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行政強制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 ] 號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下達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編號: )(或《責令限期拆除臨時建筑決定書》(編號: ),責令你(單位)在 年 月 日自行拆除違法(臨時)建設,但你(單位)逾期未予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條款內容),經 (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實施強制拆除。
若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人民政府)或 (上級主管部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說 明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筑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行政執法、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筑等措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篇2:城鄉規劃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城鄉規劃行政強制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 ] 號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下達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編號: )(或《責令限期拆除臨時建筑決定書》(編號: ),責令你(單位)在 年 月 日自行拆除違法(臨時)建設,但你(單位)逾期未予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條款內容),經 (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實施強制拆除。
若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人民政府)或 (上級主管部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說 明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筑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行政執法、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筑等措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篇3:城鄉規劃終結強制執行決定書
城鄉規劃行政強制
終結強制執行決定書
終執[ ] 號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本機關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發出《 》(編號: ),因出現
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決定終結對你(單位)的強制執行。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說 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三)執行標的滅失的;(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