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團公司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監督管理:用火作業安全
一、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用火作業。海(水)上石油作業的用火作業應按SY6303《淺海石油設施動火安全規定》執行。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急應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設施所屬單位應保存《用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它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油田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 原油儲量在1×104m3及以上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等;
(2) 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體用火;
(3) 天然氣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氣儲罐用火;
(4) 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 長輸管線在不停產緊急情況下及停輸情況下用火;
(6) 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用火;
(7) 天然氣井口無控部分用火;
(8) 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
(1) 原油儲量在1001m3~1×104m3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 在單罐小于5000m3儲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煉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用火;
(3) 1001m3~1×104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 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灌裝油臺及卸油臺用火;
(5) 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用火;
(6) 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用火;
(7) 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用火;
(8) 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輸油碼頭、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用火;
(9) 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用火;
(10) 鉆穿油氣層時有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級用火作業
(1) 原油儲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庫、集輸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 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用火;
(3) 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用火;
(4) 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口處用火;
(5) 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用火;
(6) 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用火;
(7) 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用火;
(8) 制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級用火作業
(1) 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用火;
(2) 鉆井、試油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層時,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用火;
(3) 除一、二、三級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用火。
第六條 煉化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及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起向外延伸35m以內區域;
(2) 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三、四級用火區域除外);
(3) 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三、四級用火區域除外);
(4)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二級用火作業
(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 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區域;
(7) 泊位無油輪停靠時主靠作業平臺區域;
(8)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9)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和油輪、駁船;
(10)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三級用火作業
(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 工藝系統管網;
(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5) 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70m以外區域;
(6)泊位無油輪停泊時,從主靠平臺邊緣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內的區域;
(7) 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8)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9) 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四級用火作業
(1) 在以廠區主干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當各類三級非明火作業用火點處在該區域時按四級用火處理);
(2) 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殊、一級、二級、三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
5、固定用火作業范圍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區。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七條 銷售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 儲存收發易燃、可燃液(氣)體的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鐵路、公路、碼頭)、桶裝倉庫;
(2) 加油(氣)站的罐區(儲氣瓶)、加油(氣)區、液化氣泵房、壓縮機房、接卸站區;
(3) 輸油(氣)管道、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
(4) 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罐車、油輪、駁船等爆炸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2、二級用火作業
(1) 從易燃、易爆及有毒儲罐、泵房、裝卸區等拆除的容器、管線、附件,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檢驗合格;
(2) 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 發電機房、配電間、消防泵房、化驗室、儲存收發潤滑油的儲罐、桶裝油品倉庫、灌裝、收發區域等火災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3、三級用火作業范圍是在油庫、加油站內,除一、二級以外的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固定用火作業范圍是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區。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八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油田和銷售企業一級、煉化企業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并報直屬企業安全部門備案。
2、油田和銷售企業二級、煉化企業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安全部門存檔。
3、油田和銷售企業三級、煉化企業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并報二級單位安全部門備案。
4、油田企業四級和煉化企業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安全管理人員存檔。
5、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批準。
第九條 用火作業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h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油田、銷售企業的《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5d;煉化企業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h,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d,三級、四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d。若中斷作業超過1h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分析數據應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2%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8、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10、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h用火的,須重新用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油漆等施工。
13、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4、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安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 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2、《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直屬企業安全部門存檔;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二級單位安全部門(崗)存檔;三級、四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基層單位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附件:用火作業許可證
附件1:
用火作業許可證
記錄編號 用火級別 審批單位
裝置或設施 用火單位 相關單位
用火種類 用火部位及內容
采樣檢測點 用火部位介質 可燃氣體濃度
采樣檢測時間 分析檢測人 氧含量濃度
用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序號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字
危害識別:
用火單位意見 安全部門意見 生產部門意見 領導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驗收 年 月 日 時 分 簽名
篇2:中石化集團公司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監督管理:用火作業安全
中石化集團公司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監督管理:用火作業安全
