賓館、酒店、餐飲業的客房、菜肴要明碼標價,賓館要嚴格標注結算時間、標價醒目清晰;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執行規定的價格,不得趁機漲價和變相漲價。
三、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經查證核實,本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一)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四、對于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2358或0******2。
P縣發展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