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有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現發布《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適用于住宅物業管理項目前期物業管理階段。
二、商品房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在物業項目的銷售場所公示。
三、簽訂房屋銷售合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示《臨時管理規約》,由買受人書面簽署。
四、本示范文本自20**年5月1日起推行使用。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
20**年4月10日
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建立物業區域內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環境,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
(二)詳細地址:。
(三)物業類型:。
(四)業主總戶數:。
(五)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六)物業管理區域四界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主體結構、抗震結構、共用門廳、共用通道、共用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共用天線、共用線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燃氣管道、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公共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共用車庫、信報箱、公益性文體設施、圍墻、給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線、共用線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燃氣管道、消防設施、智能化設備、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4、物業服務用房位于:。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如與《商品房銷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銷售合同》為準。
第三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業主的權利
(一)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議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參加籌備組,行使投票權;
(四)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并享有被選舉權;
(五)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物業保修金、業主大會首次籌備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八)監督本小區業主共有資金的收支情況;
(九)協助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勸阻、制止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影響和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直至提起訴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業主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規約,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約定,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單位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二)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公共能耗費。
(三)按規定繳存、使用、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房屋檢查、修繕義務。
(五)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巡檢工作。
(六)按規定辦理裝飾裝修登記,接受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部門對裝飾裝修行為的巡檢、檢查,配合相關部門對違法拆改行為的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六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妨礙其他業主對物業的正常使用。
第七條 相鄰業主應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諧相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動物飼養等方面的問題。
第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功能使用物業;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列明的,按照規劃部門核準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
第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超荷載存放物品;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廚房、臥室、起居室、書房的上方;
(三)違反市人民政府有關房屋出租規定;
(四)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破壞、擅自改變房屋外貌;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六)損毀樹木、綠地;
(七)違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
(八)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九)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紙錢等祭祀物品;
(十)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振動;
(十一)在規定區域外停放車輛;
(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十三)擅自架設電線、電纜等;
(十四)在樓道等業主共有區域堆放物品;
(十五)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鴿子、大型犬類;對于允許飼養的動物,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應辦理合法手續,并及時到本物業區域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二)應按指定的路線、區域牽遛犬類,及時清潔動物在公共區域內排放的糞便;
(三)應定期采取動物傳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禁止利用共用部位飼養動物,不得攜動物在公共綠地、兒童娛樂設施、封閉式活動區域活動;
(五)不得在上午時至時、下午時至時攜帶動物搭乘載人電梯;不得在時間內遛犬;
(六)不得在晚間時后放任動物發出持續的鳴叫;
(七)不得滋擾鄰里,如造成相鄰業主(5戶/10戶)以上書面投訴,應自行將動物清離本物業區域。
第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時,應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一)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服從相關管理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
(二)應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南京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條例》、《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規范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涉及對房屋非主要承重構件進行拆改,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抗震措施和結構安全的,應當向所在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批準文件向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后方可施工。
(三)因房屋裝飾裝修或其專有部位中發生滲水等問題影響其他業主安全、正常使用物業的,業主應及時予以修復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要及時予以賠償。
(四)應嚴格遵守本物業區域裝修施工時間(上午時至時、下午時至時)。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十二時至十四時、十九時至次日七時之間,禁止使用產生噪聲或者振動的工具進行施工作業。
(五)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未預留位置的,應按建設單位要求或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要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空調機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調室機外機如發出超標噪聲的,應立即修復或更換,直至符合國家噪聲標準后再使用。
(六)商鋪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得隨意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如經批準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的,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物業整體形象,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權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篷、防護欄、曬衣架、花架、鞋架、封閉陽臺等。如需安裝上述遮陽篷等物件或封閉陽臺的,要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并應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安排的式樣、規格、顏色進行施工。
(八)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應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并符合相關安裝規范,不得違反房屋安全使用規定、破壞樓宇外觀、侵害其他業主利益,不得在沒有設置安裝基座和水管通道的樓頂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若因為安裝太陽能熱水器造成房屋滲漏的,由安裝業主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九)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十)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廚房、臥室、起居室、書房的上方。
(十一)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條款所涉空調室外機等安裝不牢固造成公私財產受損,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無法確認責任人的,由本單元(或樓幢)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如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相關法規處理。
第十二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在本物業區域內發現行為可疑人員應及時與物業服務企業聯系;
(二)加強自身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強消防安全意識,了解防火、自救常識;
(四)愛護各種消防設施設備,遵守消防各項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處理;
(五)禁止在本物業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車輛行駛和停放方面,應遵守下列規定和約定:
(一)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位(停車區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三)嚴格按照交通標識的要求行駛車輛,車輛進入本物業區域應低速行駛(每小時5公里);
(四)愛護停車場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禁止堆放雜物、安裝設施或改作他用;
(五)禁止在本物業區域內試車、練車;
(六)機動車輛按規定進出,駕車人應主動出示證件,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七)在本物業區域內機動車輛嚴禁鳴喇叭;
(八)業主物業和使用人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車輛保管協議。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電梯使用方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電梯應文明操作,禁止用鑰匙等硬物按動或拍打顯示按鈕及隨意按動警鈴按鈕,禁止在在轎廂內搖晃電梯;
(二)禁止超載運行,當超載信號聲響時,最后進入的乘客應自覺退出,禁止采取任何形式的強制關門手段;
(三)兒童乘坐電梯必須由成人攜帶,切勿讓兒童單獨搭乘或進入電梯,且不得在電梯內嬉戲玩耍,以免發生危險;
(四)切忌將液體狀物品遺留在梯內,清潔走廊和樓梯時,避免讓水流入電梯內造成電梯設備損壞;
(五)電梯轎廂內禁止吸煙、吐痰、亂扔雜物、亂涂亂畫;
(六)上下電梯應緊靠右行,乘梯時不可將身體倚靠轎廂門;
(七)業主發現電梯故障時,有責任互相提醒,并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八)業主應共同承擔電梯運行、維修、更新所產生的費用。
(九)乘坐電梯時發生故障,及時與物業服務企業聯系尋求幫助,嚴禁“扒門”外出。
(十)電動車不得進入電梯,大件物品不得強行進入電梯,不得拆除電梯部件進入,若造成電梯損壞的,應承擔全額維修費用。
第十五條 業主在出租房屋方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均不可用作出租房。
(二)業主在出租房屋時,應向房屋租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備案。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住宅設計規范標準,單間超過人及人均居住面積低于平米的,應征得本單元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物業維修養護的約定如下:
(一)業主對其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因公共利益,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按本規約的要求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恢復原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作相應補償;
(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并在第三方(當地居(村)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須予以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不得無故阻撓維修。
第十七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能耗費用采取以下第()種方式分攤:
(一) (物業類型)按標準分攤;
(物業類型)按標準分攤;
。
(二)業主按照專有部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按照規定將原住宅設計用途改為非住宅用途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應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的倍計算;公共能耗費分攤應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能耗費分攤標準增加%計算。
