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職工教育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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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貫徹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的管理,加快人力資源的開發,培育一流素質的職工隊伍,推進技術進步和加強企業管理,依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教育培訓工作,以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為重點,堅持面向生產,按需施教,自主辦學,求真務實和引入競爭機制的同時,實施培訓主體多元化。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并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措施、有考核。
第三條 辦公室是職工教育(包括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年度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計劃,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按計劃組織完成職工教育培訓和職工教育培訓考核(考試)和發放有關證書的工作。負責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臺帳和檔案資料。
第四條 各職能部門和各車間,負責按期報送下年度職工培訓工作計劃及相關資料。組織相關人職參加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的各種職工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 財務科負責按照公司年度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和經 費預算計劃,核定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年度費用,列入年度資金預算計劃,并對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的監控。
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按照職工教育培訓計劃逐一進行落實。編制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計劃,確定培訓的時間、地點并通知參加單位及人員。
第七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完成有關的職工教育培訓項目。
第八條 所有職工教育培訓項目,均應按下述規定組織實施:
1、教育培訓工作分為自培和外培兩種方式,正常情況外培一般由太重興業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及太重集團公司安環辦三個單位承辦。
2、辦公室負責辦理外培費用的申請、交納、證書的領取、記錄、存檔、保管。
3、內培由有關項目的職能部門或車間具體組織進行,辦公室對培訓進行登記。
第九條 所有職工教育培訓項目,均由辦公室對培訓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將監督檢查的情況作為對組織培訓職能部門、辦學單位及學員考核的內容。對未按計劃或達不到培訓計劃要求的項目,辦公室有權扣減培訓經費。
第十條 為了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實行“先培訓、后上崗、持證上崗”的用人制度。
1、凡屬國家和上級明確的資格性培訓項目(如焊工、起重工、電工等),參加培訓的學員必須進行嚴格的考試(考核),凡經考試(考核)合格者,由辦公室進行記錄或領取《崗位任職資格證書》。
2、經考試(考核)不合格者,必須組織進行補考。
3、經補考仍不合格者或無故不參加考試(考核)者,辦公室不予頒發任何證書。
4、實行擇優聘用取得資格證書的人職上崗。
5、辦公室負責對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所有職工培訓項目,均應編制職工培訓工作年度預算計劃,并按預算計劃控制費用支出,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
第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按照職工培訓項目預算計劃審核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 財務科應對培訓費用支出情況進行逐項監督、驗證,對于突破預算的項目,有權責成有關部門報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否則,費用自理。
第十四條 凡屬依據上級文件需派職參加計劃外培訓的項目,應事先報經辦公室審核,報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凡屬于派外培訓的項目,均由派員參加培訓的單位或個人預先墊付費用,待培訓結束后,以培訓合格的證明(證書)作為報銷憑證,辦理報銷手續。否則,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即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定編在崗人員,重點是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骨干及學術帶頭人,還將按照國家和上級的要求,組織進行繼續教育,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以適應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篇2: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企業必須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全國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第二章 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
第五條 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第六條 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廠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第七條 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級安全教育應包括本車間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八條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
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
第九條 企業新職工應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
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勞動行政部門指定或認可。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十三條 企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或組織進行。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安全文化,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任職資格證。
第十四條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www.dewk.cn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衛生職責,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十五條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對本企業安全教育工作負責。
