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江鎮房屋管理事務所職責
(1)負責受理處置轉辦各類關于房屋管理類熱情工單和信訪件;
(2)負責調處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涉及物業管理、物業使用、物業修繕等方面的矛盾糾紛;
(3)負責物業日常巡查監督工作,收集并更新相關動態數據;
(4)負責房屋應急保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應急事故處置;
(5)指導業主委員會制度建設,指導業主委員會組建、換屆工作,保管并移交業委會相關資料和印章等;
(6)指導維修資金、公共收益事務;
(7)協助住房保障工作;
(8)協助房改工作;
(9)協助房屋租賃管理;
(10)協助舊住房修繕改造;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2: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文機關 司法部
法規文號 司法部令第84號
頒布日期 20**-11-30
生效日期 20**-01-01
《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7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福森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和規范香港、澳門法律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有關規定,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條款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來自:www.dewk.cn),補充規定的內容為:“代表處及其代表按照所屬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達成的聯營協議,可以與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作,辦理有關聯營業務。”原第三款調為第四款,內容修改為:“代表處及其代表不得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
二、將《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少于2個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冊。”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補充規定的內容為:“代表處設在廣州、深圳的,其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受前款最少居留時間的限制。”
三、本決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2019)
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20**-04-20 18:25:17)轉載▼標簽: 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 分類: 經營實習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計劃單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設局):
為了加快設計體制改革,推進專業事務所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和(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并參照(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名額分配表),組織做好設計事務所的申報審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
建設部辦公廳秘書處 2000年12月13日印
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逐步與國際接軌的需要,繁榮設計創作,規范設計市場,保證工程設計質量與設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以下簡稱設計事務所)是指由具備一級注冊執業資格(或取得高級職稱的)。在當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專業設計人員合伙設立,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或其中某一專業設計業務的設計機構。
合伙人對設計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三條 設計事務所變更名稱、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協議等重大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
第四條 設計事務所包括綜合設計事務所和專業設計事務所。
綜合設計事務所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建設[1999]9號)規定的標準設立和規定的承接任務范圍承接設計任務。綜合設計事務所分甲級和乙級。
專業設計事務所按《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設立,并按規定的執業范圍及承接任務范圍承接設計任務。專業設計事務所不分級別。
第五條 設計事務所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部總量控制的要求審批。
設計事務所的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
第六條 設計事務所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
第七條 設計事務所的名稱應當與責任形式及從事的專業相符合,一般宜采用個人或合伙人的姓名命名。
第二章 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設立設計事務所分為兩個步驟:先申報組建方案,再申報資質。
第九條 申報組建方案的程序為:
(一)由發起人先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呈報組建方案,材料包括:
1、申請設立設計事務所的報告;
2、書面合伙協議;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組成人員名單、簡歷及主要業績(應附原單位擬同意解聘證明);
5、注冊執業證書(或職稱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6、通過企業改制成為設計事務所的應有上級主管部門或資產所有人的批準文件及其它有關材料。
7、審批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組建方案;按照擇優推薦的原則對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格、業績、人員組成、職業道德等方面認真考核,對擬成立的設計事務所提出綜合推薦意見。
(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推薦意見對資質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初審通過的設計事務所發布資質預核準通知。擬新組建的設計事務所可持預核準通知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條 申報資質的程序為:
(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資質預核準通知后,將資質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和本辦法所附《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規定,提交資質申報材料(含資質申報軟盤);
2、所有人員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證明;
3、當地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注冊證明;
4、合伙協議書;
5、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資質申報材料進行審定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章 任務承接與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取得設計事務所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按照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接業務,并對其提供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在異地承接設計業務時,須到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專業設計事務所在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機構進行合作設計時,合作各方的權利、
義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并不得將所承接的業務轉包。第十四條 設計事務所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管理的法律、法規,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建設〔1995〕282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