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大廈物業工程部臨時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各單位經批準臨時動火的部分,有實施臨時動火作業時,必須做到動火前“八不”,動火中“四要”,動火后“一清”。
一、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繁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凈不動火。
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間和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不動火。
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7、未有配備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
8、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二、動火中“四要”
1、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察、精心操作,發現不安全苗頭時,立即停止動火。
3、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動火后“一清”
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本暫行規定由各級保衛部門監督執行,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者分別給予表揚、記功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和受災情況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分、罰款、拘留處罰,后果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相關文件記錄:無
篇2:禁火區域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區域動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審核,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后,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準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調度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并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簽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查看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設備、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并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系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
篇3:化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5)
化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五)
(1)審證禁火區內動火、應辦理動火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沒有動火證或動火證手續不全,動火證已過期不準動火;動火證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之前也不準動火;動火地點或內容更改時應重辦審證手續,否則也不準動火。
(2)聯系動火前要和車間,工段聯系,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或清掃工作,并作書面記錄。由審證的安全或保衛部門同時通知鄰近車間、工段或部門,提出動火期間的要求,如動火期間關閉門窗,不要進行放料、進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氣體或泄漏可燃液體。
(3)拆遷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放在生產現場(禁火區)內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4)隔離動火設備應與其他生產系統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地區與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加以隔開,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周圍10m范圍內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劑、潤滑油及未清洗的盛過易燃液體的空桶、木柜,竹籮等移到安全場所。
(6)滅火措施動火期間動火地點附近的水源要保證充足,不能中斷;動火現場準備好適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動火,消防車和消防人員要到現場,做好充分準備。
(7)檢查和監護上述工作準備就緒后,根據動火制度的規定,廠、車間或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人現場檢查,對照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檢查是否已落實,并再次明確和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動火現場指揮,交代安全注意事項。
(8)動火分析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不要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果動火中斷半小時以上,應重做動火分析;分析試樣要保留到動火之后,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從理論上講,只要可燃物濃度小于爆炸下限,動火時不會發生燃燒、爆炸事故,但應考慮取樣的代表性,分析化驗的誤差,應該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現有測試分析儀器的靈敏度。化工企業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積百分比,下同)的,動火地點空氣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則分析可燃物小于0.5%為合格。
(9)動火動火應由經過安全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壓力容器的焊補工作應由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合格的工人擔任,無合格證者不得獨自從事焊接工作。動火時注意火星飛濺方向,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做成的擋板控制火星飛濺方向,防止火星落入危險區域,如在動火中遇生產裝置緊急排空或設備、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質外泄時,監護人應立即命令停止動火,待恢復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后,方可重新動火。高處動火作業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規程。氫氣瓶和移動式乙炔發生器不得有泄漏,應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要小于5m。五級以上大風不宜高處動火。電焊機應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牢固,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10)善后處理動火結束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做好不遺漏任何火種,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