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本單位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第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安全員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動日(周、月)等項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
安全教育檔案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管理或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職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有權進入企業,對企業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內容、組織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企業和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 企業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學院(校)后勤干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定
學院(校)后勤干部職工教育培訓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后勤與基建處干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激發廣大職工的求知欲和創造力,改善知識技能結構,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樹立后勤與基建處良好的企業形象,進一步改進后勤服務工作績效,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后勤與基建處積極鼓勵和提倡勤奮好學、奮發向上的精神,努力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做到聯系實際,學以致用,按需培訓,講求實效。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后勤與基建處在職職工。
第二章教育培訓的原則和范圍
第四條 教育培訓應遵循以下原則:
1、主輔結合原則。堅持在職業余培訓學習為主,在職脫產(半脫產)或異地培訓進修為輔,抓住一切有利時機,不斷充實完善自己。
2、學以致用原則。堅持培訓內容與部門工作緊密聯系,所學專業與崗位工作對口,用培訓的業務知識指導實際工作。
3、按需必需原則。教育培訓既要立足當前,滿足部門需要;又要著眼長遠,適應發展需要。教育培訓堅持“不經培訓,不得上崗”制度,把培訓和使用結合起來。
4、講求實效原則。要從單位實際出發制定科學可行的教育培訓計劃,分類分層次地進行培訓,確保培訓的質量和效益。
第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教育培訓范圍包括:
1、學歷教育。學歷教育是指通過在職進修培訓,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證書。
2、崗位培訓。崗位培訓是指為適應工作崗位需要,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進行的非學歷教育。主要包括: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再培訓等。
第六條崗位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培訓、企業文化培訓、管理業務培訓、專業技能培訓、衛生防疫培訓、食品衛生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創新知識培訓等。
第三章教育培訓的組織與調控
第七條后勤與基建處是后勤與基建處干部職工教育培訓的管理機構,負責教育培訓的規劃、指導、協調工作,監督、檢查教育培訓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各單位要根據專業特性及工作需要,合理制定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統籌安排好本單位職工的多種培訓。
第九條根據職工隊伍建設發展規劃與年度職工在職培訓要求,后勤與基建處對各單位的培訓計劃實行總量控制、分批安排,但不影響各單位正常的業務學習培訓。
第十條 教育培訓報名程序。學歷教育必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學歷培訓審批表,所在單位領導簽注意見經后勤與基建處審查后,由總經理審批。崗位培訓可以由本人申請亦可由各單位提議推薦,按報批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為了不影響工作,學歷教育一般應參加不脫產學習,如自修和函授學習。崗位培訓如崗位工作確實需要的,可安排脫產學習,學習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批準培訓申請:
1、不服從工作分配或未能履行崗位職責的人員;
2、受到黨紀、校紀和后勤與基建處行政處分期間或未滿一年的人員;
3、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級的人員;
4、其他原因的人員。
第十三條 培訓、教育結束,結業、畢業后,須將所取得的相關證明、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等交后勤與基建處后勤與基建處辦理登記手續,復印件存入個人檔案。
第四章教育培訓考核與經費處理
第十四條經確定的培訓人員,無特殊情況必須參加學習。培訓考核結果將與崗位績效獎勵工資考核掛鉤。新錄用員工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培訓結果將作為今后定職定級的參考。
第十五條凡經后勤與基建處批準參加培訓的人員,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后勤與基建處或各單位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職工的學歷教育、崗位培訓費用由后勤與基建處統一管理。學歷教育費用一般根據有關規定采用畢業后一次性獎勵的辦法,對成績優秀者,可予以額外獎勵。非學歷教育的費用則采用酌情報銷的辦法。如學習費用較大,個人難以承受,經總經理批準后可預支使用。
第十七條為了有計劃地進行職工隊伍建設,所有培訓均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而自行參加培訓的費用,后勤與基建處均不承擔。
第十八條因工作需要職工進行非學歷教育的業務進修及崗位培訓費用,后勤與基建處可酌情報銷。培訓成績不合格者,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十九條為真正落實培養學習型員工,后勤與基建處注重培養企業的中堅力量(含管理骨干、技術骨干、業務骨干),創造良好的競爭發展機制。對所有經批準參加培訓的職工,除按規定予以報銷培訓費用外,后勤與基建處還將視培訓情況酌情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職工在約定服務期限內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未經后勤與基建處或本單位同意而調離工作崗位的,均應退還一定比例的培訓費用。(不包括轉崗再就業、領導決定調職、未被聘用落選后調離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退還費用額計算公式:
退還額=后勤與基建處支付的培訓費用×(1-)
第二十二條如后勤與基建處與職工未約定服務期限的,則按每年20%的比例遞減退還培訓費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后勤與基建處后勤與基建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后勤與基建處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