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48
天津市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約定使用。
二、二手機動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汽車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掛車)
三、出賣人必須擁有出賣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屬國有資產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評估,并持有本單位或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四、本合同簽訂前,應當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了解與核對合同的條款、履行合同的時間、支付傭金的方式和數額、違約責任的承擔、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等。
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海關監管、交納稅費期限、使用期限、所有權爭議及執法部門查封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前,應當仔細了解、查驗二手機動車的車況、有關車輛的證明文件及了解各項服務內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使用。
JF-20**-048
天津市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
出賣人:
買受人: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二手機動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賣人依法出售具備以下條件的二手機動車
原所有人名稱 車輛牌號
原所有人身份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廠牌型號 顏色
車輛類型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碼
行使里程 km
車輛使用性質:口營運(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租賃、教練、貨運、危化品運輸)
口非營運(警用、消防、救護、工程救險、校車、營轉非、出租轉非)
口其他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二手機動車的價格為(不含稅費)、(人民幣/大寫) 元。
買受人應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同出賣人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支付定金 元,并以 口現金 口支票 口匯票 口二手機動車抵扣部分新車款項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 日向出賣人支付車款的 %。
出賣人應在收到車款后交付車輛及相關資料、憑證,并協助買受人辦理完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所有權轉移登記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 。
第三條 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出賣人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出賣人保證向買受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憑證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受人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出賣人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資料、憑證,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出賣人收取車款后,出具收款憑證。
5、買受人應持有效證件與出賣人共同辦理車輛買賣手續。買受人取得車輛及相關資料、憑證后,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并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提交相應證明、憑證。
6、車輛交付后辦理買賣、轉移登記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實際使用者負責。
7、在出賣人將二手車交付至買受人之日以前所發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違法、經濟糾紛等由出賣人全部承擔。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所有權爭議及執法部門查封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受人購買的車輛如因出賣人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出賣人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2、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資料、憑證的應每日按車款總價款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買賣、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受人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買賣、轉移登記手續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
本合同一式 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買受人(簽字或蓋章): 出賣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證號: 身份(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證號: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篇2:天津市機動車買賣合同文本
JF-20**-050
天津市機動車買賣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機動車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使用。機動車買受人在簽約之前應當仔細閱讀本示范文本的內容。
2.本合同所稱機動車是指由機動車銷售企業出售的新車。
3.經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可以對本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包括選擇內容、填寫空格部位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4.為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加以載明。
天津市機動車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出賣人: 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電話:
買受人: 聯系電話:
住所(址): 郵編:
國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證件類型:身份證□ 居住證□ 護照□ 永久居留證□ 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證件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址): 聯系電話: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機動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
機動車品牌及型號規格:
生產國別或生產地:
生產廠名稱:
首選顏色: 次選顏色:
第二條 數量與價款
數量: 臺。幣種: 。
車輛單價: 元,大寫: 。
車輛總價: 元,大寫: 。
運費: 元,由 人承擔。
出庫費: 元,由: 人承擔。
車輛交接后,買受人如需委托出賣人代理注冊登記等服務的,雙方應另行簽訂委托服務協議書(附件二),買受人需另行交付有關費用和支付勞務報酬。
第三條 付款方式
買受人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付款,并按該方式所定時間如期足額將車款支付給出賣人。
1.一次性付款方式: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計 ------------元。
2.機動車消費貸款方式:
2.1 簽署本合同時,首付全部車價款的 %,計 元;
2.2 余款計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買受人可通過金融機構辦理機動車消費貸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況視為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應當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1)買受人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向金融機構辦妥有關機動車消費貸款事宜(以實際發放貸款為準)。
(2)買受人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足額辦出貸款,且余額未按時自行補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的 %,計 元。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車價款的 %,計 元。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車價款,計 元。
第四條 質量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機動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登記地政府關于尾氣排放的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機動車,必須是列入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國家機動車輛產品公告》或合法進口的產品,并能通過公安技術檢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準予登記的車輛。
3.雙方對車輛質量的認定有爭議的,以國家機動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五條 交車時間與地點、交付及驗收方式
1.交車時間: 年 月 日前。
2.提車方式: 買受人自提□ 出賣人送車上門□
3.交車地點: 。
4.交車時里程表記錄小于: 公里。
以上里程表記錄均不包含委托注冊登記服務發生的公里數。
5.出賣人在向買受人交付車輛時須同時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或(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
(3)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車輛使用說明書或用戶使用手冊(中文)。
