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社區計劃生育工作總結
一、社區基本情況
總戶數2746,總人口總人口7115人。**年年10月1日至20**年9月30日共出生79人,其中協報23人,10年10月1日至09年3月30日共出生31人,其中協報6人。登記在冊流動人口720人,其中流入人口711人,流入已婚育齡婦女356人。流出人口9人,其中已婚育齡婦女3人。20**年獨生子女應落實184戶,22080元,全部落實。
我居已婚育齡婦女1546人,其中一孩婦女1208人,其中上環802人,結扎7人。二孩240人,其中上環38人,結扎146人。多孩16人,結扎15人。
為更好的開展社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社區建立健全了計劃生育信息網絡,組織了包括社區黨員、社區基層骨干及低保戶為主休的計生信息隊伍,社區共有信息員54名,其中女信息員48名(每個小組都保證有1名信息員),為了更好的將基層工作落到實處,提高基層信息員同志的積極性,社區在經費緊張的情況下,抽出專項基金落實信息員的報酬,雖然金額不大,但也充分休現了社區對信息員的重視和關愛,同時也提高了信息員的積極性。
二、20**年10月以來社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情況
(一)基層基礎規范化的建設
1.陣地規范化建設:人口學校掛牌
2.資料檔案:按照區計生局要求進行了規范化整理
3.鑒于前期wis系統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對系統數據進行了清理。
20**年10月以來,在系統*修改數據25條;補充數據124條;特別是對**年10月以來的出生信息進行了重點清理,利用居民到社區辦事的機會查看原件,收集復印件,提高了已婚育齡婦女信息卡片的完整性和準確率,使已婚育齡婦女信息的完整、準確率達99%以上。
(二)宣傳工作
1.20**年一月,發動單位為貧困獨生子女家庭和大學生捐款。
2.三.八
組織計生信息員學習新條例,并開展有獎計生知識竟賽。
3.社區共發放宣傳資料千余份,宣傳品入戶率100%;
(三)流動人口的清理清查
利用元旦、春節流動人口返鄉的機會,發放宣傳單提示流動人口回原籍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流出人口利用返鄉機會進行生殖健康服務檢查,將反饋單返到社區,春節后進行流動人口清理清查,有清查期間共登記流動人口711人,驗證687人,全部錄入wis系統,社區流動人口登記、驗證、上報率100%。
(四)優質服務工作
1.為新婚對象提供免費婚檢服務和宣傳工作,09年共宣傳社區14名新婚對象在婚前到區計生服務站進行了婚檢。
2.社區現有孕婦19人,半年生育31人,在這些對象有孕時社區對每個對象實行了月包保、月隨訪,實現了孕情上報及時率100%、孕情隨訪率100%。
3.特撫工作:20**年2月我居按照上級各部門要求,廣泛開展宣傳及調查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新增對象以個人為單位分別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并通過了、逐戶逐項上門詢問、背靠背調查等方式進行初步審核。最后確定特扶對象6人。
通過半年的努力,社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開展了多種多樣的服務、宣傳活動,使轄區內的育齡婦女對計劃生育工作有更深的了解,在社區內形成了良好的人口文化氛圍。下半年我們將繼續扎實推進社區計劃生育工作,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切實做好計劃生育服務工作,為圓滿完成全年的計劃生育工作指標,打下堅實的基礎。
篇2:華福社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華福社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真正體現群眾的計劃生育主人翁地位,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福建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并自覺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監督指導。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能
第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立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居民自治領導小組,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服務室、人口學校和會員之家。
第四條 社區計生分管兩委及管理員職責
1、帶頭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教育家屬及親屬認真落實計劃生育政策;
2、宣傳國家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教育社區居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3、全面掌握社區育齡婦女的基本情況,及時為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婦審核辦理《生育證》提供服務;
4、規范社區內業資料,做到更換及時、準確、全面,并按時上報各種統計信息,無遲報、漏報、瞞報現象出現;
5、組織本社區育齡群眾參加街道辦事處組織的“三查”,指導已婚育齡婦女落實好節育避孕措施;
6、積極為育齡人群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知識,開展以五期教育為主要內容的生殖健康系列優質服務活動;
7、征求社區群眾完善本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意見,并提交社區居民委員會審議通過;
8、自覺接受居民監督,定期向全體居民通報公布計劃生育各項事務。
第五條 計劃生育協會職責
1、建立健全協會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計劃、有分工、有活動、有記錄。
2、協助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居民自治領導小組工作,組織會員帶頭學習宣傳黨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計生科普知識,帶頭實行計劃生育,帶頭聯系群眾,以會員的模范行為帶動和影響廣大群眾少生快富奔小康;
3、切實維護育齡群眾實行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注意傾聽群眾意見和呼聲,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發揮好“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主動承擔力所能及的工作。
4、組織協會圍繞優生優育、節育不育這條主線,積極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為育齡群眾排憂解難。
5、積極參與本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計劃的制定及落實;
6、發揮協會監督作用,對政策法規的執行,生育安排、婚育統計、政務公開以及在實行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監督。
第六條 中心戶長職責
1、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教育自己的子女、親屬以及轄區已婚育齡婦女服務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政策,主動采取避孕節育措施;
2、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時組織發送計劃生育宣傳資料,確保所服務育齡婦女計生知識和政策法規知曉率達90%以上;
3、協助管理員具體落實以五期教育為主要內容的入戶服務,及時掌握已婚育齡婦女的懷孕、生育、節育、參加避孕節育檢查等情況,并及時向社區管理員報告;
4、協助做好群眾查體的動員、組織、服務工作,開展經常性的群眾需求意見征求,做好育齡婦女節育避孕知情選擇工作;
第三章 育齡夫婦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育齡夫婦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社區居委會舉辦的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生殖保健等知識的培訓教育;
2、依據《條例》和本章程規定申請生育,并接受服務;
3、在計生服務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選擇適合自身的避孕節育措施;
4、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違犯政策、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工作人員和不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可直接向各級主管部門舉報;
