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團公司職工聽力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職工聽力保護系指噪聲監測、聽力測試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護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方面內容。
第二條 直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職工聽力保護計劃并組織和實施。
第三條 根據有關法規要求,應在噪聲作業場所設置監測點。按衛生部《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衛法監發[1999]第620號)的測量方法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監測。在作業場所噪聲水平可能發生改變時,應及時監測變化情況。
第四條 根據監測結果,確定本單位每工作8h暴露于等效聲級大于等于85dB(以下簡稱“Laeq,8≥85dB”)的職工人群。監測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工。凡Laeq,8≥85dB的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護耳器。
第五條 凡接觸噪聲的職工應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年衛生部第23號令)的檢查項目及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避免職業禁忌者從事接觸噪聲崗位作業。
第六條 對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職工,應按聽力保護規范的聽力測試與評定方法進行基礎聽力測定和定期跟蹤聽力測定,評定職工是否發生高頻標準聽閾偏移(HSTS)。對于發生高頻標準聽閾偏移的職工,應采取聽力保護措施,防止聽力進一步下降。
第七條 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噪聲源的工程控制,噪聲控制設計應符合GBJ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和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Laeq,8≥90dB的作業場所,應當優先考慮采用規范上要求的工程措施,降低作業場所噪聲。噪聲控制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第八條 按聽力保護規范要求,暴露于Laeq,8≥85dB工作環境中的職工應佩戴具有足夠聲衰減值、合適有效的護耳器。
第九條 應對職工進行聽力保護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1、噪聲對健康的危害;
2、聽力測試的目的和程序;
3、噪聲實際檢測結果及噪聲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類型護耳器的優缺點、聲衰減值和如何選用、佩戴、保管和更換等。
第十條 應建立健全聽力保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噪聲崗位基本情況。
2、作業場所噪聲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噪聲職工的聽力測定和定期體檢結果。
4、控制噪聲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噪聲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篇2:企業職工聽力保護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聽力保護管理規定
1、職工聽力保護系指噪聲、聽力測試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護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
2、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負責制定職工聽力保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3、單位應在噪聲作業場所設置監測點。按衛生部《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衛法監發[1999]第620號)的測量方法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在作業場所噪聲水平可能發生改變時,應及時監測變化情況。
4、根據監測結果,確定本單位每工作8小時暴露于等效聲級大于等于85dB(以下簡稱"Laeq,8≥85dB")的職工人群。監測結果應以書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關職工。凡Laeq,8≥85dB的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具有足夠聲衰減值、合適有效的護耳器。
5、凡接觸噪聲的職工應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年衛生部第23號令)的檢查項目及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避免職業禁忌者從事接觸噪聲作業。
6、對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職工,應按聽力保護規范的聽力測試與評定方法進行基礎聽力測定和定期跟蹤聽力測定,評定職工是否發生高頻標準聽閾偏移(HSTS)。對于發生高頻標準聽閾偏移的職工,應采取聽力保護措施,防止聽力進一步下降。
7、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噪聲源的工程控制,噪聲控制設計應符合GBJ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和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噪聲控制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8、應對職工進行聽力保護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1)噪聲對健康的危害;
(2)聽力測試的目的和程序;
(3)噪聲實際檢測結果及噪聲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類型護耳器的優缺點、聲衰減值和如何選用、佩戴、保管和更換等。
9、應建立健全聽力保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噪聲崗位基本情況;
(2)作業場所噪聲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噪聲職工的聽力測定和定期體檢結果;
(4)控制噪聲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噪聲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