(5)隨車工具及備件清單。
6.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買受人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有異議,應當場向出賣人提出。
7.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機動車及隨車文件,雙方簽署車輛交接書(附件一),即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8.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風險責任由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
第六條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3 日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0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條 關于修理、更換、退貨的約定
1.關于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
2.在上述保修期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買受人應在生產廠公布的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
3.在車輛使用1 年或行駛2 萬公里內(以先到為準,下同),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 次(以修理單據和發票為準,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 次后仍無法使用,買受人有權退車。
4.在車輛使用1 年或行駛2 萬公里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 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于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 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5 次以上(不含5 次)仍不能正常行駛,出賣人應負責為買受人換車或退車。
5.按照本條上述約定退車的,出賣人應當負責為買受人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車款,但應減去買受人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退車后,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并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提交齊全、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
6.非車輛質量問題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或無有效發票的,可免除本條上述第3 項、第4 項規定的甲方責任。
7.由于人為破壞、使用或保養不當和疏忽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裝潢、改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到公布、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后果。
8.本合同簽訂后,國家如出臺有關機動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 雙方按國家規定執行。
9.生產廠的保修條款比本合同的約定更有利于買受人的,雙方按生產廠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買受人不能按時支付車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逾期應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向出賣人償付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1 個月的, 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買受人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 %支付違約金。
2.出賣人不按時交付車輛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買受人已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向買受人償付違約金。延期交付車輛超過1 個月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 %支付違約金
3.出賣人交付的機動車不符合說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無償修復、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4.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買受人有權退車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
5.經國家授權的機動車檢驗機構鑒定,買受人所購機動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財產損害,如出賣人無過錯,買受人有權向生產廠主張賠償,出賣人有積極協助的義務。若出賣人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條 雙方特別約定: 。
第十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選定下面第 種方式解決(不選定的劃除):
1.向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
1.雙方前列地址、電話若有改變,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在履行中需變更等內容,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的金額應當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車輛交接書
2.委托服務協議書
出賣人(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簽字: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車輛交接書
-----年--月--日,雙方在 對 進行 驗收與交接,雙方確認:
1.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的機動車品牌及型號規格為:----------。
買受人經過驗收,認為符合雙方 年 月 日簽訂的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發動機號: 車架號: ),同意接受。
2.出賣人已開具發票給買受人,發票號為: 。
3.隨車文件清單如下(打√):
(1)銷售發票□ (2)合格證□
(3)說明書□ (4)保修卡□
(5)海關進口憑證□ (6)商檢證□
(7)其他:
4.下列車輛項目完好無損、運轉正常打“√”,反之打“×”。
外觀及漆面 燈光 電動電線
內飾 反光鏡 CD
轉向 輪胎及備胎 收放機
制動 雨刮器 點煙器
手剎 發動 鑰匙及搖控器
離合器 空調 千斤頂
排檔 門窗 隨車工具
儀表盤 電動天窗 警示牌
5.里程表顯示數: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項: 。
本交接書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日期: 日期:
附件2
委托服務協議書
委托人:
受托人:
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辦理下列委托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代為辦理下列事項(打√):
(1)代辦確認號牌號碼□ (2)代辦按揭□ (3)代辦保險□
(4)代辦注冊登記□ (5)代辦裝潢□ (6)代辦其他項目:
二、委托報酬
受托人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委托人應一次性支付代辦勞務費,合計元 ,大寫。
三、完成各委托事項所需費用概算:
1.代辦確認號牌號碼。費用概算: 元。
2.代辦按揭。費用概算: 元。
3.代辦保險。
3.1 保險公司所在地及名稱: 。
3.2 保險期限: 年 。
3.3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概算: 元。
3.4 車輛損失險,費用概算: 元。
3.5 其他險種名稱及費用概算: 。
3.6以上保險費用概算合計: 元。大寫: 元。
3.7 雙方特別約定: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辦車輛注冊登記服務,委托人應自行或委托受托人事先辦妥機動車輛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應當書面專門約定以下內容:發生保險事故時若保險車輛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保險公司不得免除賠償責任。
4.代辦注冊登記。
費用概算如下:
車船稅: 元,購置稅: 元,注冊登記費: 元, 其他: 元,合計約: 元。
5.代辦裝潢。裝潢項目及費用概算如下:
6.代辦其他項目。費用概算如下:
7.所有辦理有關法定手續所需費用及政府部門規定的各項收費和國家規定的強制保險等費用,均由委托人承擔,并按實際支出憑證向委托人結帳。
四、上述費用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委托人預付。
2.受托人暫先墊付。
五、注冊登記服務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完成委托注冊登記服務,應當隨車移交如下材料:
(1)購置稅憑證(2)機動車保險單(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登記證書(5)車船稅憑證(6)車輛號牌號碼:
七、違約責任
1.受托人在代辦服務過程中造成車輛毀損、滅失的,委托人應當先向保險公司索賠,賠付不足部分由受托人予以修復或賠償。除委托人原因外,代辦保險中雙方特別約定內容未能及時全面落實的,應當免除委托人的責任。
2.委托人中途撤回委托的,應承擔受托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3.除不可抗力外,受托人如未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內將完成委托的注冊登記車輛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有權按全部車價款向受托人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協議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日止,利息按中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若逾期超過30 天,受托人除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按全部車價款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4.因委托人不能及時提供有關材料而影響委托事項按約完成的,則交車期得以順延。
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受托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