第十八條其他需要約定的行為:
(一) ;
(二) ;
(三) ;
(四)。
第五章 物業共用經營與收益分配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停車場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情況如下:
(一) ;
(二);
(三) ;
(四)。
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經營用房、停車場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公布共有資金帳戶收支情況時一并說明。
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管業主共有資金。
第六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建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歸集、使用執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
(一)歸集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前,已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在物業交付使用時按面積向建設單位交存維修資金費用。
(二)使用
1、一般使用。維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需經專有部分占相關總建筑面積2/3以上且專有部分人數占相關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根據《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由申請人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應急使用。出現《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的應急情形時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順位主體按照法規規定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提出資金應急使用申請。
(三)監督管理。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建設單位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內,業主專有部分房屋及相關設施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及時修復,建設單位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在保修期內,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及時修復,建設單位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具有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項目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所規定的程序動用建設單位保修金修復。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處理保修事宜,雙方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履行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服務質量監督義務:
(一)對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監督考核。根據《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之規定,以及《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之規定,聘請第三方物業服務評估機構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評估,并承擔評估費用。
(二)根據《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第一款之規定,本物業管理區域計算、核準物業業主總人數及百分之十業主的方式如下:
1、業主總人數,是指本規約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的“業主總戶數”。
2、百分之十業主,計算單位為房屋戶數。
3、建設單位認為按照《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申請第三方評估的業主未達到百分之十的,應出具書面說明材料,并附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39條、《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40條之規定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交付物業,完成承接查驗手續,承擔相關費用。承接查驗標準應滿足《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項目承接查驗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大會尚未組建、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述情形之一、確需變更物業服務企業的,建設單位應根據《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實施辦法》第11條之規定重新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一)經第三方物業服務評估機構評估,物業服務企業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且符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業服務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
(四)符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它合同解除條件的。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業主存在欠交物業公共服務費、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汽車停放費用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存在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且未改正的,取消其作為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業主不按指定的停車位(停車區域)停放車輛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按本物業管理區域車輛管理規定處理或強制移動,強制移動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業主承擔。
第二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有關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違規裝飾裝修的,同時可以采取下列第項措施予以制止(可復選):
(一)在違規行為停止或整改完畢前,禁止施工人員進入本物業區域。
(二)應交納年物業服務費用的%作為違約補償,違約金額納入業主共有資金。
(三)。
(四) 。
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第十六條約定出租房屋的,同時可以采取下列第項措施予以制止(可復選):
(一)應交納年租賃費用的%或年物業服務費的 %作為違約補償,違約金額納入業主共有資金。
(二)。
第二十八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未能履行本規約的約定,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的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共同訴訟的,經相關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或授權物業服務企業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約定,由相關業主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指在構造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本規約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買受人各執一份。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本規約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第三十二條本規約自制定之日起生效,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終止。
篇2:遵守《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
遵守《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
本人為“ZZ***”住宅小區棟單元號房屋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ZZ***”業主臨時規約》(以下稱本《業主臨時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業主臨時規約》;并同意遵守“ZZ***”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業主臨時規約》而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業主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業主臨時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年月日
篇3: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一、根椐《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本物業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所擬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物業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三、本臨時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規約一致。
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橋鎮宋家漕村;物業類型:多層住宅;
建筑面積:13600 平方米。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企業廠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區空地
北至:海曙區空地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備設施,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智能化系統等;
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半地下室停車位、地面機械停車位權屬為建設單位所有。
七、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八、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十、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
十一、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和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19:00,其它時間及午休時間不得施工。
十二、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利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的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定。
十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及違章搭建;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內排污管線傾到或拋棄垃圾、雜物;
4、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5、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懸掛、張貼、刻畫等;
6、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六、業主對物業專用部份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十七、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份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時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應負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應急措施。
十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道、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一、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本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維修或拖延維修,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二、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 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
制度;2、以批評、規勸、公示、暫扣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臨時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十三、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二十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地面停車位停車費納入物業管理成本,費用收入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用的義務。
二十五、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六、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計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七、建設單位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八、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十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執一份。
三十、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西城春天”住宅小區物業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諾如下:
1、確認已詳細閱讀寧波君恒房地產開發公司、寧波中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訂的“西城春天”業主臨時規約;
2、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規約;
3、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本人同意轉讓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承諾書,并送交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未收到繼受人承諾書前,本承諾書繼續有效。
承諾人: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