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監護中心工作制度
(1) 職業健康檢查業務指南
職業健康檢查是通過醫學生理學檢查和相關的實驗室檢查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篩檢性的醫學健康檢查,其目的是早期發現個體與職業病危害接觸有關的健康損害、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以便及時采取干預措施。
職業健康監護中心主要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健康評價服務兩項工作。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檢查五類,健康監護評價是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檢測資料,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護措施效果等進行綜合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用人單位在我院進行員工的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后,將于30日內完成《職業性健康檢查評價報告書》的編寫,并通知用人單位領取。
(2) 職業健康檢查復查工作業務指南
職業健康檢查復查工作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的與職業接觸危害因素有關的陽性體征和異常結果,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及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進一步的復查,并作出相應的評價及建議,以明確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等,為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提供必要的臨床資料。
(3) 職業健康監護中心工作程序
1、目的
為規范職業健康檢查的業務受理、工作實施和報告書編寫、審核、發放及存檔管理,確保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質量,特制訂本程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機構對職業健康檢查的業務受理、醫學生理學檢查、醫學資料的收集與整理、個人健康評定,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書的編寫、審核、發放與存檔管理等。
3、職責
3.1最高管理者代表或授權人審批和簽發《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書》,署廣州市職業病防治院/健康監護專用章;
3.2 院辦公室可參與合同的擬訂和評審,署廣州市職業病防治院/印章;
3.3 監護中心、體檢中心職責
3.3.1 職業健康檢查的業務聯系、洽談和技術服務合同草案的擬訂;
3.3.2 負責職業健康檢查內容的前期準備工作;
3.3.3 職業健康檢查全過程的計劃、組織及實施;
3.3.4 對評價檢測中心、臨檢科、功能檢查科等相關科室提供的醫學檢查報告進行整理,對個體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作出個體評價;
3.3.5 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的編寫,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修訂,發放最終評價報告書。
3.3.6 負責組織評審小組對報告書的內容進行評審。
3.4 職業衛生評價檢測中心
3.4.1 負責協助監護中心、體檢中心做好相關采樣的準備工作;
3.4.2 負責相關樣品的實驗室檢測,并于規定時間內出具有效檢測報告。
3.5 臨檢科
3.5.1 負責協助監護中心、體檢中心做好相關采樣的準備工作;
3.5.2 負責相關樣品的實驗室檢測,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有效檢測報告。
3.6功能檢查科及其它醫學相關科室
3.6.1 負責協助監護中心、體檢中心做好相關檢查的準備工作;
3.6.2 負責相關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有效檢查報告。
3.7 總務科和保衛科,負責提供院內健康檢查(或在院外檢查時,對方有特殊要求的)工作的后勤支持與保衛工作。
3.8 財務科參與合同的擬訂和負責按《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合同(委托書)》(以下簡稱《合同(委托書)》)規定向委托方收取有關費用。
3.9 質量管理職責
3.9.1 負責記錄客戶要求、發放文件受控號;
3.9.2負責組織技術服務合同(委托書)的評審;
3.9.3 協助組織確定評審專家小組的工作;
3.9.4 負責對評價工作實施全程質量控制,并對相關資料歸檔管理。
3.10 職管科職責,負責對監護中心、體檢中心的日常工作進行協調管理。
4、工作程序
4.1監護中心、體檢中心(或職管科廠企辦公室)進行健康檢查業務聯系;
4.2 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合同(委托書)的評審
4.2.1監護中心、體檢中心(或職管科廠企辦公室)聯系和接待客戶,了解和記錄客戶的具體要求,并向客戶介紹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有關程序、財務收取情況及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要求;
4.2.2客戶向監護中心、體檢中心明確委托意向后,可由監護中心、體檢中心、財務科及院辦公室商議并擬訂《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合同(委托書)》草案;
4.2.3 質量管理科組織技術服務合同評審小組對合同進行評審,并保全所有評審記錄和有關資料;
4.2.4 經評審修改后的合同,由客戶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人代表委托方,本機構最高管理者代表或授權人代表受托方簽署合同;
4.2.5 質量管理科保存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
4.2.6 在評審合同時,如客戶的要求與合同之間有差異時,質量管理科及時與客戶溝通,并在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實施之前得到解決;
4.2.7 在執行合同期間,如需對合同進行修改,應按上述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并將修改的內容及時通知所有受到影響的人員,包括客戶。
4. 3《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合同(委托書)》簽定后的前期準備活動
4.3.1 由監護中心、體檢中心組建醫學生理學檢查組;
4.3.2 醫學生理學檢查組負責人向客戶索取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接觸人員等相關資料;
4.3.3 醫學生理學檢查根據相關資料準備好健康檢查的材料;
4.3.4 醫學生理學檢查有必要的要通告好相關協助科室做好準備。
4.4醫學生理學檢查的實施
4.4.1 醫學生理學檢查組,按合同規定組織實施醫學生理學檢查;
4.4.2 收集客戶員工的各項檢查結果并整理。
4.5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書編寫與評審
4.5.1 由醫師根據各項醫學檢查報告與個人接觸危害因素評定客戶員工個人健康狀況;
4.5.2 由資料員把客戶員工個人健康檢查資料錄入電腦數據庫保存,進行統計分析,然后由醫師提出評價建議、編寫報告書。
4.5.3 監護中心、體檢中心組織成立評審小組,由3名或3名以上醫師組成,通過集中開會方式對評價報告書初稿進行審核,提出評審意見,并簽署評審意見書;
4.5.4編寫人員根據評審小組的意見,對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書初稿進行修改,并編寫出最后版本的報告書;
4.5.5 醫師將最后版本的報告書送審核人審核,并交質量管理科。
4.6 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書發放
4.6.1 質量管理科將審核過的報告書送院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發,并記錄報告書受控號;
4.6.2 監護中心、體檢中心領回報告書后,署監護中心、體檢中心業務專用章,并按規定對報告書及所有受控資料進行歸檔;
4.6.3 監護中心、體檢中心向財務科發出收費通知;
4.6.4 財務科向客戶發出繳費通知書;
4.6.5 客戶到財務科交費后,憑收費發票到監護中心、體檢中心領取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報告書。
5、相關文件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5.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5.3《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5.5《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5.6《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5.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5.10《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生部衛法監[20**]63號
5.11《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
篇2:職業健康監護中心科室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監護中心科室管理制度
(1)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和職業操守。
(2)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和我院《職業健康監護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開展工廠企業(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業務。
(3)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做好業務的受理登記、方案的制定、委托協議的簽署、現場組織實施、資料信息的整理與錄入、個體與群體健康評定,職業健康監護評價報告書編寫與核簽、發放、檔案管理等工作,做到每一個工作單元有專人負責把關。
(4)安排合理各項業務工作,做到有計劃、有進度、有檢查、有監督、有績效。
(5)協助組織并參加與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及職業衛生工作專題會議。
(6)以“競爭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團隊意識”五個“意識”的管理思路,抓管理、抓落實、抓質量、抓規范、抓創新。
(7)工作中保持作風正派,態度和藹,仔細認真,講求質量;同事之間相互團結、相互關心和相互幫助。
(8)保持工作環境安靜、整潔、有序。
(9)各類器材做到專人管、考勤專人負責。
(10)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利用工作之便謀私利。
(11)防火、防盜、防泄密。下班前,關閉所在場地的水閘、電閘、門窗,收好重要物品和文件。
(12)每周召開一次中心主任例會,每月召開一次全中心大會和民主生活會,每季度組織1~2次全員培訓或專業知識和技能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