5、對計生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有權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有對全社區的計劃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有監督黨員、干部、群眾實行計劃生育之權利;
7、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有權享受政策規定的各項優待和獎勵。
第八條 育齡夫婦應履行下列義務
1、認真學習黨和國家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政策、法規,學習優生優育和避孕節育知識,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做到持證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要到區計生服務站舉辦的婚前教育,并自覺接受區婦幼保健所或區服務站的婚前檢查;
4、禁止溺嬰、棄嬰和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認真落實嬰兒出生、死亡報告制度
,嬰兒死亡,應當由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未經醫院診療死亡的,應報告社區,調查核實后,填寫死亡報告單);5、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婦應在42天后及時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剖腹產的育齡婦女在6個月之內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6、自愿推遲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婦,應在社區服務室工作人員指導下,落實好避孕節育措施;
7、計劃外懷孕應及時(3個月內)自覺終止妊娠;
8、外出務工、經商等情況的育齡婦女應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如實向所在中心戶長或社區計生管理員提供外出地點及從事何種行業聯系電話等情況。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前,應與社區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書,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節育措施。接受流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管理,并按規定時間定期寄回流入地計劃生育技術部門出具的孕檢證明;
第四章 獎勵與違約責任
第九條 本社區依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社區有關規定獎勵、優待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群眾。
1、實行晚婚晚育的;
2、夫妻雙方終身自覺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3、生育二女后,自愿選擇落實絕育手術的;
4、自覺參加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三查”服務的;
5、積極參與對實行計劃生育家庭幫扶解困致富活動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追究違約責任。
1、違反《條例》規定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報請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2、生育子女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安全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的;
3、外出30天以上育齡婦女不按要求及時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已婚育齡婦女流出后不按時回寄孕檢證明的;
4有以上行為的不得評為“五好家庭”。視情況,取消其享受社區獎勵優待資格,不得納入慰問、幫扶范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按本章程制定《計劃生育居規民約》。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每月對各項計劃生育事務在社區計生宣傳專欄公布,按受群眾 監督。
第十三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篇3:X村人口和計劃生育村規民約
某村人口和計劃生育村規民約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決定》精神,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特制定《**村人口和計劃生育村規民約》,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來人口及駐村單位常住人口都應自覺遵守《村規民約》。
第二條 嚴格執行我國現行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也負有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村規民約的組織實施,為村民實行計劃生育提供管理服務。
第四條 村民有權參與管理和監督本村人口和計劃生育事務,有權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村規民約的實施,有權對村委會開展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依申請可以再生育。嚴禁政策外生育和婚外生育,嚴禁非醫學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第六條 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生育關懷行動,實施“六關愛”。
1、協助政府落實計生優惠幫扶政策,協助社會團體開展關懷扶助計生戶活動。
2、二女結扎戶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有法定的優待和獎勵外,享受本村以下各項優惠:
?。?)計生困難戶優先作為各級年終和節假日慰問對象,優先納入“低保”范疇;
?。?)免費納入年度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給予引導提供勞務輸出有關證件的辦理手續,優先安排到村辦企業、“三結合”基地就業;
?。?)同等條件下,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二女扎戶除享受區政府2000元補助外,村再給予500元補助;
?。?)二女扎戶子女考上大學本科補助1000元。
第七條 實行人口計生服務管理協議制度。未婚青年、持《生育服務證》、獨生子女、生育二女和流動人口等各種對象都應與村委會簽訂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協議。直系親屬有協助履行協議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流動人口應遵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流出人口在簽訂本村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協議后應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流入常住人口應主動申報,接受審驗和管理,企業和私房出租戶有責任配合計生管理。
第九條 實行人口計生民主聽證制度。人口計生村規民約的制定和修正、人口計生工作目標和村民自治執行情況、確定獎勵扶助和優待優惠對象、計生工作人員述職等重大事項都應納入公開聽證內容,進行民主評議測評。
第十條 實行人口計生村務公開制度。村委會每月將本村計劃生育管理的情況(包括初婚、辦證、出生、雙查、落實節育措施、符合政策再生育對象、流動人口和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等)定期進行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一條 村民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按規定報送計生部門依法處理。是優待對象的,取消資格,追回原享受的獎勵和優惠所得,并接受計生服務管理協議有關條款的處理。
第十二條 村民評議監督委員會檢查、監督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服務管理協議的履行,并向村委會提出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本《村規民約》的修正,由村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村規民約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自20**年8月12日起執行,以前制訂的計生村規民約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