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動火作業職責要求
1、公司動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全面負責;
(2)應在動火作業前全面了解作業內容、作業部位和作業環境,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完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種遺留后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作業人職責
(1)動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作業時應隨身攜帶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2)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的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應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應確認動火時間、地點和部位;
(5)動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動火。
3、動火監護人職責
(1)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3)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部門領導或安全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動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
(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5)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理殘火,確認無火種遺留后方可離開。
4、動火部位負責人職責
(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的銜接工作;
(2)檢查、確認“作業證”的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3)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
5、動火分析人職責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與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分析時間和結果填入“作業證”內,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6、動火作業審批人職責
(1)動火作業審批人是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動火點部位及周圍了解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篇2:管理處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
--管理處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人員必須具有該專業知識和持有合格證書。
2、作業必須向管理處辦理申報手續,重點部位動火作業必須經消防部門批準。
3、管理處消防負責人接到動火申請時,須到現場勘察,確認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準,并與施工單位簽定防火責任書后才能施工。
4、動火作業接駁臨時電源時,必須按照公司臨時用電規定辦理,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源接駁處要有明顯警示牌。
5、動火作業現場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層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層易燃物品,并做好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6、動火期間,如作業人員暫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和檢查火種完全熄滅,并安排有關人員監護。
7、動火現場要配備滅火器材,做好現場防范工作。
8、動火作業期間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9、動火作業完成后,施工人員必須清理現場,消除火種。
10、一切與動火作業有關的人員和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深圳市臨時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篇3:物業轄區動火作業規定
物業轄區動火作業規定
一、在轄區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管理處接到申請后,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
三、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作業。
四、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五、動火人員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后才能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