一、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用火作業。海(水)上石油作業的用火作業應按SY6303《淺海石油設施動火安全規定》執行。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急應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設施所屬單位應保存《用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它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油田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 原油儲量在1×104m3及以上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等;
(2) 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體用火;
(3) 天然氣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氣儲罐用火;
(4) 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 長輸管線在不停產緊急情況下及停輸情況下用火;
(6) 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用火;
(7) 天然氣井口無控部分用火;
(8) 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
(1) 原油儲量在1001m3~1×104m3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 在單罐小于5000m3儲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煉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用火;
(3) 1001m3~1×104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 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灌裝油臺及卸油臺用火;
(5) 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用火;
(6) 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用火;
(7) 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用火;
(8) 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輸油碼頭、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用火;
(9) 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用火;
(10) 鉆穿油氣層時有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級用火作業
(1) 原油儲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庫、集輸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 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用火;
(3) 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用火;
(4) 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口處用火;
(5) 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用火;
(6) 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用火;
(7) 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用火;
(8) 制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級用火作業
(1) 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用火;
(2) 鉆井、試油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層時,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用火;
(3) 除一、二、三級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用火。
第六條 煉化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及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起向外延伸35m以內區域;
(2) 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三、四級用火區域除外);
(3) 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三、四級用火區域除外);
(4)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二級用火作業
(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 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區域;
(7) 泊位無油輪停靠時主靠作業平臺區域;
(8)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9)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和油輪、駁船;
(10)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三級用火作業
(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 工藝系統管網;
(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5) 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70m以外區域;
(6)泊位無油輪停泊時,從主靠平臺邊緣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內的區域;
(7) 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8)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9) 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四級用火作業
(1) 在以廠區主干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當各類三級非明火作業用火點處在該區域時按四級用火處理);
(2) 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殊、一級、二級、三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
5、固定用火作業范圍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區。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七條 銷售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 儲存收發易燃、可燃液(氣)體的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鐵路、公路、碼頭)、桶裝倉庫;
(2) 加油(氣)站的罐區(儲氣瓶)、加油(氣)區、液化氣泵房、壓縮機房、接卸站區;
(3) 輸油(氣)管道、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
(4) 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罐車、油輪、駁船等爆炸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2、二級用火作業
(1) 從易燃、易爆及有毒儲罐、泵房、裝卸區等拆除的容器、管線、附件,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檢驗合格;
(2) 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 發電機房、配電間、消防泵房、化驗室、儲存收發潤滑油的儲罐、桶裝油品倉庫、灌裝、收發區域等火災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3、三級用火作業范圍是在油庫、加油站內,除一、二級以外的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固定用火作業范圍是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區。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八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油田和銷售企業一級、煉化企業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并報直屬企業安全部門備案。
2、油田和銷售企業二級、煉化企業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安全部門存檔。
3、油田和銷售企業三級、煉化企業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并報二級單位安全部門備案。
4、油田企業四級和煉化企業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安全管理人員存檔。
5、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批準。
第九條 用火作業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h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油田、銷售企業的《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5d;煉化企業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h,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d,三級、四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d。若中斷作業超過1h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分析數據應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2%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8、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10、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h用火的,須重新用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油漆等施工。
13、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4、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安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 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2、《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直屬企業安全部門存檔;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二級單位安全部門(崗)存檔;三級、四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基層單位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附件:用火作業許可證
附件1:
用火作業許可證
記錄編號 用火級別 審批單位
裝置或設施 用火單位 相關單位
用火種類 用火部位及內容
采樣檢測點 用火部位介質 可燃氣體濃度
采樣檢測時間 分析檢測人 氧含量濃度
用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序號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字
危害識別:
用火單位意見 安全部門意見 生產部門意見 領導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驗收 年 月 日 時 分 簽名
篇3:酒店保安部監督員工打卡制度
酒店保安部監督員工打卡制度
1、保安員二十四小時定崗于打卡處,臨時離開要獲得領班批準,并派人替崗。
2、員工打卡時,保安員要認真核對工牌,無工牌或工牌不符者不予打卡,必要時收回工牌交值班經理處理,不允許代人打卡。
3、檢查打卡機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
4、真執行物品出門查驗制度,檢查出門物品有無違規現象,必要時需開據放行條。
5、認真執行出入來訪制度,進行來訪驗證和登記。
6、嚴格控制辭職員工和辭退除名員工進入酒店,阻攔酒店員工穿制服出酒店。
7、對外來施工人員每天進行來訪登記,如發現有外來施工人員在規定施工時間以外還沒有離開酒店,立即報值班領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